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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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具体形式包括新建、提质改造。

  第四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招牌使用统一的材质、字体和色彩。

  第二章市场规划及建设标准

  第五条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制定的布局规划和《株洲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5-2020)》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原则上每个社区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凡以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不宜建在地下层。新建市场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0m2。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市场内净高宜不低于4.0m,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0m,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m。

  第七条场内布局要求。农贸市场经营布局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5m;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的间距应大于10m;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靠墙集中设置。

  第八条给排水设施要求。场内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柜台内设置带滤网地漏,下水通过暗沟排放。主下水道排水管应设置管径大于400mm的pvc管。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污水排放采用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第九条通风要求。市场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市场排放废气应采用管道式二级排风系统,废气经下水道水池过滤排放。通风不畅的市场,应安装与面积相适应的抽送风机设施。

  第十条照明和用电设施要求。市场内用电管线采用暗敷,或采用桥架敷设,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设漏电防护装置。设置专用配电间,电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普照灯光度应达到100LX,柜台摊位辅助灯光度达到150LX,主通道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每个摊位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带地线低压电源插座,水产摊位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

  第十一条市场地面及墙身要求。市场为浅色水磨石防滑地面,色调统一,并向排水沟倾斜,坡度为1-3%。市场内墙身和立柱四周贴墙砖,宜铺设至顶,高度不低于1.8m。

  第十二条消防等安全设施要求。市场要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场内经营设施标准

  第十三条摊档台建设总体要求。市场内摊档台设置要整齐划一,台面用不锈钢或面砖制作,柜台前沿高750mm,后沿高850mm,柜台外沿挡水应用5mm厚拉丝不锈钢制作,高度为100mm,内挡水应用10mm厚有机玻璃制作,高度为150mm。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柜台经营摊位结合部应留出设置电子秤及悬挂证照、号牌和安装辅助光源的不锈钢支架位置,支架顶端离柜台面1.8m。

  第十四条鲜肉类柜台要求。鲜肉类销售设置统一的冷藏柜,砧板等专用器具。肉品柜每柜台面面积不少于1.4m2,柜台高度为850mm,柜台面宽度为700mm,应设置不锈钢制挂架,挂架离柜台面高1.2m,柜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

  第十五条水产、冰鲜柜台要求。水产、冰鲜柜每柜面积不少于5m2,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鲜柜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类销售柜台外立面地台高300mm,外柜玻璃400mm,内柜玻璃300mm,池内按经营需要用玻璃设置活动隔板,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柜台应设置砧板。

  第十六条活禽类区建设要求。按照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的原则,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设置。采用管道式排风,同时设置符合流量要求的排风系统,并视外部环境需要,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下水道水池过滤的方式排放废气。存放活体禽类使用不锈钢笼,笼底应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设施,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熟食及半成品柜要求。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进行熟食分切应设置专间。熟食间设有更衣室、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

  第十八条豆制品柜要求。豆制品销售应设置冷藏设备,应在25℃以下陈列销售,分类陈列,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第十九条粮油、干货、调味品柜要求。应设置独立卷门面,面积不少于5m2,安装转闸门,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0mm。

  第二十条自产自销区要求。市场要划定一定区域,设置独立的自产自销区。

  第四章场内附属设施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置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检测设施要求。市场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设置采用密闭和透明材料建造,操作规程悬挂在检测室内,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检测室门口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宣传和导购设施要求。市场设置宣传、告示、商品区域及摊位号牌、导购图,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置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要求。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车辆停放场、点。

  第二十五条卫生间要求。市场设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按不低于二级公厕标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环保要求。市场内通道按每1000m2不少于6个标准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的垃圾容器,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市场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其他要求。市场必须使用统一配置的电子秤、冰柜,电子秤要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最小分度值和准确度要满足零售商品计量允许误差的规定。熟食档经营者要持健康证和卫生证上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适应于株洲市城区内(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新区)新建、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新建是指在规划内按此标准建设新的农贸市场;提质改造是指对原有农贸市场按此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冲突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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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工委、中组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发挥“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的通知

中关工委、中组部、教育部、民政部


中关工委、中组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发挥“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的通知



中关工委〔2004〕3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目标任务分工通知的精神,为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以下简称“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离退休老同志是一个特殊群体,是一个丰富的人才库。“五老”是这个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长期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智慧经验、崇高的精神风范、优良的传统作风,对青少年成长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多年来,他们为培养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受到了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各界的赞誉。中央8号文件和最近中央召开的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对发挥“五老”队伍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8号文件的要求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重视“五老”队伍建设,关心、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的工作。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老有所为”的重要方面,列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根据“五老”的特点和身体健康情况,就近就地组织他们参加到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五老”特别是新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摸清他们各自的特长、优势和身体健康情况,坚持自愿的原则,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到正在深入开展的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老少共建”、“一帮一”、“手拉手”和老同志为青少年办实事的“十个一”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鼓励他们当好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报告员,思想道德教育、校外教育的辅导员,优良传统的宣传员,文化市场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义务监督员,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员,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政治、科技培训学校以及科技扶贫的培训员,使更多的老同志发挥优势,更多的青少年从中受益。这些活动既要发扬“尊老爱幼”的好传统,又要“量力而行”,做到“老少共建”、“老少共进”,使这支以“五老”为主体组成的“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老年志愿者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发挥出独特优势。

  三、要加强“五老”队伍的建设,组织“五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8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一是要组织好“五老”的学习。教育者首先自己要受教育,“五老”也必须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央8号文件和胡锦涛同志、李长春同志和刘云山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人民日报》有关社论,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正确领会和把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以及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的“五个坚持”。通过学习,进一步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激励老同志自觉肩负起培养教育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历史使命,增强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投入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来。二是在认真学习、吃透中央精神的基础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老同志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深入到社区、乡村、企业、学校,摸清当前未成年人的思想主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使“五老”的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收到实效。老同志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既要积极地帮助教育青少年,又要竭诚为青少年服务,向青少年学习,既起推动作用,又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关心的系统工程,要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当前,各地各部门正在抓紧贯彻中央8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参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做法逐项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五老”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多干实事,讲求实效。各地关工委和教育、文化、民政、司法、组织、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妇儿办和驻军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配合,共同把“五老”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组织好,把一老一少连接好,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保护好。各部门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典型经验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文明办反映,同时,也要及时与报刊、网站、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8〕2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属、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县、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区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受省残联委托,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湖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可由所在地县、区残联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残保金的缴费统一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市平工资年终结算。

缴费计算公式为:①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缴费基数×1.5%=应缴残保金; ②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在职职工总人数)=应缴纳保障金(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第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审核和确认。每年的3月底前集中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安置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银行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对帐单》(工资卡)、《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每年的4月底前抄送市地税征收机关,市地税征收机关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作为审核用人单位本年度申报缴纳残保金的依据。

当月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和市地税征收机关确认后,从次月起减征残保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调整减少安置残疾人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应缴的残保金外,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月预征。

市区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湖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地税部门会同市残联根据省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按省规定上解外,按年收取总额的5%由县残联上解市,建立市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按省、市规定上解外,具体使用管理按《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19号)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