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软件)罪/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6:48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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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软件)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王××原是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的营销员,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天丽鸟自来水智能抢救、调度、查询、催缴系统”,他见软件非常好销,悄悄与人合伙投资10万元,注册了杭州泓瀚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王××辞职出任泓瀚公司法人代表。他花1000元从天利公司技术员那里买来了“天丽鸟系统”的全套软件,又找到天利公司程序员肖某,要他把“天丽鸟系统”修改成泓瀚公司的软件。于是,肖把“天丽鸟系统”的部分界面作了改动,把一些按钮位置稍加改变和调整。由于时间仓促,他只把第一、第二层界面作了变动,而深层界面则原封不动地保留着,连“天丽鸟”的字样都堂而皇之地放着。王××谎称泓瀚是天利的下属企业,将“泓瀚系统”卖给天利的两家业务单位,得款16万余元。天利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等三家权威部门对“天丽鸟系统”和“泓瀚系统”进行对比鉴定,三方一致认定泓瀚公司的系统软件是对天利公司的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的复制品。检察机关以王××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万元。

王××伙同被告人赵×从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辞职后,密谋做盗版软件生意。自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版权方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盗取该公司享有版权的“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经复制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尚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为人民币247000元。后被告人王××、赵×被抓获。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赵×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我国软件主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将将侵犯软件著作权作为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我们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微软的windowns和office办公软件,这样直接将他人软件解密后大量复制成产品出售的行为,大家都会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仅仅包含直接复制他人软件出售获利这么简单,将他人软件改头换面后复制出售,或者将他人软件直接拷贝后出售,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看到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那么怎样的数额构成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什么是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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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2 号

  《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刘 强
  二○○五年八月六日  


抚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在规定区域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负责本市规定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凡在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范围内,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后,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因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每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持装备、车辆整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地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理竞争,依法查处低价倾销或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因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抚顺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1993年2月8日抚政发〔1993〕9号文)同时废止。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2月9日 嘉政发[20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嘉兴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内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该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个人。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2人。获奖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人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基础研究类: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集体和个人;
  (二)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三)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四)社会公益类:在实施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集体和个人;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和完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六)软科学类:在实施有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预测与规划、评价与对策的研究,科技管理、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及科技法学研究等领域,取得显著实效的集体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奖励的项目,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8-10项,三等奖20-25项。
  获奖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二万元,二等奖一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科学技术局经办);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局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项目、候选人,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并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根据需要也可组成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对上报的奖励项目、奖励人选依照其对经济、社会的现实贡献意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奖等级和人选,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后的初评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行业评审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级科学技术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科学技术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劳模先进评审委员会认可后,享受市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六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市级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其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市政府关于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