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部分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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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部分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包头市部分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胡忠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日

        包头市部分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等。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下列地区和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及其城乡结合部;
  (二)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地、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仓库周围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古建筑群周围500米以内的区域;
  (四)高压线和重要通讯线路周围5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二)、(三)、(四)项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


  第六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加工、储存、携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途径本市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经本市公安机关审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 国家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没收;
  (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的;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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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
乙方:xx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为避免纠纷和明确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 年 月 日签订的《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二、甲方保证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已将以前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全部移交乙方,没有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乙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甲方应对以下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原聘用期间,采用收贷不入帐、虚开存单等不正当手段经营的行为;
(二)在原协议解除后,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三)其他在原聘用期间或原协议解除后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五、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宝丰县信用联社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约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x年 月 日


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5号 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雇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众团体,不列入机关编制序列,以合约形式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雇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雇用机关雇员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以及人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雇员分为服务雇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服务雇员是指从事机关内部工勤、辅助类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机关一般技术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能够胜任特殊技术需要。 第六条 雇用机关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原因、雇用人数、雇用条件、岗位要求、雇用期限和薪酬费用等。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事局申报雇用计划,雇用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应于每年6月、12月将雇用计划报市人事局。 (二)审定雇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按照解决机关缺编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聘雇员。服务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组织。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1月、7月各招考1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确定雇用对象。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个别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局审核,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面试考核。 (四)办理雇用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机关雇员签订《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合同书》。雇用合同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最少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合格的予以雇用,不合格的应予解雇。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约定。 雇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机关雇员与雇用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事发60天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机关雇员实行薪金制。薪金标准分为1211档(具体标准见附件),服务雇员执行1-43档;普通雇员执行54-87档;高级雇员执行98-1211档。 在雇用期内,雇用单位可根据机关雇员的表现适当调整薪金档次。 对雇用有特殊技能的雇员,雇用单位可与其协商确定薪金标准,报市人事局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关雇员薪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九条 雇用期间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机关雇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雇的依据。 第十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或机关雇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机关雇员受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机关雇员享有休假、工伤和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机关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雇员薪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雇用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本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镇区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附件: 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档次 月标准(元) 年标准(元) 服务雇员 1 800 9600 2 1000 12000 3 1200 14400 普通雇员 4 2000 24000 5 2500 30000 6 3000 36000 7 3500 42000 高级雇员 8 5000 60000 9 6000 72000 10 7000 84000 11 9000 1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