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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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国家科委 国防科工委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1990年9月8日)

情报研究是科技情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四
化建设中主要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
三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情报研究工作为四化建设提供
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我国科技进步、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情报研究提
出了更高、更广泛的需求,但是情报研究工作当前存在着管理体系松散、基础建设
薄弱、研究队伍不稳、研究经费匮乏等一系列问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
提出以下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把握情报研究的大方向,加强对情报研究工作的领导
情报研究工作要紧密联系四化建设的实际,进一步为各级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
科技部门的研究开发、经济部门的生产发展服务,为实现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第二
个翻一番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长期、稳定、持续和协调发展服务,各级情报机构
要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需求和条件选择研究的重点。
各级领导要依靠和利用科技情报研究机构,给他们定任务,下课题,发挥他们
在管理决策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要把情报研究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地区科技工作
的议事日程,并在政策、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
二、加强组织管理,发挥情报研究体系的总体效能
针对当前我国情报研究工作自我封闭、整体效能差的弱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要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对我国情报研究工作的目标、分工和任务作出规划,逐步
形成结构合理、各具特色、效能显著的情报研究体系;制订情报研究工作“八五”
规划,列出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为科学技术、
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重大决策服务;要搞好情报研究成果的登记、评定、奖励、
交流和出版工作,制定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编印我国情报研究
成果公报,筹建情报研究成果数据库,出版国家级情报研究系列报告;要规范情报
研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规章制度,提高情报研究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改进情报研究工作方式,提高情报研究工作质量
各级情报研究机构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分工协作,以服务求发展,努力提高
情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要坚持国外情报和国内实际相结合、文献调查和社会
调查相结合、技术情报和经济情报相结合、现状研究和预测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要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和合作研究,提倡“小核心,大外
围”、“请进来,走出去”,通过聘请科技顾问、客座研究员和委托研究等途径,
实行情报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相结合,不断改善情报研究工作方式。
四、重视基础建设,推进情报研究工作的现代化
情报研究工作要广辟信息来源;要重视文献资料、事实和数据的积累和序化,
组织编纂大型的手册、年鉴等工具书;研建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用的数值型和事实
型数据库,推广成熟的软件和软件包,并将计算机、图文处理、声像等技术用于情
报研究的数据处理、内容分析和成果表达;要注意情报研究学科的建设,建立情报
研究方法论;有计划地组织情报研究人员学习掌握实用的研究方法,把情报研究工
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情报研究工作的发展
要进一步开拓国外情报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渠道,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
学术会议和学术组织,采用互派互访等形式,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选派
情报研究管理干部和研究人员出国考察、调查、交流和进修以及邀请国外有关情报
研究专家来华讲学;在国家、地方和部门派出的专业考察团组中,要尽可能安排情
报研究人员参加,发挥其优势,并不断提高情报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
性。
六、稳定情报研究队伍,提高情报研究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要逐步改善情报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在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定中要考
虑情报研究工作的特点,充分肯定情报研究人员的贡献;要重视情报研究队伍的建
设,要把对中青年情报研究人员的培养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现有的情报研
究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造就一批情报研究专家和学术带头人;要补充一批具有相
当实践经验和研究水平的科技人员充实情报研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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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修正)

农牧渔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修正)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有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 农机鉴定分为部级鉴定的省级鉴定。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的农机具,属部级鉴定;只是本省、市、自治区需要的农机具,属省级鉴定。
第四条 农机鉴定试验的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执行。尚无标准的,由农机鉴定站拟定试验大纲,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五条 农机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章 农机鉴定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农机鉴定包括农牧副渔各类机具的鉴定,其内容主要是考核农机具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 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是指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的全面鉴定,评定能否推广;
(二)评选鉴定。是指同类农业机械中评选优良机具的鉴定,为用户选择机型和有关部门评选优质产品提供依据;
(三)抽查鉴定。是指对经过鉴定,正在推广的农机具中继续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鉴定;监督生产企业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四)专项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对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和能源消耗等项目的鉴定。未取得合格证明者不准许生产销售。
第八条 根据政府和主管部局授权或接受委托,承担农机具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和质量的监督检验等业务,其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鉴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农机鉴定工作的程序,包括确定鉴定项目,编制试验大纲,进行试验测定,进行用户调查,写出鉴定报告,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布“农机鉴定通报”。
第十条 农机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单位申请的、本站自选的项目,编制年度鉴定项目计划,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试验鉴定用的样机,由申请单位、委托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单位提供,在批量产品中提取,一般不少于二台。生产企业随同样机提供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站完成试验鉴定后写出试验鉴定报告,作出鉴定结论,对符合推广要求的农机具,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由农机鉴定站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农机鉴定站对经过鉴定的农机具,除委托项目另有规定以外,不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都要正式发布“农机鉴定通报”。
第十三条 对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生产企业有权向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由农机鉴定站和生产企业联合进行复试。复试的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四章 鉴定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农牧渔业部设农业机械鉴定总站,省、市、自治区设农机鉴定站。主要任务是:分别承担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工作;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科学研究工作。农机鉴定总站对各省、市、自治区农机鉴定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对在农机鉴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站对试验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对在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一律不得推广,不得享受财政和信贷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鉴定农机具,由鉴定站向申请鉴定单位收取适当的试验费用。
第十九条 部农机化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践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3年1月1日开始试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农牧渔业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东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集中、联合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窗口受理、承诺服务、统一收费、程序规范、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安排进驻人员。
