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行检察机关如何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民诉法》的工作思考/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25:40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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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笔者通过学习和调研,感触颇深,经整理记录,深入思考,撰文如下,仅供与同仁们共同学习和切磋交流。
一、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不断探索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依法履行民行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强化民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第一要务,规范和完善民行检察办案规则,整合检察资源,拓宽监督空间,实行规范化办案。对民事申诉案件严审细查、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敢抗、会抗、抗准",维护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威性。通过依法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有效 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促进了经济发展,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搞好普法宣传,降低民商事发案率。把民行检察宣传纳入"六五"普法工作内容,与检察业务同安排、同部署、同总结。每年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和"普法宣传周",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经济建设"为主题,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宣传活动。适时举办民商事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在集贸市场等人群聚集地设立法律宣传展板和法律咨询台,普及民商事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降低了民商事发案率。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效能。把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创新社会管理范畴认真研究,针对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责和特点,创新工作机制。为了强化监督职能、严格绩效考核制定了《民行监督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了防止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制定了《民行案件跟踪问效制度》和《案件督查工作办法》;为了规范办案程序、实现公正司法制定了《民行监督办案工作细则》。通过创新机制、建章立制、严格考核,调动了民行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对民行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效能。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把强化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精心谋划,设计载体,认真组织开展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了以"高素质、专业化"为内容的民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制定了办案工作制度,健全了队伍管理机制,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组织本院培训和参加上级机关学习培训活动,并赴外地考察学习民行工作经验,极大地提高了民行检察官的业务水平。通过抓队伍建设,增强了做好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检察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良好检察官形象。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学习掌握不够,要加强新形势下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是民行监督人员少、新人多,要加强新形势下民行监督工作的研究力度,不断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站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要深刻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必须以《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程序法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即要参与经济主战场,又要对民商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的法治理念,加强新形势下民行监督力度,全面掌握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民诉法基础理论,处理好民行监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民行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要结合"六五"普法,贯彻学习好《民事诉讼法》,切实增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民行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民商法知识水平,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站在建设"平安城市"的稳定高度,全方位开展民行监督工作
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法律保障。要认真履行民行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主动监督,和谐监督的新路子,准确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点,把公正高效、服判息诉作为民行监督的硬道理,把民行监督的落脚点放在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上,放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民生民利,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要围绕建设"平安城市"开展民行监督工作,掌握修法后监督权的拓展、监督范围的扩张和监督方式的多样等亮点,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举,提高监督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用好用足检察建议、抗诉等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检察环节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三)站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节点高度,全面提升民行监督水平
要与时俱进、创新实践,明确修法背景,理解法理精髓,熟练掌握民诉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改变民行监督在"三大诉讼"法律监督格局中相对薄弱的局面,推动民行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要立足社会实际,创新社会管理,拓宽民行案件受理渠道,宣传民行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平安城市"建设活动,搞好民行监督与民事审判工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自觉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工作监督,探索和总结民行监督经验,提高检察权威和监督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水平。
(四)站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政治高度,大力加强民行检察官队伍建设
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政治理念,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检察主题,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民行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要立足本职,活化载体,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教育实践活动和文化育检活动,从严治检,从优待检,廉洁从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检察业务学习培训,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搞好业务建设、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民行检察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检察官队伍,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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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2000.04.01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九江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职工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职工集资建房管理,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发[2000]6号)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九江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方案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职工集资方式建造住宅。
集资建房对象为本单位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不便户和已参加福利分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职工。外单位职工、已参加福利分房并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上限和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单位不得对外销售集资住房。公园、医院、学校校园、福利院内除危房改造、拆旧建新外,不准利用院内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二、经批准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
三、集资建房项目实行价格审定制度。集资建房单位可以对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给予适当住房补贴,但职工个人集资额不得少于按成本价出售办法规定的职工家庭应承担部分。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单位不得给予补贴,一律按综合造价770元/执行。住房面积标准按赣发(1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支取结存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参与集资的职工个人所有,属房改房范畴,上市交易时按房改房上市规定办理。
六、集资建房造价中的土地费、三通(通水、通电、通路)一平费、水电增容费和有关规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土建费和室内水电安装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七、集资建房的职工集资额标准按地段分类确定。一类600元/,二类500元/,三类450元/,四类420元/。集资建房的职工集资额不得低于此标准。一类地段除危房改造、拆旧建新外原则上不再进行集资建房。
地段划分:一类地段:东止庐峰路西(含老市委大院)、南止庐山南路北、西止龙开河东、北止长江;二类地段:东止长虹北路西、南止长虹大道北(接长虹西路)、西止长江路(注:国棉一厂生活区、乳品厂、长江纺织有限公司、七一三厂生活区均属二类地段);三类地段:东止新港、南止妙智铺,西止九江县界;四类地段:除一、二、三类地段外,其它未列地段为四类。
八、单位申报集资建房程序:
1、提交集资建房申请报告、方案、集资人员明细表、地形图、具有资质资格的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报市房改办审核。
2、房改办经例会审定合格后出具收款通知单。
3、有关银行按收款通知单收取单位职工集资款并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4、房改办见"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后下达同意集资建房批文,并按施工合同、用款计划、施工进度下达启动资金使用通知。
5、住房竣工后,房改办根据住房质量验收合格证书、建筑、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通知集资建房单位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集资建房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免缴项目:
1、征地管理费
2、建筑管理费
3、道路开挖费
4、人防费
5、建改项目环境影响许可费
6、卫生防疫检验收费
7、墙体革新费
8、防洪基金
减缴项目:
1、工程设计费减收40%
2、质量监督费减收40%
3、规划勘察减收40%
4、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50%
5、中、小学校舍建设附加费减收50%
十、集资建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产权产籍和招投标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项目规模、计划和设计标准。
十一、集资建设的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一律不准使用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住宅部件。
十二、九江市集资建房项目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审批和全方位监管。
十三、按国办发(1996)6号、赣房改(1996)10号和九江市市府字(1996)72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城市住宅小区统一开发,分散自建的集资建房,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代收3‰的审查、审批、监督工本费。
十四、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房改办负责解释。


