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送达的可行性研究/吴才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50:05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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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目前,“送达难”已经成为一个困扰法院的难题,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并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前背景下,电子邮件送达是邮件送达制度的延伸,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拟对电子邮件送达在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一、目前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困惑

  (一)直接送达存在的问题。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作为一种最为简便有效的送达方式,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根本无法送达;二是送达地点的规定范围过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的立法模式,实务中也是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的。一般来说,官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大多是当事人百般追讨未果,才向法院起诉的。因此,法院在直接送达时往往找不到当事人;三是签收人的范围过小。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规定看,一般都规定,如果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而不仅仅限于同住成年家属或法人负责收件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的签收人范围十分有限,如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只能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前,外出打工人员居多,一起同住的成人家属很多时候是随当事人一同在外务工生活;四是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在送达中,有的受送人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本地为由拖延时间,或故意躲避不予领取。直接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面对上述妨害诉讼的行为,法院却无可奈何,也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送达工作步履艰难。

  (二)司法专递的有关问题。2005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实践中很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邮寄送达也存在弊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实际上仍以受送达人返还回执为认定送达与否的依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拒收邮件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尤其是特快专递,费用较高,而此项费用有的当事人不愿出,法院也无力开支,在判决书中确定由败诉方负担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很难操作。

  (三)留置送达实际困难

  留置送达的要求过于苛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见证人的义务,同时又把留置送达限制在被送达人的住所,使得留置送达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四)公告送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并出现错误适用的情况。一是根据公告送达要求采取公告送达必须穷尽其它送达方式仍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但实践中往往并未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就采用公告方式。二是由于原告的不诚信导致错误适用。某些原告缺乏诚信,从自身原因出发,采取欺诈手段,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故意编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从而导致公告送达。多数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无从知晓案件进程,进而失去出庭的机会,但法院公告期满直接开庭宣判。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时,受送达人这时才得知判决的情况,提出异议,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

  (五)委托送达及受委托送达工作

  根据《民诉法》八十条、《民诉意见》第86条规定,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实务中,对于外地当事人,在未能邮寄成功情形下或径行委托外地法院送达,但委托送达时间往往较长,甚至不少委托送达的案件石沉大海,音讯全无。外地法院委托我院送达情况。外地法院有的将委托函件邮寄到对应业务庭或者立案庭或根本没有注明具体部门,实际中一般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委托送达工作,对于外地法院委托我院的委托送达,由于没有归口管理,存在着因个别人员不重视外地委托送达工作,送达程序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本可以及时送达的没有及时完成送达或没有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送达。

  (六)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薄弱,参与诉讼积极性不高。有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来法院起诉,没有认识到被告下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应积极参与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寄希望一切工作都由法院完成。在起诉时,部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也不积极查找被告住址情况,起诉时随便填写一个被告的地址,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个别原告不认真填写自己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地址或电话变更后也不主动向法院说明,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联系,这些行为无形中浪费了诉讼资源,妨碍诉讼的正常进展。

  二、电子送达方式的相对其它送达方式的优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传统的送达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今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现实情况,也是送达逐渐成为制约司法效率的一个严重问题。而电子送达方式作为新兴的送达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司法文书,以代替传统用纸张送达的诉讼行为。电子邮件送达相对于其他送达方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速度极快,几乎可以瞬间送达,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成本极低,当前各大门户网站都提供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可以极大地节省办案成本;第三,收件方便,无论被送达人处于哪一位置,只要能有电脑,都能够收取送达文件,这就避免了实际送达活动中“人找人,找死人”的尴尬困境;第四、稳定难变,相对于实践中常常采用的电话通知,我们常会遇见当事人欠费、停机、换号等困难,而电子邮箱正由于其免费的特点,永远不会“停机”,也难以注销,基本上只要当事人登录,就能看得见送达材料;第五,安全放心,相比起传统的纸质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免去了邮局这一第三方的送件角色,由法院办案人员直接和被送达人直接交流,从而避免了邮寄送达实践中常见的丢失邮件等现象。

