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学校校(院)长试行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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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校(院)长试行工作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等学校校(院)长试行工作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为使高等学校校(院)长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办好高等学校,根据《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五十条关于“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一、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经常工作。高等学校设副校(院)长若干人,协助校(院)长分工领导教学、科学研究、后勤等方面的工作。为了减少某些专家担任校(院)长的行政事务,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常务副
校(院)长,协助校(院)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校(院)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和决定。
(2)就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提出建议,经党委会讨论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领导制订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养、研究生工作、招生和毕业分配、外事、人事、体育、后勤、生产、设备、基建等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和修改全校性的规章制度。以上工作中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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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制订学校年度预决算。在国家每年核拨的经费范围内,允许在具体科目中调剂使用。对不属于国家拨款的生产以及节约等项收入,可按规定比例数提成,并根据需要掌管使用。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利用可能条件为国家创汇并取得外汇分成。地方高等院校试行年度财务经费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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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免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正副主任。对行政科级干部的人选和讲师、相当讲师的职称可提出建议,经校党委批准后由校(院)长予以公布。对系主任、研究所所长、行政处级干部的人选,对提升教授副教授及相当教授副教授的职称提出建议,经校党委讨论后,报请上级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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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拟定各专业教学大纲和科学研究项目,领导教材的编选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6)领导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图书馆馆长和行政处室的工作,审查其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
(7)研究国内外有关高等学校的先进经验及动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聘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的建议。向国内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聘任兼职教师。按上级部门分配的任务,组织教师出国进修、讲学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8)决定有关学校师生员工的生活福利、后勤保障、体育卫生以及学校内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9)要通过各项业务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学、科学研究业务领域中去,特别要发挥教师的作用,鼓励、动员全校师生员工以革命的精神,群策群力,同心同德,为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而奋斗。
三、校(院)长要定期召开有副校(院)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讨论、安排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有副校(院)长、系、所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校(院)务会议,讨论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校(院)长或副校(院)长要领导和主持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科学研究规划和研究生培养计划、提升教师职称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主持校
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五、校(院)长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全校行政工作。要定期向师生员工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认真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以校(院)长为首的学校行政领导要抓好学校的整顿和科学管理,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使各方面工作适应
教学为主,面向基层,走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



198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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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9年11月20日淄政发[1999]18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档案和管线现状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

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3日    财会〔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3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表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