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0年四月六日


“减负”先得“减副”

杨涛


一个人口不到20万的山城小县,竟有一正十副共十一个县长,还不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等县级领导;一个人口不到3万的穷乡,竟有一正六副共七个乡长,也不包括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乡级领导;一个编制不到50人的小单位,竟有一正五副共六个局领导,当然也不包括纪检组长等享受局领导待遇的领导。这些都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颇具“中国特色”的事情。
我们真得无法理解何以设置如此之多的副职,难道是副职越多工作开展的越好吗?然而,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君不见,当官了,地位高了,车来了、福利上去了,手中有权了,请托的人多,工作也不用亲自动手了,真正是一本万利,人人都在这诱人的前景中成为追官的人,谁不盼着多几个副职的位子呢?至于对于更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也是件好事情,多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因此产生的各种成本形同虚设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我们的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了。本来官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纳税人对于官位的设置有最大的发言权,然而,我们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和所在部门的意见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纳税人的监督与制约权利无从着落,不知从何提起。并且,多设几个副职官位不像银子落入了个人腰包,看来也不是什么原则问题,上级即使违反了规定,上级的上级也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然而,设置过多过滥的副职的位子对于工人、农民,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却不是一件幸事。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首先,每多一名副职,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水涨船高,这些都必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次,副职多了并不干具体事情,本应由他们干的具体活就必须找到相应的人来代替,于是编制不断扩充,人员不断增加,机构不断膨胀,纳税人的负担也相应加重;再有,副职的增多,办事效率却更加低下,纳税人花费了更多的成本却购买了更差的政府的公共服务(如治安、环保等等),而差质量的政府公共服务,纳税人必将采取更多自力救济以求得自身状况的改观,这又是无形中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党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然而,一些地方与部门却不断地扩张政府编制,设置更多的副职官位。在我看来,如何不尽快刹住这股歪风邪气,所谓的“减负”永远只会是一句空话。当然,要“减副”,首先离不开有关部门科学论证、认真考据,但最重要的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纳税人参与进来,让他们在这场“减副”运动中真正拥有发言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