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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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位置适当,设置形式与街景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 各级城建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榆林市城市建设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局制定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各级工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部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榆林城区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规划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交通视距和通行,破坏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部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城建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规定,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由城建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参与投标、竞买活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一条 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等非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与场地、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持相关证件、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城建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 审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费用由城建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 取得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持市城建部门的审批手续,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按照城建部门审批时间计算,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城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五条 各类开业庆典等商业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同时报工商部门登记,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六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纸质广告,应当张贴在城建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城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城建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设计方案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城建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建,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设计、监理、安监、施工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建部门备案。榆林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还要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污损、歪斜、残缺、陈旧、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维修或更新;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三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城建部门确定。
  群体户外广告应按10%的比例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违法违规设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城建部门批准易地设置,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于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在榆林城区设置的,广告经营者还应当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布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变更发布内容或图案,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变造或转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街道、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条幅布幔,摆放飘动充气装置、实物造型,采用乐队表演等形式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责令改正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户外广告违法违规设置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城建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建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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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的意见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兴建了一批集贸市场,对于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管市场又办市场,不利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不利于加强廉政建设。近两年
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问题,作过多次重要指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我局的部署,进行了脱钩的试点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尽快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是深化改革,转换职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的需要;是立足本职,尽快实现职能到位,集中精力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建设一支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的需要;是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勤政建设和工商队伍
管理的需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不得兴办经济实体规定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转换观念,统一认识,创造条件,积极实施。
二、认真按照政企脱钩、政事分开的原则实施脱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兴办的由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建设的、有固定建筑设施和一定规模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单位联办而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市场中介服务职能尚未分离的各类市场。凡属于企业性质的市场,按照政企脱钩的
原则尽快脱钩;凡属于事业性质的市场,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分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市场兼职,在财、物关系上必须与市场彻底脱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职责、财务、人员等方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开。市场中
介服务机构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不得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收入,不得占用行政编制。
三、要把脱钩工作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搞好“三定”结合起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把与所办市场脱钩作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通过与所办市场脱钩,促进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诠ど绦姓芾砘赜胨焓谐⊥压车幕∩希谰莨腋秤璧幕局澳埽硕ê吐涫岛酶骷豆ど绦姓芾砘氐谋嘀疲龊酶挥嗳嗽钡姆至鞴ぷ鳎U掀浼喽焦芾碇澳艿轿弧?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后,其所需正常经费应予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性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核定和切实解决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经费等费用,切实保障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认真加强经费收支管理。
五、在脱钩工作中,要切实保护好国有资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 凶什魇В婪ū;す摇⒓搴透鋈说暮戏ㄈㄒ妗6杂诶猛压持滞坦凶什牟环ㄐ形峋鲋浦梗纤嗖榇Α? 六、切实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其脱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做到态度坚决,行动积
极,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部署周密,力争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抓好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在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95年7月3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2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7〕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2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经2007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22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

附:宜春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宜府办发[2002]90号
2 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业产业化项目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1]3号
3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宜府发[2003]43号
4 宜春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宜府发[2001]31号
5 宜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处理程序规定 宜府办发[2005]14号
6 宜春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宜府发[2004]15号
7 宜春市地震应急预案 宜府发[2001]22号
8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3]42号
9 宜春市市级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宜府办发[2003]42号
10 关于明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经营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宜府发[2003]57号
11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5]16号
12 关于扶持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免征税收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6]82号
13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2]31号
14 宜春市工资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宜府办发[2002]107号
15 关于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等级的意见 宜府办发[2001]32号
16 关于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1]21号
17 进一步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宜府办发[2003]20号
18 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宜府发[2001]5号
19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2]7号
20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1]13号
21 宜春市科技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1]14号
22 宜春市科技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