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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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请市监狱管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该办法,切实做好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有条件的可与监狱合作,参照该办法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

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服刑人员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和监狱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监狱管理局在刑罚执行处设立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定点联系机构,各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狱政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分监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员,负责对本区域内服刑人员法律咨询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个案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转递。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针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信息汇总情况组织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活动。

第三条 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可就以下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而提出申诉且在检察院、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他事项。

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以服刑人员家庭为单位,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四条 服刑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监狱出具的服刑人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监狱提供的服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诉讼文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服刑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各监狱(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材料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附函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作出必要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并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由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送达法律援助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市司法局提出重新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

第七条 承办律师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与在押罪犯会见,应持市法律援助中心函件和律师执业证,监狱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与监狱自行签订工作协议,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在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市司法局要加强协调,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相互支持、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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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意愿;
  注意到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存在着长期的合作传统;
  本着在符合两国利益和尊重指导各自核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的愿望;
  注意到这一合作是两个有核武器国家之间进行的合作;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均承诺不进行核扩散,特别是作为有核武器国家加入了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和平利用”指不以爆炸为目的的利用。
  (二)“材料”指构成本协定组成部分的附件一第二节所规定的用于反应堆的非核材料。
  (三)“核材料”指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任何“源材料”或任何“特殊裂变产物”。
  (四)“设备”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第七节所规定的主要部件。
  (五)“设施”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第七节所指的工厂。
  (六)“技术”应理解为“开发”、“生产”或“使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任何物品所必需的专门信息,但不包括公开的数据,例如通过出版的或在世界范围内发行不受任何限制而可以得到的期刊或书籍公开的数据。
  这种专门信息可具有“技术数据”或“技术辅助”的形式。
  “开发”涉及到生产前的所有阶段,其中特别是设计、设计研究、原型的组装和试验以及施工图。
  “使用”应理解为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保养、修理、检修拆卸和整修。
  “技术辅助”可采用规程、特殊技术、培训、操作知识和咨询服务等形式。
  “技术数据”可包括书面形式或录入其他介质如磁盘、磁带或只读存储器形式的描图、示意图、平面图、手册和使用说明书。
  (七)“信息”指可以实物形式进行转让的,与本协定规定的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情报、资料或数据,但公开的情报、资料和数据除外。

  第二条
  一、双方愿在尊重指导各自核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协定以及参加的涉及不扩散的有关国际协定和承诺,发展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二、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二)核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
  (三)核能发电,核电站重大设备工程研究、仿真技术研究和验证试验;
  (四)核安全及相关法规的研究;
  (五)核燃料循环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工业应用;
  (六)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
  (七)核技术在农业、医学和工业方面的应用;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三、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培训;
  (二)科技情报的交流;
  (三)一方科技人员参与另一方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四)共同进行研究和工程设计,包括双方使用手段相当的联合研究和实验;
  (五)组织召开科技报告会、研讨会;
  (六)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在遵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第二条所述合作的实施条件通过以下方式个案确定:
  (一)通过双方签署的专门协议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署的协议,以确定科技交流的计划和方式;
  (二)通过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订立的合同,以实现工业合作和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

  第四条 双方在各自权限内采取一切保证本协定以及第三条所述的专门协议、协议和合同顺利实施所必需的行政、财税和海关措施。

  第五条 双方保障提供一方所确认的技术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并维护其秘密性。为此,未经提供资料或信息一方的书面事先同意,所交换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转告第三方,不论其是公营机构还是私营机构。

  第六条 本协定合作范围内所获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本协定附件二确定,除非第三条所述专门协议、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附件二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转让的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以及作为副产品获得或回收的核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

  第八条 双方之间转让的同位素233或235高于20%的浓缩铀和分离钚或从双方之间转让的核材料中获得的同位素233或235高于20%的浓缩铀和分离钚,根据双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协定,接受该机构实行的保障监督制度的约束。
  对任何在本协定合作范围内进行的敏感设施或设备的转让是否实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将由双方个案审查。

