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支持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5:47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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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支持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支持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3号)要求,全力支持抗旱工作,保障粮食生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抗旱工作的重要性

  去冬今春以来,我国华北、黄淮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如果旱情继续发展,将对我国粮食生产带来不利影响。虽然2月9日至10日北方地区有较大范围降雪,但并未根本缓解旱情。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十分复杂,物价上涨的压力很大,做好抗旱工作,支持地方政府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和蔬菜供应,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二、认真做好抗旱工业品的保障供给

  受旱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水利、农业、气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及时了解旱情,掌握抗旱工业品需求信息,在现有抗旱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品的生产供应和保障工作。对当前急需的打井设备、水泵、喷灌设备、应急拉水车辆、小型发电机、净水装置等重要抗旱工业品,要迅速摸清生产能力和库存情况,加强区域间抗旱物资联动调剂,努力做到找得到、调得出、用得上。对存在严重缺口、需要更大范围协调解决的重要抗旱工业品供需情况,要立即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予以支持帮助。

  三、全力保证春耕物资生产供应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春耕物资的生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落实生产所需的各项外部条件。要针对春耕物资需求量大、物流量大、时段集中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安排好运输和供应,确保完成保障供应任务。要督促春耕物资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努力抓好工业企业节水工作

  各旱区的工业企业,要合理使用水资源,以较少的水资源消耗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尤其是高耗水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尽力减少水资源用量,以优先保障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各类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增加循环水的利用,减少水资源消耗,以实际行动支持抗旱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的联系,加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确保抗旱工作及抗旱物资生产中煤电油气运的需求。根据本地灾情,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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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六日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12月1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