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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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鹤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是指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部门网站建设及网页制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负责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网站建设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遵循“依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网上服务应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第八条 根据鹤岗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县、区和各部门都应在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九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整合发布政府信息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首要任务。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各部门信息内容的整合工作,为访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区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整合方式分为:

(一)信息报送由各部门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二)栏目共建由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部门共建栏目,共同使用。

(三)深度链接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直接链接到有关部门相应网站和页面。

第十三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对不同栏目的上网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限,并按时更新。不确定期限的信息内容应随时更新,以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发布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遣词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行文符合相应文体格式,文字、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文规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信息更新和报送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政府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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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发布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发布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铁道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各铁路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4(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GF-91-0405(续)〕组成,适用于
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GF-91-0406水路货物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7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牵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附件:(略)



1991年3月20日

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物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物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月1日,物资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储备物资变价款留给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包干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储备资金是收储国家储备物资的专项资金。从一九八八年起,储备物资变价款不再上缴财政部,全部留在国家局负责管理和使用。资金性质仍为国家储备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储备物资(包括用于计划安排、预购期货、开发短线、调换品种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购储备物资所需资金,由用款单位申请,国家局逐级下拨(包括以划帐方式划拨的资金),物资调拨出库收回的资金由收款单位逐级上缴国家局。
(三)储备资金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并单独进行核算。国家储备物资变价款存入银行后,均按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省区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区局)和基层单位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及时逐级上缴国家局,连同国家局发生的利息收入一并转为储备资金。
(四)储备资金属于中央财政所有,由国家局代为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物资储备周转过程中的储备资金免征印花税。储备物资出库收回的变价款和储备资金产生的资金增值(包括实物增加)暂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每年需要的储备物资管理费,由国家局根据省、区局和直属单位编报的年度物资管理费预算汇总编报部门的总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储备物资变价款中列支。
(六)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完整,各级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储备资金的管理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防止资金积压,省、区局和直属单位在月份终了后通过电报月报报送资金运用情况,年度终了后通过年度决算向国家局报告资金的领拨、使用、上缴、结存和溢损情况。国家局通过年度决算向财政部报告全年资金的运用情况。
二、储备资金的请拨和上缴
(一)收购储备物资资金的申请和拨款
收购储备物资所需资金由国家局逐级拨给收储单位。
1.收购国内生产的储备物资所需资金由收储单位逐级申请,由国家局逐级下拨。收储单位要按订货合同所列收购物资的数量和进货时间计算申请。由于合同变更、进货时间变更等原因不用,或较长时间不用,以及多余的资金要及时交回。
2.收购国外进口的储备物资,由国家局同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包括各种税费),国家局按支付金额分别以划帐的方式划拨收储单位。收储单位收到后视同拨入储备资金入帐。
3.港口办事处为办理进口物资转运给收储单位垫付港口费用和运杂费所需的周转金,根据转运任务逐级申请,由国家局逐级下拨。如因任务减少或多余的周转金要及时交回。港口垫付的费用要及时向收储单位收回。
(二)收回物资变价款的上缴
储备物资出库收回的变价款(包括应收回上缴的费用以下同)要逐级上缴国家局。
1.基层单位物资出库后要及时收回货款,并于收到货款后三日内上缴省、区局并由省、区局及时汇缴国家局。直属单位收到货款后三日内上缴国家局。
2.各单位物资出库结算原则上采用银行汇票的结算方式(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应予注明),以避免用户拖欠货款。对于发生或已经发生用户拖欠的货款,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认真地进行催收和收回,以免影响资金周转或造成资金损失。
三、储备资金的溢损处理
(一)资金的溢余处理
1.储备物资调拨出库发生的价格溢余、储备物资在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溢余以及储备物资变价款在周转使用中产生的增值均转为储备资金。
2.基层单位发生的资金溢余(包括物资在办理提赔后收回的索赔款、利息收入等),全部逐级上缴国家局,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资金亏损的处理
1.经上级批准淘汰报废或降价处理、合理损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储备资金亏损以及调拨出库发生的价格亏损,通过决算逐级上报国家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后冲减储备资金。
2.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资金损失,应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其资金损失,应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经各级领导审批后方能核销。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金亏损核销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损失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省、区局(直属单位报国家局)备案。
(2)损失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区局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直属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审批。
(3)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区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审批。
四、责任和纪律
管好用好储备资金是物资储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管理的储备资金负责。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情况,财务部门要和业务(物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储备资金。财会人员要加强储备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情况,并实行有效的监督。
在储备资金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对忠于职守、认真搞好资金管理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玩忽职守、擅自挪用储备资金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当事人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应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省、区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