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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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市残联部门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市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上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桃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相关部门的工作,具体组织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学校、幼儿园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和医保病历本、IC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能学校、技校学生和入托幼儿)、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


第三章 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八条 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第九条 除中央、省财政对各县(市)补助外,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补足。

第十条 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1-2级)居民,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助。

在校大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个人缴纳19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各类居民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第十四条 各类学生、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报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下列人员需同时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 低保对象;

(二) 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

(三) 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市、县(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新生儿自户籍落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一)各类学生、入托幼儿按学年缴费,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缴纳本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二)除学生和入托幼儿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均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预缴费及变更居民医保信息。2009年征收半年医保费并报销下半年医疗费,2010年1月征收2010年度医保费,以后每年9月至10月征收医保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保证(IC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随时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 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75%,个人自付25%,乙类先自付10%后,再按此比例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就医时,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IC卡、医保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急诊需在非定点或非选择医院住院的,应于入院后3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到外地住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收费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按规定结算。未按程序自行入院治疗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学生除外)、工伤或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督管理。违反协议规定的,追回违规资金并处以违约金,违约金可用于奖励、宣传等支出;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配备1-3名医疗保险协管员。各级财政对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拨付开办费10000元,并按参保居民人数对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学校、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2元/人年,开办费及补助资金属于市本级管理的由市、区(桃城区、开发区)财政开支,属于县(市)管理的由县(市)财政开支,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市本级开办费的补贴由市、桃城区各拨付5000元,经费补助由市、桃城区各补1元。属于开发区所辖社区的补助由市、开发区各负担50%。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协管员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工资发放,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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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8年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2008年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08]8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保证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经研究,现就2008年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做好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做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紧迫任务;是维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北京举办奥运会之年。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把确保2008年重大动物疫情稳定,特别是“两会”和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要准确把握当前疫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按照我部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早安排部署各项防控工作,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不放松。

  二、切实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 “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今年要提前开展春季集中免疫工作,春节前后和“两会”之前,各地要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和补免工作,5月底前完成春季集中免疫。

  (一)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禽流感:严格按照免疫方案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特别是对鸭鹅等水禽,要做好强化免疫工作。在加强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同时,新补栏家禽要及时补免。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家和地区有要求的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偶蹄家畜实行强制免疫。在做好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同时,对新补栏家畜及时补免。牛、羊要求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新疆、广西、云南等边境省份要做好A型口蹄疫免疫工作。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强制免疫。

  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各地要根据免疫实施方案开展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病及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做好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畜禽维持有效抗体保护水平,6月上旬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对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接近临界值地区开展集中补免。11月组织全国秋季免疫效果检查。

  (三)建立健全防疫档案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对本区域家畜(禽)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情况的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奶牛或其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至少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三、切实加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

  各地要根据我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一)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春秋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7月中旬,对大中城市活禽市场进行一次禽流感全面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作用,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在疫情高发期,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密度和频率。重点对种禽、水禽及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边境地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禽进行禽流感监测;对种畜、奶牛及边境地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牲畜进行口蹄疫监测。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畜禽品种进行疫情监测。

  (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发生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由当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做好所在县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和报告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本省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数据信息库,规范监测工作档案,并及时分析、上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各省的监测、流行病学结果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预测疫情流行态势,提出防治对策。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告疫情。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在进行诊断同时,必须以快报形式上报,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动物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机构疫情报告的管理,将其纳入本地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上述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疫病诊断信息,对在疫病诊断、检测、研究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对各种渠道举报的疫情,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各地要加强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培训,建立疫情报告观察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提高疫情报告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五、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

  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及疫情处置工作。要在春节、“两会”、奥运会期间分别制定专门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切实保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预案体系,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有一套快速可行的反应程序。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扑疫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在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要按照《农业部门应对人间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对人病例所在地3公里范围内、近期活动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展家禽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家禽、候鸟样品进行检测,排查疫情;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分析查找人感染禽流感的原因和途径,并做好参加扑疫人员的防护工作。

  六、加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防疫管理

  要积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做好防疫工作,加强疫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要合理配置养殖密度,建立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及时记录免疫、用药、消毒、诊疗、调运等情况,规范养殖行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实行封闭管理,养禽舍要加施防鸟设施,禁止收购畜禽及产品等的闲杂人员进入。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兽医部门指导下进行选地、设计,并配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七、坚决防堵境外动物疫情

  近期,我国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禽流感疫情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呈地方性流行。2007年,全球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今年1月份,印度、孟加拉等国相继发生疫情,专家分析禽流感疫情已在越南、印尼、巴基斯坦等国成为地方性流行。此外,我周边12个国家流行O型、A型等多种亚型口蹄疫疫情,非洲猪瘟、马流感、蓝舌病等动物疫情快速扩散,威胁进一步加大。

  广西、云南、新疆、内蒙古、西藏、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等省份要加强边境地区疫情监测,密切关注境外动物疫情动态。针对境外相邻地区发生的禽流感、A型口蹄疫、非洲猪瘟疫情,及时建立紧急免疫隔离带,并会同有关部门关闭畜禽及其产品边贸、互市市场,禁止进口相关畜禽及其产品,禁止过境放牧。

