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8:28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2日,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电网电能损耗管理,我部组织制订了《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予颁发实行。原水利电力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建议请及时告部。

附: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国家考核电力部门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也是象征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
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线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改善电网结构,实现电网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研究改革线损管理制度,努力降低电力网电能损耗。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电压的已投入运行的电力系统。
第4条 各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线损工作,确定生技、计划、调度、基建、农电、用电等部门在线损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综合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管理的专职技术干部,其他部门可设置线损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网局、省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电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电指示,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本地区的降低线损规划,组织落实重大降损措施;
3.核定和考核下属单位的线损率计划指标;
4.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和分析降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节能领导小组有关线损的日常工作,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6条 供电局(电业局、地区电力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县电力局(农电局、供电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电力局)应建立、健全由生技、计划、调度、用电、计量、农电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线损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领导线损工作。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专职技术干部,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应设置线损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供电局、县电力局的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线损工作;
2.负责编制并实施本局线损率计划指标、降损规划和降损措施计划;
3.落实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
第7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线损归口单位线损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线损率计划指标;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局的降低线损的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4.按期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定期进行线损综合分析,编制线损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5.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线损工作、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线损奖惩的实施情况;
6.参加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7.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线损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指 标 管 理
第8条 各级电力部门按期编制、下达线损率计划指标,并组织、督促努力完成。
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以线损理论计算值和前几年线损率统计值为基础,并根据以下影响线损率升降的诸因素进行修正:
1.系统电源分布的变化、负荷增长与用电构成的变化;
2.电网结构的变化、系统运行方式和系统中的潮流分布的变化;
3.基建、改进及降损技术措施工程投运的影响;
4.新增大工业用户投运的影响;
5.系统中主要元件的更换及通过元件负荷的变化。
第9条 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原则。也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实行逐级承包。其管理与考核范围按调度管辖、电压等级和承包单位划分。
凡由网局、省局调度管理的送电、变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网损,分别由网局的网调、省局的省调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凡由供电局管理的送、变、配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地区线损,由供电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地区线损还应分解为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分别由供电局所属地区调度所、地区供电局、县电力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
第10条 线损率指标在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基础上,由供电局负责管理的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线损率指标按电压等级、分变电站、分线路(或片)承包给各基层单位或班组。
第11条 转供电、互供电和两个以上供电局共用线路的线损,由供电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上一级主管网局、省局协调解决。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供电的过境网损,由双方网局、省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12条 用户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的电能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如专用线路、变压器产权虽已移交供电局,而该线路、变压器又系专供某特定用户者,其电能损耗的负担也可经双方协调确定。趸售部分在趸购单位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电能损耗由趸购单位负担,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减免应承担的电能损耗。
第13条 为了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建立以下与线损管理有关的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1.技术措施降损电量及营业追补电量;
2.电能表校前合格率、校验率、轮换率、故障率;
3.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4.月末及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比重;
5.变电站站用电指标完成率;
6.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月平均功率因数;
7.电压监视点电压合格率。
网局、省局、供电局均应逐级统计和考核上列各项小指标。各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若干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第14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季考核。根据部颁的统计办法按期编送统计报表。当线损率有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分析并查出原因。
第15条 为使线损分析工作不断深入,使它能够反映出各种电压等级电网的网络结构、设备技术状况、用电构成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各级电力部门除执行部颁的统计办法和有关规定外,应开展以下线损统计和分析工作:
1.网损和地区线损中的送变电线损分析应分压、分线进行,配电线损的分析应分区、分站、分线或分台区进行,并分别与其相对应的线损理论计算值进行比较,以掌握线损电量的组成,找出送变配电系统的薄弱环节,明确降损的主攻方向;
2.按电力网中元件分类统计分析线损。按电网中升、降压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和各级电压的输、送、配电线路等主要元件的技术参数,通过理论计算和统计分类,掌握电网中线路总损耗,各级电压等级线路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变压器总损耗,各级电压变压器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其中
变压器铜损和铁损又各占若干等等,便于找出问题,采取措施;
3.按售电构成统计分析线损。以电压等级划分,将无损的用户专用线、专用变电站、通过用户的转供电、趸售电等相应的售电量扣除后进行统计分析,以求得真实的线损率。
第16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认真总结线损管理经验,计算降低线损的效果。每季进行一次线损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全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分别报送有关上级。

