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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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医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医院逐步构建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有效提升了医院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了医院秩序总体的持续稳定,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但是,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案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当前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突出,暴露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任务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医院内部的案事件,及时消除医院安全隐患,有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医院应当形成法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投诉、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2.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和财务、药品、危险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实现警医联动,做好信息上报,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密切监测舆情,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4.建立教育培训和定期检查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重点岗位和新进员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切实整改。
  (二)人防系统建设。
  1.保卫队伍建设。医院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根据医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保卫、保安人员培训。医院要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管理,要向正规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门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掌握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切实提高保卫人员、保安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守护巡查管理。医院要建立门卫制度,严格各出入口的管理,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医院内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堵截,防止其逃跑。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要实施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医院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第一时间掌握安全总体情况。其中,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巡查,夜间巡查时应当至少2人同行,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要进行先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警,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安全宣传教育。医院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张贴有关维护医院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悬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标语。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三)物防系统建设。
  1.防护器材装备。医院要为在岗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对讲机为必配设备。医院规模较大、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在医院重点部位配备安检设备,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
  2.安全防护设施。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应当按照《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安装防护门等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保险装备。医院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将“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要存放在符合行业标准的保险柜。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技防系统建设。
  1.完善四个系统建设。医院要充分发挥技防在构建动态安全防范系统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及《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2006)等行业规范,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
  2.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要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安全监控中心要实行双人全天值班制,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同时,应当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设置内部视屏和医患隐私图像遮挡功能。要配备通讯设备和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视频监控图像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故障要在24小时内消除。
  3.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可视情况在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门卫值班室和投诉调解室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投诉调解室要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4、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保安人员,迅速处置。
  (五)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1.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院要认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通过开设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认真落实“首诉负责制”,在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2.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医院要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摸排,拉出清单,及时研判,特别要认真梳理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做到逐件回顾、逐件分析、逐件解决、逐件总结。对摸排梳理中发现的有可能引发涉医案事件的相关人员要主动接触,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或矛盾。
  3.建立涉医案事件防范联动机制。医院的院长办公室、医务、保卫等部门要建立涉医案事件联动机制,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要及时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科室要布置保卫力量重点值守、巡控,严防发生案事件。医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指导医院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作为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就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要求,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投入,及时装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正常运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三)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医院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防控,切实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环境。
  (四)各医院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目前暂不能达到本意见有关要求的医院,应当增加保卫力量,配置必要防护装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并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建立运转高效的安全防范系统。
  (五)二级以上医院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消防、信息、后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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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44号

2005-10-18国家税务总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二、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为制冷剂,主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门对家畜冷冻精液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长期超低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械、医疗、电子、冶金、能源等部门,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按农机征税的液氮容器的出口退税按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三、《2005年出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8711100010”与“8711100090”商品代码中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发动机、微马力是指排气量≤50CC)”,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不能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的,不退消费税,可按规定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省人大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都有新的发展,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
农民负担非常重视,近年来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务院还制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条例,对减轻农民负担作了很大的努力,采取了许多实际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过重,仍然是当前农业和农村
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相当一部分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任意增加农民负担项目和数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高度重视农业的精神,坚决贯彻《条例》,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证农村经济和改革事业的健康发
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要全面负责本地区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强化各级监
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真正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对农民负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二五”普法教育内容,把对农民负担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条例》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今后各部门下发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一定要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例》精神。
四、村提留方案一定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统筹方案一定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留和统筹的项目和数额,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超过规定的负担,农民有权拒绝。
五、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发展各项建设和公共事业,开展各种达标活动,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别轻重缓急,有步骤地进行,不要盲目攀比,不得强行摊派。对违反《条例》规定,随意向农民收费和摊派的,应坚决制止。
六、农民向国家出售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单位要用现金支付,不得代收代扣。
七、发展保险事业、订阅报刊杂志和开展其他各种服务活动,都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硬性摊派,强制推行,损害农民利益。
八、进一步加强乡(镇)村财务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实行经济民主,对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其使用情况,要按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严禁用提留和统筹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要坚决查处贪污挪用农民提留和统筹款的违法行为。
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所减轻农民负担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强基督检查,促使《条例》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落实。



199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