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为: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三)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四)进口设备清单;
(五)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项目确认书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
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四、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
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函(格式见附件二)。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已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将责令出具机关纠正或撤销; 对于严重违规的,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该项目进口免税的办理。
七、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2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关于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1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0个)
淄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文化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国家安全局
淄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1个)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贸易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市政管理处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烟草专卖局
淄博市盐务局
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区、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