第四章 技 术 措 施
第17条 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电网规划设计时,应按照原水电部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降损节电作为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便合理加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第18条 各级电力部门每年应制订降低线损的技术措施计划,分别纳入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安排实施。
第19条 各级电力部门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降损措施。重点抓好电网规划、调整电网布局、升压改造、简化电压等级、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变压器规格、容量及完善防窃电措施等项工作。首先要对投资少、工期短、降损效果显著的措施,抓紧实施。
第20条 按照能源部颁SD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电力系统无功优化计算的结果,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做到无功就地补偿、分压、分区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21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潮流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做到电网经济运行,大力推行带电作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方式;要搞好变压器的经济运行,调整超经济运行范围的变压器,及时停运空载变压器;排灌用变压器要专用化,在非排灌季节应及时退出运行。
第22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有计划地逐步将高能耗的配电变压器更换或改造为低能耗的配电变压器。凡新购置配电变压器必须是低能耗的,否则各物资部门不得购买,供电部门不准装用。使用部门不得投入运行。
第23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负荷实测,并进行线损理论计算。35千伏及以上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计算,10千伏及以下系统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遇有电源分布、网络结构有重大变化时还应及时计算,线损理论计算应按管理与考核范围分压进行,其计算原则和方法可参照部颁《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理论计算值要与统计值进行对比,找出管理上和设备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为提高理论计算的准确度和速度,应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并不断开发和充实计算程序。

第五章 用 电 管 理
第24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加强各营业管理岗位责任制,减少内部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用电检查,及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所产生的电量损失,以降低管理线损。
第25条 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应使每个月的供、售电量尽可能相对应,以减少统计线损率的波动。对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趸售单位和季节性供电的用户以及有条件实行月末日24点抄表的用户,均必须在月末日24点抄表,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和月末抄见电量应占总售电量的75%以上。其余用户的抄表例日应予固定,不得变更。
第26条 加强对用户无功电力的管理,提高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补偿效果,帮助督促用户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部颁《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采用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值。
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能自动投切的装置。无自动投切装置的新用户不予接电,已投产的老用户限期补装。
第27条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凡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由各供电局确定报省局批准)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对部分大用户还可逐步试行高峰、低谷功率因数考核。
第28条 发电厂直供的用户,其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可由当地供电局根据电压和无功潮流计算确定,并应报省局核准。
第29条 严格发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的管理,应消除发电厂内及附近和变电站内及附近的无偿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厂、站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接受当地供电部门的用电监察。
站用电应计入线损中,应列为考核变电站的一项技术经济指标。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其他生产用电(如大、小修、基建、修配、熔冰、试验等)和非生产用电(如办公楼照明、职工宿舍用电等)应由当地供电部门严格管理,装表计量收费,不得计入厂用、站用电和线损之中。

第六章 电 能 计 量 管 理
第30条 发电厂与电力网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变电站和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由当地供电局进行测试和管理。特殊情况可由网局或省局指定单位进行测试与管理。
第31条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和网局、省局的有关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调换。高压电能表调前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高压电能表故障率应小于1%,检验率应达到100%,低压三相电能表轮换率应达到100%。
第32条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应正确可靠,各元件的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之内。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实行综合误差考核管理。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Ⅰ类不应超过二次额定电压的0.25%;Ⅱ、Ⅲ类不应超过0.5%。
第33条 各级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对电能计量设备进行监督,对电能标准表计负责传递、检定工作,并对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使用的标准电能表,至少每六个月检定一次,标准互感器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对大型发电、供电设备、重要联络线的电能表及其他重要关口电能表也应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检验,并指导发电厂、供电局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34条 新投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装设地点、安装条件以及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应根据考核电力系统技术经济指标、分压分线统计分析和合理计费的要求安装,并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已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电能计量装置不全和准确度不合要求的,由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逐步更换和补齐,首先要对大型发电机组、枢纽变电站、重要联络线、大用户的主要计量点,应分期、分批换装为0.5~1.0级电能表及0.2~0.5级测量用互感器。
大用户专用变电站和专用线路计量电能表用的测量用互感器的装设应按《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执行。
凡新装或增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有电能计量管理负责人和线损专责人参加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35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电能计量的运行管理,按月做母线和全厂、站的电量平衡计算。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母线的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220千伏以下变电站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应超过±2%。