  八、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活禽市场监管

  组织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重点是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手段,强化依法监管,严打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6月底前,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网要全面建成。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屏障堡垒作用,坚决杜绝无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关,坚决杜绝病死动物流通,确保春节、“两会”和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

  活禽市场家禽来源复杂,各种家禽容易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大活禽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活禽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定期休市和闭市后彻底消毒制度,有效防止疫源传播和扩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取消大中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活禽市场,鼓励冰鲜禽或白条禽上市。针对春节期间畜禽产品大范围流通、消费量增加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九、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继续完善中央级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牲畜二维码耳标管理软件研发升级工作。各地要抓紧协调落实牲畜耳标资金,做好牲畜耳标招标和佩带等工作。要组织开展耳标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工作,加大耳标抽查力度,确保耳标质量和使用效果。要加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养殖相关信息,基本实现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认真做好技术培训工作。要尽快建立完善省级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保证信息数据的顺利传输,能够初步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和信息数据的查询和可追溯管理。要下大力气继续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完善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我部相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严禁未佩戴二维码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十、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完成省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地方,下一步重点要推进市、县两级改革,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建立村级防疫员队伍必要的财政补助政策。没有落实改革措施的地方,要抓紧赶上。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2004-2008年)将于今年全部完成。各地要全面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一期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及早研究后续项目计划。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免疫、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工作责任体系。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县、乡两级要按乡、按村、按户落实防疫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基层防疫一线。对不履行职责,防疫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奥运会举办省份及周边省份,要针对奥运会期间防疫工作制定专门责任体系,逐个环节研究细化,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安全。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要紧紧围绕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开展防控督查活动。查免疫密度,指导基础免疫;查疫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查检疫消毒,防止病源扩散;查边境防堵,防止外疫传入;查体系队伍,促进体制改革。要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兽医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防疫资金、物资和体系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切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八年二月三日
  摘 要: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刍议


  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法律位阶的提高,对指引司法机关开展调查活动、提升相关司法裁决的准确性、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为了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做法和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就是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分析、对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见的文体。

  调查报告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由标题、前言、主体和结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应当规范写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2、前言。也称导言、引言和开头,类似新闻报道的导语,写明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方法等。

  3、主体。是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它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介绍被调查对象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悔罪表现、帮教可能等情况。主体部分内容的安排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4、结尾。应当简洁明了地写出通过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

  调查报告最后要落款,写明调查单位、调查人名称及时间。如果有附件,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件数。如相关证言及证明材料,应当附录。

  二、调查报告的原则

  1、主客观一致原则。调查报告主要是对被调查人品行、能力、性格、监护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这些依据、证明材料有些是客观的,如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受奖惩情况等;而有些则是主观的,如他人对被调查人的品行、心理、行为评价,监护的意愿等。而且,最终的调查报告是建立在一系列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的综合性意见,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主观的。因此,调查报告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在一系列客观依据、相关证明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学、心理学等科学知识,作出正确的评价。

  2、真实系统原则。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证言、证明材料必须保持真实可靠;系统性就是要全面收集被调查人的情况,并分类、鉴别、筛选,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深刻分析,从各种角度、层次去揭示被调查对象犯罪的原因及挽救可能,为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3、公开公正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制作调查报告,都要坚持公开公正,,不带有调查者的主观随意性,不能对客观事实随意引申,或不切实际地渲染。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质证。

  三、调查报告的内容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调查报告提出了原则性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长经历。具体包括:①居住情况,主要是被调查人家庭迁移情况,居住环境及邻里情况;②家庭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为单亲家庭或由祖辈、亲戚、他人抚养;监护人对被调查对象的教育、培养、监护情况,如是否有溺爱、放任、粗暴等。③学习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学习学业情况,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同学关系、有无获奖违纪等。④交往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⑤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⑥有无违法犯罪前科。

  2、犯罪原因。具体包括:①性格特点,主要是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或不良行为;是否有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有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②不良影响,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在日常中特别是犯罪前一段受到社会、他人不良影响情况;是否存在受到他人教唆情况。

  3、监护教育。具体包括:①悔罪表现,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悔改行为,包括是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宽行为,是否主动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悔改行为;是否取得被害人详解;是否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②社会影响,主要是被调查人的犯罪行为在被调查人居住地、单位的反映,是否有民愤,居民是否愿意帮助其改过自新。③监护、帮教条件,主要是监护人是否有从严管教的意识和能力;被调查人所在社区、学校、单位、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帮教措施等。

  四、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不同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不尽一致。社会调查主要涉及拘留、逮捕、不起诉、判决等环节,在不同的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也不尽一致。在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紧紧围绕拘留、逮捕的必要性,重点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是否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或不起诉,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悔改表现、帮教措施等情况;在庭审阶段,围绕是否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重点审查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2、针对不同案件,调查报告的侧重点不尽一致。调查报告应当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个性、个案的特点,注重不同侧重点,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是财产性犯罪,就重点关注偶发性及主观恶性,并区分是因无生活来源流窜作案还是有生活来源因一时贪念、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如果是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的,应重点关注起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是否系受到他人的带动而拉帮结伙、是否是受到不良网站或者电影的影响等。

  3、调查报告应当综合审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是在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的基础,作出的一种综合性评价。在操作中,要加强对调查报告的审查力度,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比对,与证言、物证、书证、相关证明进行比对,为最终作出处理决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