  第三条 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职责、运行机制、服务内容、法定依据、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和办理情况等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规定。
  (二)负责提报中心进驻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人员的安排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进驻工作,实施“一站式”服务。
  (三)负责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中心工作运行机制;会同进驻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
  (四)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在中心办理的重大项目进行联审;负责重点项目的代办、推进、跟踪、督办工作;协调进驻窗口之间的工作关系。(五)负责中心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六)负责监督窗口依法行政工作;受理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大厅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七)负责中心网络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中心后勤保障工作。
  (八)协同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九)负责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及各部门单位办事大厅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进驻事项管理
  第五条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必须进驻中心办理。暂不进驻的,有关部门单位向中心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便民服务事项的进驻,由中心提出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暂未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成立办事大厅的,作为分中心,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违规受理的,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如遇调整、变更,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管理,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达到程序最简、路径最短。
  第十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收费,由中心进驻的金融机构统一收缴。
  第十一条 进驻中心的便民服务事项所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应及时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由市物价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经营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时收取。不得利用行政审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四章 进驻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负责向中心提报进驻人选,经中心办公室会同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考察后确定。
  第十三条 进驻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在编人员;
  (二)进驻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进驻人员超过2人的,进驻部门应指定1名窗口负责人。进驻人员为1人的,该人即为窗口负责人。
  第十五条 窗口负责人职责:
  (一)代表进驻部门在中心行使进驻事项的行政审批服务职权,并对本部门单位负责;
  (二)协调本部门单位承诺事项和上报事项,组织本部门单位牵头的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单位牵头的联合办理事项,代表本部门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联审会议;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与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单位窗口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窗口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五)按权限管理本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进驻人员由进驻部门和中心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由原部门单位管理,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管理和监督。进驻人员应当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进驻部门不得为进驻人员安排与窗口工作无关的工作。确需参加现场勘测、检验、检测、检疫、听证、核实等工作的,应按规定填报现场办公申请表报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进驻人员每2年调换一次。无特殊情况,进驻部门不得更换进驻人员;特殊情况的,须由进驻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报中心研究。
  第十九条 进驻人员工作期满后,符合进驻条件的,可继续留用。
  第二十条 进驻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责成进驻部门予以调换。
  第二十一条 进驻人员更换、到期离岗或被中心责成调换的,由中心根据其表现向所在部门单位出具书面鉴定。
  第五章 运行机制第二十二条 实行书面授权制度。进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进驻事项、窗口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审批权限,并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分为告知、受理、办理、反馈四个环节,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驻人员审查后,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因告知遗漏,造成申报材料缺件的,进驻人员应先予以受理,再由服务对象补齐。
  第二十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先受理的进驻人员负责处理、协调、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或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答复咨询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会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对于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项目,中心指定专人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除按相关规定出具书面通知外,还应按规定填写《否定报备单》,报中心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预约服务制。服务对象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或综合窗口非值班时间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可提前向中心预约,中心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发往市外或上级审批部门等需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印章的事项,已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需再经鉴印程序,可直接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印章。
  第三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中心和市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中心负责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进驻部门领导值班制度。进驻部门领导定期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业务量多的进驻部门领导定期到中心轮流值班。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要通过城域网使用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网上办理,并确定1名系统管理员。
  第三十三条 所有到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大厅总服务台进行系统初始登录。
  第三十四条 中心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进驻部门实施网络管理,进驻部门及进驻人员应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三十五条 实行电子评议,进驻人员应按要求邀请服务对象通过电子评议器对办理结果进行评议。
  第六章 考核及评优
  第三十六条 进驻部门,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分中心及各部门单位办事大厅的考核,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政务督查考核和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进驻人员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进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垂直管理部门单位要将中心考核作为进驻人员年度考核最终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中心每月在进驻部门和进驻人员中评选“流动红旗窗口”和“优秀服务标兵”。每年评选“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心对进驻事项办理、进驻人员工作表现、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通过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等形式,对进驻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进驻人员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进驻人员发生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监督员,将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十四条 实行评议制度。通过网上评议、窗口互评、问卷调查等评议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大厅值班长制度。中心管理人员和大厅值班长每天开展多次巡查,做好巡查日志,同时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大厅各窗口人员的到岗情况、工作状态、作风纪律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心使用电话随访系统,通过随机抽取电子监察系统中的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并对其进行电话访问录音,对窗口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将录音资料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分中心及各部门单位办事大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