第七章 奖 惩
第36条 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文《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能源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电奖。
第37条 节电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网局和直属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核定;供电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或省局核定。
第38条 节电奖奖金由主管局统一分配,不得挪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该项奖金,发给与降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防止平均主义。并应制订出相应的线损奖分配和奖惩办法。
节能管理部门应提出奖金总额的30%~40%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第39条 能源部、网局及省局对降损节电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不能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相应扣减其节能奖金额;对长期不能完成节电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自颁发日起实行。
第41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修改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线损管理,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暂行管理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各级电力部门在线损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创新和降损的实践经验,对原水电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称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
《规定》的修改是按照原水电部部颁规章制度的编订和修改程序的办法进行的。修改过程如下:
1.1989年上半年,在原水电部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部颁的有关节约能源方面的条例、细则等以及各级电力部门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经整理后编拟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稿),于同年八月份以节能节〔1989〕13号文发至各电管局、有关省局、供电(电业)局征求意见。
2.1989年底先后收到各电管局、省局和供电(电业)局意见供一百三十余条。汇总整理后,提出了会审稿(第二稿),共计七章三十九条。并提交1990年在辽宁兴城召开的全国电网线损会议上进行审议。
3.根据全国电网线损会议会审意见,经整理提出报批稿(第三稿)共计八章四十二条,并于同年10月送各电管局又一次征求意见,根据各电管局的意见修改后定稿(第四稿),于1990年12月22日起颁发执行。
《规定》的修改历经两年,先后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和一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议而完成的。条文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为《规定》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2.电管局、省局、供电(电业)局在线损方面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3.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方法;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电压等级、分站、分线承包,以解决指标吃“大锅饭”的弊端;各项小指标的考核等;
4.降损技术措施;降低管理线损的各项措施;
5.线损率定额和线损工作的奖惩。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线路损失一词是习惯上通俗的说法,不够确切和全面,故《线路损失管理条例》改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2.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电力部门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该指标的完成与规划设计、生技、计划、基建、调度、用电、农电等部门均有密切关系,因此,《规定》中的条文与上述各部门编订的专业性规章制度虽有部分相重复的地方,但这是必要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1996年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保障经
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企业,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是指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的对企业实行治安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服务经济、保障安全的方
针。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公
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各自辖区内企业治安保
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实施本规定的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指导、督促归口企业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对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全
面负责本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并向公安机关
备案;

企业的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具体负责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考核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企业应当根据需要组建护厂队或聘用保安人员从事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预防、制止企业内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秩序的行为;
(三)对职工进行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及时调解企业内部治安纠纷,做好
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
行的犯罪人员,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及被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五)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落实防盗、防火、防
破坏和预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及时向
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处理有关案件;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企业内的集体户口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八)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有关治安安全的重点企业、要害部位及其应遵守的其他治安安全规范,由公安机
关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
情况;

(二)检查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企业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四)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企业整改;
(五)及时查处企业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企业培训治安保卫人员;
(七)履行企业治安保卫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阻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秩序的,
企业治安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处;
对接到紧急报警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公
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授予治安保卫先
进称号。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下列处罚:
(一)企业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经指出逾期不改的,对企业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下罚
款,对有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0元
以下罚款;
(四)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以至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
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或人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企业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认真执行本规定,不执行本规定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
铁道部