  三、电子送达方式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电子送达的必要性:第一、案件数量的增加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第二、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的应然之举。实践中常常能遇到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贵州作为劳务输出大省,群众常前往东部沿海城市打工,仅在过年时回家一次,因此对其难以送达的困境在西部地区法院尤为常见;第三、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导致其对送达工作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不仅不愿领取法律文书,也拒不提供所在地址,更加深了送达工作的难度;第四,直接送达效率有限、成本高昂的特征,也是的这种传统的送达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当代民事诉讼司法要求;第五,法治发达国家的电子送达实践,也预示了电子送达是应然之举。当代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的时代。电子信息传播渠道的普及化构成这个时代的鲜明特征。因应这一时代特征,法治发达国家纷纷进行文书送达电子化的实践。

  (二)电子送达合法性。作为全球民事领域合作最为广泛和成功国际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公约中对电子送达方式作出了规定,我国是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实践中,我国也开始慢慢关注电子送达。我国首次肯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件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因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就是我国法院所承认并付诸实施的“电子送达方式”。 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以上规定为我国法院送达方式的改进与改革,提供了法律和实践的依据。

  四、电子送达的局限性问题

  电子送达方式作为新兴的送达方式,但作为新兴的送达方式其也存在以下局限性问题:

  (一)程序方面来讲,送达作为司法程序之一,应有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该程序的实施。但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往往难以把正当程序反应到书面上。根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送达”是再审事由之一,如果因为当事人没有接到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引起再审,电子送达的改革实践就显得有点适得其反。因此,电子送达首当其冲的局限性就是其可能存在的对程序保障的削弱。

  (二)从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来说,还存在一大部分当事人无法顺畅使用网络及手机等现代通信方式,导致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存在延伸性具有局限想问题。所以,对那些人使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是这种送达方式必须予以事先考虑的前提,从当事人角度来讲最好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使用该送达方式。如果对不适合进行电子送达的对象进行了电子送达,就会构成严重的程序不合法。此间判断与取舍的难度,也是电子送达的局限性之一。

  (三)立法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不完善。电子送达的最大方式就是无纸化送达,电子送达以网络信息的形式进行传递,所以传递以及接受的方式都是需要借助电子数据完成,是一种全新的方式,而且电子签名技术在我国的使用大都局限在电子商务领域。根据《民事简易程序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这一规定具有程序保障性,其问题在于“开庭通知”之外的法律文书(比如,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这些关涉到当事人重大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文书)的送达是否就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呢?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足以说明,简单地将目前简易程序中的电子送达扩延至所有一审程序,甚至二审和再审程序,还有待周密考量。另外,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的电子送达是否应有所区别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签收生效。就目前而言,电子签名技术的普及度还很低,可操作性、便捷性还很弱。这一点决定了在广泛进行调解的民事司法中,对于调解书这一重要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还存在很大障碍。

  五、电子送达方式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范围适当。电子送达能否成功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送达的案件范围是否适当。对于当事人申请使用电子方式送达,可以使用;对于熟悉网络使用的当事人可以建议其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对于具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可以建议其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的方式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来进行确定。

  (二)程序保障。没有程序的正义实质正义往往是空谈。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正义是一种感觉;对于法院而言,程序保障是一种自觉。不论采取怎样的送达方式,由谁送达,以怎样的心态和态度对待送达,这是最基本的问题。在电子送达规则应该明确实施电子送达的主体,当然应该为法院,法院应该有一批能够熟练使用电子送达技术的职业团队,同时法院应该有专门的官方电子邮件平台方便当事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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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1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听证会,是指陇南市人民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以会议形式听取居民、法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的程序。

第三条 政府在作出以下决策时,根据需要,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事项;

2、城镇改建拆迁、公益设施建设;

3、关系社会保障或社会稳定的事项;

4、议定物价和收费项目;

5、城乡交通管理;

6、公务员、教师招考等涉及劳动人事的有关事项;

7、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行政事务。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由市政府办或政府办委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群众为提起部门。

