新形势下的检察预防建议/薛敏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3:03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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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检察预防建议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薛敏霞

“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此乃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反对和防止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本文试就检察预防建议应重点关注的政策范围,以及提出建议的方法和措施,作一粗浅的探索。
一、 新形势下检察预防建议的必要性
当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出台时,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往往借机作案。因而,寻索这一规律,并且抓住其固有的特性,运用检察预防建议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开展事先的预防工作,相信对防治贪污贿赂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概而述之,检察预防建议的必要性表现为:
1、明志。追逐非分利益,这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属性。有些人生性好觅“财路”,对“铜钱”嗅觉特别灵敏,当一项新的政策公布实施时,第一反应“是否有利可图?”因而,检察机关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建议有关部门开宗明义,在制定的政策中辅以宣传教育。鼓励什么,反对什么,扬清激浊,一目了然,相信对那些意志薄弱者具有预防和教育作用。
2、堵漏。“水银洒地,无孔不入”,以次描述贪污贿赂的钻营习性,一点不过。尤其当一项新的政策付诸实施时,准会有人以叵测之心寻找破绽,而后趁机捞取不义之财。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检察机关有责任运用办案中积累的经验,围绕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政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堵漏工作。
3、警示。大凡贪污贿赂者,多有自欺欺人之疾。当一项新的政策公布实施之初,一些人为谋取不义之财,常常进行自我安慰。自慰者,或是认为政策刚刚颁布,执行中有点“走样偏向”可以谅解;,或是认为冒犯政策者人数不在少数,法不责众可能宽恕;或是认为由新政策带来的新问题,即便有过处罚不会太重,如此等等。因而针对实际抓住这类自慰侥幸心理,建议在制定的政策中给予必要的警示,并且视情列明违反政策触犯法律的后果,这对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使之不想贪、不敢贪、不愿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预防建议需重点关注的政策措施范围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党和国家根据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必然会制定和推出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那么,从防范贪污贿赂分子侵袭政策借机作案出发,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哪些政策措施?笔者认为确定的依据有二:一是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政策措施;二是易为贪污贿赂分子视为作案对象的有关政策。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建设政策措施。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此,党和国家在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推出并将继续推出有力的决策和举措,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的整顿,以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然而,各项加快经济发展的措施尤其是优惠政策,常常是贪污贿赂分子觊觎的对象,如借西部开发和小城镇建设在资金、利率、土地批租上的优惠,发生在资金使用、工程发包、土地规划和批租等环节的贪污贿赂可能增多;各类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准入的放宽,侵吞资金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不会减少,如此等等。因而关注经济政策并配合做好防范工作,应当是检察预防建议首选的任务。
2、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主要是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劳动、资本、技术、土地以及产权等市场;改革传统的投融资、财税、价格等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等。按照十六大确定的目标,今后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并且不断深化。然而,伴随着各项改革举措的出台,贪污贿赂也会趁机渗透。比如,低价变卖优质国有资产,从中捞取不义之财;在加快国企改革、发展混合经济过程中,借资产界定、评估、拍卖之机,侵吞国家资财,或者从中收受贿赂;在鼓励和发展非公经济中,借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监督之机,索取和收受钱财,等等。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创举,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其中难免会有不够周全之处,因此如何防范贪污贿赂的侵袭和破坏,应当成为检察预防建议关注的重要方面。
3、教科文卫政策措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科文卫等事业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为此,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科教兴国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加大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文化建设,包括持续增加教育科研经费,鼓励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扩大教育科研单位的管理自主权,支持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和社会办学,以及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文体产业等。然而,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同时,不可忽视贪污贿赂的侵蚀和渗透,近年来借教育科研经费管理不严侵吞、挪用公款,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设施建设之机收受贿赂,利用购置各类设备器材捞取好处,以及在采购药品药剂中收取回扣等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和影响。随着教育科研创新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将会结合实际推出更多的政策举措,因而关注这一领域并配合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乃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此外,有关组织人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都是关系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也是贪污贿赂常常“光顾”的领域。检察预防建议关注这方面的政策,协助做好响应的防范工作,同样十分必要。
三、检察预防建议的方法和措施
从预防职务犯罪出发开展检察建议活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也需要有良好的工作水准,不仅建议的内容要恰当管用,而且在建议的方式上也要切实可行。因此,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定位。首先是思想上定准位,要从检察机关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高度,认识检察预防建议的意义和作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开展探索和实践,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和社会效能;其次在工作上定准位,要明确相对于国家制定的政策措施而言,检察预防建议毕竟处于从属辅助地位,因而要自觉接受党委统一领导,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立项调研。开展检察预防建议活动,必须始终关注国家和地方重要政策措施决策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围绕该项政策措施的内容和范围,着重探索贪污贿赂可能涉足的领域、环节、手法和特点,需要重点防范的部位和方面,形成有分析、有比较、有依据的综合预测材料,为制定预防建议提供参考。实行一案一调研,一案一建议。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犯罪方式,不同的犯罪原因,提出预防建议。要围绕各个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权力运行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着力在标本兼治上下更大的功夫,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化预防网络。