为推进铁路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根据铁政法〔1998〕14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铁路物资供应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及所属市场主体单位是本单位物资供应采购主体。按照专业分工,各单位的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物资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受部委托对
国家统配管理物资和铁路少数专用物资实行集采专供,代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重要物资的业务衔接,负责铁路物资的业务组织与管理工作,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质量保证、价格最优、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争取供销代理业务,发挥铁路物资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可请铁道物资流通协会按
照章程,发挥“助手、纽带、服务、协调、自律”作用,为加强物资行业管理工作服务。
铁路各级运输部门要保证路料的及时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技术、建设、使用部门应对所需物资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技术质量监督;部质检技术机构要严格按国家和部颁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坚持技术检测与产品经销分开。
第二条 铁路物资供应实行分类管理。
凡国家统配或额度分配物资,对运输生产安全关系重大、制约铁路运输生产、需在铁路强制推行统一技术质量标准的重要专用物资,由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专供品类要逐步减少,专供目录由部动态管理(具体目录见铁政法〔1998〕148号附件四)。
对集采专供以外的物资,企业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对能形成较大批量,有利于通过批量优惠降低采购成本的大宗物资,本着自愿原则,铁路企业可优先委托物资总公司采购供应。
第三条 铁路物资供应实行分级负责。铁路企业负有物资采购与供应的权利和责任,应严格规范物资采购供应行为,坚持谁采购谁承担供应责任和质量保障责任的原则。对集采专供物资,物资总公司负责落实资源,优化配置,承担保供责任,并按质、按时、按量确保用户需求,保证供
货价格低廉;发生供货质量问题,根据用户要求,及时足量调换,补充缺货,按承担的责任向用户相应赔偿。各用料单位要核实需求,归口负责,因货单提报、储存、加工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供应及质量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自主采购物资的单位要建立内部采购核查制度,体现采购决策、
执行采购、资金拨付和质量验收各环节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严禁盲目进料,严格控制进货渠道、价格和质量。自主采购中的供应问题,由进料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铁路物资采购供应价格与监控。各单位要全面加强路用物资的价格管理。集采专供物资要体现批量价格优势,力争国家政策支持,降低全路成本支出。除直达供应和国家、部定价的物资继续执行部定办法外,其它物资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规律确定。委托供应物资的价
格应低于需方所在地同期、同等质量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委托供应形成的批量优惠应与委托单位效益共享。自主采购物资要本着比质比价原则,择优选择供货单位。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供应价格的全面监控。
第五条 推行物资代理配送制。实行代理配送是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建立铁路物资市场营销关系的重要举措。铁路企业要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通过代理配送与供货单位建立高效、稳定、可靠的供销关系。对集采专供物资,物资总公司要广泛与生产厂建立
销售代理关系,委托供应物资也要积极开展代理业务。其它物资,企业物资部门应有效组织需求批量,自行建立多种形式的代理关系。
第六条 铁路物资采购逐步推行招标制。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要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集采专供物资中需要招标采购的,由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其他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各铁路局、总公司或部指定的单位负责。对铁路重大建设项
目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有效地利用采购资金。利用贷款采购物资的招标采购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采购制度。集采专供物资要按“技术设备先进,产品质量可靠,供应价格合理,公开公正规范”原则,由部有关部门会同物资总公司共同选定、联合公布定点生产厂家及其定点产品,按部颁标准定期对定点厂及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查和整顿,组织重点用户
对定点厂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进行测评,对定点生产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其它与运输安全较密切的重要物资,由部有关业务部门界定产品目录和质量标准,并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路物资采购供应要按市场交易原则实行合同化管理。供需双方应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选择规范的结算方式,承担各自经济责任。
第九条 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物资部门要全力做好供应服务工作,做到保质、保量、保价、保及时供货、保售后服务。物资总公司要认真履行“四项承诺”;企业物资部门要突出为基层、为生产服务,在有条件区域积极推行送料制,向用户公开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考核机制
,实行服务承诺。
第十条 建立合理的物资储备。铁路物资储备实行相对集中,合理分布,优化储备。对集采专供物资,物资总公司要建立必要的周转储备;其它物资,各单位要按最少数量,最优分布原则,建立合理的生产储备。各单位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生产需要,优化储备结构,减少重复储备。有条
件的单位逐步试行物资零库存储备,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十一条 加强物耗管理,控制成本支出。企业要切实加强物资的消耗定额管理和使用中的现场管理,大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严格控制物耗各环节,积极开展物资节约、修旧利废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实行全成本目标控制,节材降耗,降低成本。
第十二条 建立铁路物资信息网络。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铁路物资信息发展规划,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物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依托铁道部信息基干网,选用先进、快捷、灵活的网络结构,实现物资需求、资源、价格信息的互通互联,发挥物资网络调剂作用,最大限度实现
全路物资信息的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专业管理水平。物资专业管理应加强基础,突出特点,实现单项管理向综合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各单位要按“规范管理,强基达标”要求,加强仓储管理,从质量、数量和技术上保证物资的良好状态。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物资职工岗位技
术、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加强物资监督检查,建立供应监督机制。铁路企业必须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企业领导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整体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审计、监察部门及物资监察人员要对重要物资使用方向、物资进料渠道、供货价格、采购成本、技术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