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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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澳门考区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香港或澳门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时间:7月8日至19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时间:7月8日至19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考区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按照网上报名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费用、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选择在江苏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报名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到现场办理有关事项。

  二、考试费及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须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试费。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以上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选择在澳门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考试承办机构发放准考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内地办理认证需要20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有关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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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1999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的建议,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本级财政预算变更的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方案;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授予“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及其协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和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政府机构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规划、水域利用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区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九)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967年4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