第五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主持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听证会有关知识;

2、熟悉听证会程序;

3、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内,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组织部门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八条 本市制定的,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原则上都进行听证,由提起部门向听证组织部门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

2、决策的主要内容;

3、决策的主要依据;

4、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5、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听证组织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3、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4、听证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发出邀请函,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听证会应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在收到邀请函后,应广泛收集所代表的群众或组织的意见,并亲自参加听证会。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须设置专职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如实、完整地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及发表的意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对代表提交的书面意见,书记员必须接收,并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提起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听证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2、要求提起部门回答有关问题;

3、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重大决策的意见;

4、对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决策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重大决策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2、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3、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重大决策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遵守如下纪律:

1、听证人员要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2、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询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4、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重大决策听证会的内容、介绍提起部门和参加听证代表以及听证会会场纪律;

2、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3、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4、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5、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

6、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7、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并报市人民政府。

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组织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决策提起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平等对待、全面研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除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应按规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并须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听证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重大决策听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组织部门或决策提起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9月10日)

深府〔2003〕161号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深圳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电网建设工作,为电力建设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区、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区、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确定。区、镇政府负责特区外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及新建变电站场地平整、通水和进站道路建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特区内输变电工程的收地、赔偿和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二)区、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支持电网建设,凡因变电站站址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由相关区、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二、提前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供电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上报广电集团公司和市政府。
   (二)供电部门提前1年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有关区、镇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区、镇政府应在1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部门征求完区、镇政府意见后,应将规划选址报告和路径规划方案报相关区、镇政府和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以便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及早开展征地、确定路径等工作。
   (三)供电部门每月底定期向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市经贸局每月上旬定期主持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宝安、龙岗两区和特区内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区、镇政府和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五)广电集团公司批复经有关区、镇政府书面同意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并下达工程概算后,如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原有设计方案,须由市经贸局主持召开的每月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并提出因设计方案修改而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的解决方案。
   (六)供电部门编制的输变电工程立项计划必须在上年底前上报广电集团公司,广电集团公司应在本年度3月底前作出书面批复,以便当地政府帮助尽早落实计划。
   (七)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工程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
   三、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电力及市政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其所在区的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参照高新技术用地的审批程序,分批进行审批,集中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不存在征地和拆迁等问题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用地手续。
   (三)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特区内由市规划与资源国土局负责尽快落实,特区外由输变电工程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负责尽快落实。
   (四)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部门先报镇、区政府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市经贸局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四、缩短输变电工程项目办理时限
   (一)初步设计审查
   1.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或申报资料缺少消防审查意见,但在提交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情况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如消防审查意见不能在提交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资料后16个工作日内补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顺延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
   2.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6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或申报资料缺少消防审查意见,但在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情况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消防审查意见不能在提交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1个工作日内补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2.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1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五、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变电站设备配置原则如下:“特区外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GIS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户内GIS配置;特区内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有条件也可采用户外GIS配置”。
   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特区外220KV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通水和场地平整由区政府负责,110KV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通水和场地平整由镇政府负责。
   六、简化输变电工程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法人授权,在1个月内签署办理完输变电工程《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过程中,可先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并进行初步设计报建审查。
   因手续不全,造成施工图建审延迟的,供电部门应在3个月内补办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核发。
   (三)对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认定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输变电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单位,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为其办理《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
   (一)参照各地普遍做法,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500KV线路高压走廊按60米宽覆盖面积计算,每亩补偿1000元,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所在区政府及供电部门按3∶3∶4的比例分担,其它电压等级的线路走廊不作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
   八、加快输变电工程招投标进度
   输变电工程根据工期缓急程度的要求,可按照简易流程(25天内完成)或特殊流程(10天内完成)两种方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500KV输变电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
   (二)对工期紧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市环保部门采取先审批,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办法,供电部门须在1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的编制报送工作。
   十、简化消防审核手续
   (一)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市消防部门应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市消防部门应先收设计图纸,供电部门须在消防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