  第九条 本协定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一直受本协定条款的约束,除非上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或再转让到受让方管辖范围以外,或者双方一致决定上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不受本协定的约束。

  第十条
  (一)各方保证本协定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只能由其管辖和授权的人员掌管。
  (二)各方保证在其领土上,根据本国立法和其国际承诺,对本协定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和设施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或如有必要,在其领土之外,直到这一责任由另一方或第三国承担时为止。
  (三)实物保护水平至少应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附件的规定(参见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 274/Rev.1文件)。每一方依照其国内法规保留必要时在其领土上执行更严格的实物保护标准的权利。
  (四)实施实物保护措施属于每一方管辖权范围内的责任。在实施这些措施时,每一方应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 225/Rev.2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实物保护建议的修改只有在双方相互书面通知接受这一修改后才能对本协定条款产生效果。

  第十一条 如一方拟向第三国再转让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或转让源于最初转让的设备或设施或者通过转让的设备、设施或技术获得的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该方只有在受让方保证承诺和平利用、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和采取适当实物保护措施、并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解释为损害本协定签字之日任何一方因加入其他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协定而产生的义务,特别是法方因隶属于欧洲共同体而产生的义务。双方同意作为附件三的议定书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双方代表应其中一方的请求举行会晤,以便就本协定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四条 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二十年。任何一方可随时废除本协定。废除协定须提前六个月做出书面通知。
  二十年期满后,本协定将继续有效,除非任何一方根据前段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二、本协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期满终止或废止时,
  (一)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对于根据协定第三条签订的正在执行的专门协议和合同继续适用;
  (二)协定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于执行本协定时转让的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以及作为副产品回收或获得的核材料。

  第十六条 每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为使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程序业已完成。本协定自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此被正式授权的两国政府代表兹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埃尔韦·德沙雷特
      (签 字)            (签 字)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考核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08〕48号)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办理、上行文报送、电子公文签收、密级文件回收以及文秘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汇总计分(日常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自查考核占50分,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和所送公文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抽查,经核实后计算年终自查分数。日常考核得分与经核实后的年终自查分数合计为本单位该年度最终得分。

(二) 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日常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处理环节,每出现1次,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代拟稿质量较高、公文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按照各单位年度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该年度“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依照单位得分顺序,由排列前30名的单位从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每单位1人)。“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

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质量(16分)

(一)考核标准。

1、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发文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1分) 

2、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相关科室统一把关,且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了意见和姓名。 (1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有关单位负责人签署了意见。(2分)

4、代拟文稿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九、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文规则和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2分)

5、代拟文稿体例格式规范;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经初审,结构、内容无较大改动现象。(5分) 

6、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公文处理科室,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

7、 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先签发后审核等文稿倒流问题。(2分)

8、代拟稿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数字、引文要准确无误,不出现因起草或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 (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其中第5条可根据具体文件,全部或部分核减),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 (1分) 

2、取回批办件后,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说明原因。(3分)

3、办理过程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4、有关协办单位在主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批办件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5、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4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会办)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正确,符合行文要求;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单位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各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请示件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3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加1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 密级文件回收(5分)

(一)考核标准。

涉密文件按时清退;无丢失、泄密问题。(5分)

(二)评分细则。

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涉密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

一、 组织领导(5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
(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设有公文处理科室;其他单位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3分)

二、工作制度(8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4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4分)

三、公文处(30分)

(一)公文制发程序规范。 文种使用得当;行文关系准确;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6分)

(二)公文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正确,层次序数清楚;政策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性强。(6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认真。建立健全收文、送签等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办理结果明确。 (6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6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6分)

四、学习培训(7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文秘工作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公文写作和处理水平。 (2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应用方面有较大起色。(3分)

(三)年内单位组织公文处理工作培训班1次以上。(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