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调查的范围和程序/焦慧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4:59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调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中央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查违法的程序,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的要求。2010至2011年,两高三部以及两高相继出台两个司改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调查制度以及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的调查取证制度,在实践层面上对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制度进行了明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首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案外人调查核实的内容。为推动调查制度立法上的完善以及在实践中的发展,笔者建议,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程序进行如下设计。

一、民事检察监督调查的范围

作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手段,调查服务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其范围应与法律监督的性质和对象相一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因此,调查范围应围绕此来界定。总的来说,调查的范围应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两大部分。在界定调查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违法进行调查与对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进行调查二者间的关系。(1)从监督客体的角度来看,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违法的调查属于对人的调查,对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进行调查属于对事的调查。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监督是此次司改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实践证明,错误生效裁判、调解和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往往交织在一起,在监督调查实践中不能顾此失彼。(2)从监督的不同阶段来看,对生效裁判、调解的调查属于对审判结果违法的调查,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则覆盖了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纳入调查的范围。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屡有发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诉讼违法活动应否监督呢?如果单纯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角度看,应不包括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但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从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应对这类严重破坏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对生效裁判、调解的调查范围如何界定。笔者对北京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办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中运用调查取证权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实践中运用调查取证权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证;二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众多的案例反映,法院审判过程中采信伪造证据的问题突出,凸显了对此调查取证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只要生效的裁判、调解出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抗诉事由的,检察机关均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的程序设计

1.调查启动程序。调查的启动应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同时,调查的启动应报经检察长批准。

2.调查进行程序。(1)明确规定调查中可以采取和禁止采取的措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询问当事人或有关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鉴定等案卷材料,但是禁止采取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2)明确规定办案期限。调查一般应以一个月为限,确需延长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两个月。

3.调查终结程序。对违法事实已经查清的,终结调查,由承办人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此外,对于经调查可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结案前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给予其申辩机会,必要时,还应补充调查和重新调查。

4.处置程序。经过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经报检察长决定,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置:(1)对调查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对调查认定审判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3)对调查认定生效裁判、调解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对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应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

5.备案程序。对调查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在提出处置建议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同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备案。

此外,要保证调查的效力,必须要明文规定配套的保障措施,具体应为:规定有关部门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人民法院对监督措施的答复和反馈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2〕7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2〕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  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 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 、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学生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 04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 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 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 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有国旗、旗杆。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 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 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设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大学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图书馆,学生人均图书4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  设置非学历中等、初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的任职要求。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 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 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不得抽逃资金。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 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 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 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促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目标
(一)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20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10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0条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16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8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发改委、经贸委、港口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12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6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安监局、旅游局、农开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8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4条以上,每年省采用3条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其中每月市采用2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条以上。
(二)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和南京办事处(联络处)每月报送信息3条以上,其中市采用1条以上,每年省采用2条以上。
(三)东海、赣榆县两个省级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20条以上,每月采用4条以上。
三、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昨日情况》采用信息1条得3分,其中简讯1条得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5分;《政务建议》(调研类)采用每篇得2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专报信息》动态类信息1条得3分。
(二)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被《连云港市政务信息》选用报省的,每条得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照省采用的刊物种类分别另外加分。其中:《信息简报》、《江苏信息摘编》采用,每条1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20分,调研类每篇30分;《互联网信息摘编》采用,每条5分。以上所有被采用的信息,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
(三)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选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10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得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0分。
(四)同一条信息被两个以上的刊物同时采用的,累加计分。
四、考核程序和标准
(一)全市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依据各单位得分高低评定产生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标准: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3.将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内容;4.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督办等工作制度;5.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年终统计中居前列;6.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考核标准:1.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采编上报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信息工作成绩突出;3.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一年以上,并仍在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报送工作;4.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四)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原则上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可以推荐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五)对信息工作成绩非常优异的单位,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全年有12条以上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有2条以上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2.每月有10条以上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4. 及时认真完成市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五、奖惩措施
(一)对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予以表彰。同时,对优秀信息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二)对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或迟报一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六、其他
(一)部省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