3、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所获资料,结合相关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具体的预防建议。在认真听取意见、反复推敲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建议草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随后报送党委批准同意,正式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的建议。建议应符合政策的需求,紧贴反腐败实际,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4、反馈验证。提出建议只是完成整个工作的一半,为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深入实际部门和群众之中,听取反映和吸收意见,经综合分析评估后,及时撤回或者修改建议中不适当的部分,进一步完善建议的内容和方法,力求使整个预防建议更具准确性和可行性,以保障国家重要政策措施的正确有效实施,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不受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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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建委市卫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建委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及防病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堂、宿舍、厕所等必需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卫生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食堂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食堂内外必须保持整洁;
(二)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
(三)食堂内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应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和纱窗,不得有蚊蝇;
(四)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
(五)食堂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六)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禁止食用腐烂变质食物;
(七)有防尘、防蝇、防鼠害设施。
食堂炊事人员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帽)。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六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饮用井水的,要保护好水源,定期对饮用水井进行消毒;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四)施工人员不准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其用工人员数量建好宿舍或租用活动板房;
(二)宿舍内外墙面应刷白,并符合坚固、保温、通风、照明、防火、防潮湿、人流疏散等要求;
(三)宿舍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四)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五)宿舍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地面;
(六)夏季应有防蚊蝇设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设施。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文化娱乐活动室、淋浴间及更衣室。
第八条 施工现场厕所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或租用活动厕所;
(二)厕所墙面应抹灰刷白;
(三)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四)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被褥鞋袜应保持整洁,摆放整齐,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良好、无积存污水。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围档外5米范围内应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取暖或进行餐饮加工时燃用散煤。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加工或清理现场垃圾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指定施工现场卫生负责人和各项卫生制度的负责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炊事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卫生防病的监督检测,对施工现场消毒、灭蝇、灭鼠、杀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预防接钟、预防服药和病源检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卫生防疫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和对患者进行隔离诊治,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食堂、厕所、宿舍等临建设施不符合规定卫生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无保温开水桶,饮水不卫生,随地大小便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施工现场违反规定造成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卫生整洁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施工现场燃用散煤影响卫生整洁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食堂及周围环境不讲卫生,防蚊蝇、防尘设施不齐全,炊具餐具和食物不卫生,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健康卫生要求或不穿工作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六)宿舍内外卫生不整洁,安排施工人员睡通铺及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住宿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七)厕所粪便不及时清理、消毒,有蚊蝇孳生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八)施工现场无围挡,建筑材料及工具等乱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有污水、污物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九)施工现场食堂宿舍、厕所等临建设施,达不到规定的卫生标准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不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和不如实反映情况以及不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落实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一)施工现场脏、乱、差,造成人员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传染病流行的,对本市施工企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外地施工企业限期停接工程任务,取消本市施工资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5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
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
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
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
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
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
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