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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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科教发[2007]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升我省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 加强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统分结合。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上做到“三统三分”,“三统”即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考评。“三分”即分类指导、分别实施、分级负责。
(二)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对每一培训项目执行情况都必须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效益。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发展远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师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工作。
第七条 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收集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二)整合、统筹和调配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三)编制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论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五)监督检查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制定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标准;
(七)考核评估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八)统计汇总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决算等),编写《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信息》;
(九)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总结;
(十)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及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室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
(四)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并协助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六)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必要时,厅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业务处室协调,厅科技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相关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将下一年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性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卫生厅委托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均必须请学员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表2),统一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表3),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和省卫生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岗位培训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等。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不同,分类别、分层次编制科学、合理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表1),由厅领导小组审批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交由成员处室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卫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六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由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编制印发的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按照项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卫生人员的全员性教育培训、公共科目培训和在职在岗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由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卫生工作重点,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 全员性培训以公共性、基础性、综合性知识为主,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行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医学综合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专项性教育培训以专业性、专科性、专题性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卫生管理、面向专业卫生人员的医学学科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及网络技术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使基层卫生人员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全员性教育培训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简称“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专项性教育培训也可利用“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 基地、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确定一批相关培训基地,如省级进修基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等。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基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设施,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要配备有与教育培训内容相一致的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须报厅领导小组备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开展的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师资情况和教材、讲义等须在培训结束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 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确定经费使用范围,以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远程教育、光盘制作、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和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卫生人员进行监督与考评。每个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与考评。每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教育培训情况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各教育培训项目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汇总表》(表4)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 对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要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评,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底将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报相关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承办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 对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监督与考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表5),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每年通报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培训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考评。厅规财处配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专家对培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效益性进行评估。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表1: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
业务处室(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申报处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主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培训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时间 (天) 考核方式
培训总学时数 讲授理论时数 实验(技术示范)时数
培训对象 □全员 □临床医疗人员 □公共卫生人员 □社区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人员 □乡村医生 □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 拟培训人数
培训地点 拟授继教学分
二、项目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三、讲课教师及讲授内容
讲授题目及内容 主讲人 职称 单位 学时 教学方法
(面授、远程)







四、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形式)


五、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申报业务室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2: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培训班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请在 “□”内打“√”)
一、培训班是否向学员提供了教材?你对教材是否满意?
1、□提供 □没提供
2、□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二、你认为本培训班内容是否是本学科最新发展、最新成果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卫生重点工作要求? 你认为培训内容是否符合你的需求?在培训内容上有何建议?
1、□ 符合 □ 部分符合 □ 不符合
2、□ 符合 □ 较符合 □ 不符合
3、建议:
三、你对本培训班教学计划是否满意?课时安排是否合理?
1、□满意 □一般 □不满意
2、□ 合理 □较合理 □ 不合理
四、你认为教学方法是否适合本次培训主题?在培训形式上有何建议?
1、□ 适合 □较适合 □不适合
2、建议:
五、你认为教师讲授是否通俗易懂? 是否按计划完成了教学任务?如果按满分为100分计算,您给授课教师(所有教师平均)评多少分?
1、□ 是 □ 否
2、□ 全部按计划完成 □ 部分按计划完成 □所有教师未按计划完成。
3、□ 85分以上 □ 70分—84分 □70分以下
六、你对培训班的食宿安排是否满意?有何建议
1、□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因为:
2、建议:
七、你参加本培训班的收获如何?感到收获最大方面是什么(可多选)?
1、□很大 □ 一般 □无
2、□开阔思路 □提高临床诊治能力 □提高理论水平 □提高科研工作能力
□提高操作能力 □其他:
八、如果按满分为100分计算,你给本次培训班综合评分多少?
□ 85分以上 □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九、你对相关的培训有何建议?





