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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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各种公牛站: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对于加快我国奶牛品种改良步伐,提升奶业生产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保障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201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涉及奶农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严格执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4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认真规范操作。要建立冻精使用登记册,附具养殖户签名,做好生产记录。要完善补贴资金结算手续,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进行结算,坚决杜绝在未接收补贴冻精的情况下,将补贴资金拨付供精单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以及违规收取冻精管理费、截留使用冻精差价款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参加当年良种补贴项目的资格,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加快项目招投标,严格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农财两部项目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尽快部署,尽早完成项目招投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不缩水、不走样。对于实施进度缓慢的省份,我部将削减或暂停补贴任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奶牛冻精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省外种公牛站投标,对于评标标准和中标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不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违规操作的行为,一经查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为防止奶牛近亲繁殖,各省集中采购的奶牛冻精中,本省所有种公牛站荷斯坦公牛精液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量的50%。特别是省内有多个种公牛站的项目省要严格执行此规定,确保本省种公牛站的中标总量符合限定比例。对于违规操作的,除立即纠正重新招标外,我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当年良种补贴项目的资格。

  各地要严把补贴冻精产品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冻精价格。严禁以举办技术推广会等名义向种公牛站收取各种费用,加重种公牛站负担。要加强奶牛配种改良站点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配种员的配种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农办牧〔2012〕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205/t20120525_26366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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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通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八条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并修改为:“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
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三、第九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地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中国工商行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31日,交通部、中国工商行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工商银行,重庆、武汉、南京工商银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严肃港航结算纪律,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的“三角债”问题,经交通部与工商银行总行商定,拟从下文之日起,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均须在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设立收入专户。
收入专户的管理办法是:凡发生港口代收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收入业务时,港口应通知货主连同港口收入一并汇入设立的收入专户。收入专户应予留港航双方相互会签的印鉴,以备银行凭此划转款项。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实行收入专户办法,是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三角债”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有关各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