(注:此调查表由参加培训的学员填写,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3: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举办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办期限 天
举办地点 课时数 授学分数
附项目执行情况材料(打“√”) □1.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培训师资和教材(文字或声像材料)
□3.培训日程安排表 □4.考试试题 □5.培训效果评价调查问卷
学员情况 职称 人数 占总人数% 学历 人数 占总人数%
正高职称人员 博士
副高职称人员 硕士
中级职称人员 大学本科
中级职称人员 大专
其 他 其 他
总 计 总 计
考试情况 分数 80分以上 60-80分 6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学员对该项目评价意见 1、培训教材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2、培训内容符合“四新” 评价意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人数
占总人数%
3、培训计划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4、培训形式适合度 评价意见 适合 较适合 不适合
人数
占总人数%
5、教师满意度 评价意见 85分以上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6、食宿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7、培训班收获 评价意见 很大 一般 无
人数
占总人数%
8、培训综合评价 评价意见 85分以上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注:此表由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员调查表(表2)和汇总培训情况后进行填写,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4: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汇总表
( )年度
厅机关处室(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培训主要内容 项目来源 经费
(万元) 主办
单位 承办 单位 项 目
负责人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形式(面授/远程) 培训师资 培训教材 培训
对象 实际培训人数 考核方式 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备 注
起止日期 课时数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5: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分) 标准要求 评分标准 评分
培训条件
(40分) 培训内容 8 培训内容符合“四新”和卫生工作要求。 查资料。培训内容完全符合记8分,部分符合酬情扣分。
培训计划 10 有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且安排合理。 查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无培训计划或进程安排不记分,安排不合理扣4分。
培训资料 10 有与培训内容相一致、质量较高的教材或讲义及教辅资料,学员人手1份。 查教材、讲义等。培训资料符合标准要求且质量高计满分,不符合要求酬情扣分。
教师 12 授课教师在本专业领域学术地位较高;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效果好,学员对教师评分在70分以上学员占总人数的75%以上。 查教师花名册等。符合标准要求计满分。未完成教学任务酬情扣分。在75%以上记1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教学场地 2 教室安排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 教学场地安排不合理扣1分。
培训管理
(30分) 计划管理 15 培训内容与计划一致,全部完成教学任务。 查资料。内容不一致、未完成教学任务按比例扣分。
培训纪律 5 有培训纪律或规章,且执行认真。有考勤记录。 查培训纪律和考勤纪录等资料。无培训纪律扣3分,无考勤记录扣2分。
参训人数管理 5 听课人数应与报名人数相符。 查报到、结业考核花名册。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后勤安排 5 食、宿安排合理。 查学员调查问卷。不合理酬情扣分。
培训效果
(30分) 学员调查问卷综合评价 10 综合评价打分在70分以上学员占总人数的75%以上。 在75%以上记1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考试合格率 20 培训结束考试合格率在75%以上。 合格率在75%以上记2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总 分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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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的决定》,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决定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一)因扒窃受过治安处罚三次以上又进行扒窃的;
(二)解除劳教后三年内或受过刑事处罚后又进行扒窃的;
(三)其他累教不改的。”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不满十四岁有扒窃行为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

(1989年11月2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惩治扒
窃的规定〉的决定》修正,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惩治扒窃坚持公安机关主管与社会防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惩治扒窃方面的职责是:
(一)侦查、处理扒窃案件;
(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反扒窃斗争;
(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反扒防扒措施,各地治安组织应加强所辖区域的联防。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负有防范扒窃的责任,应主动协助失主和执勤人员抓获、扭送现场作案的扒窃人员。
第六条 对有扒窃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做好帮教工作。
第七条 公民对正在扒窃作案或者作案后正在逃离现场的扒窃人员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失主和知情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八条 扒窃少量公私财物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一)因扒窃受过治安处罚三次以上又进行扒窃的;
(二)解除劳教后三年内或受过刑事处罚后又进行扒窃的;
(三)其他累教不改的。
第十条 因扒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携带凶器扒窃、惯扒、结伙扒窃、教唆未成年人扒窃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扒窃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免予处罚。
扒窃作案后,投案自首、主动交待扒窃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不满十四岁有扒窃行为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四条 对举报、抓获、扭送扒窃人员有功和防范、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反扒防扒斗争中负伤、致残、牺牲,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工待遇办理;不是职工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医疗、生活补助或者抚恤。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查处扒窃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3年7月23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三)组织标准化生产;
  (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