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4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05]5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核确认,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新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部门须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政务大厅网上随时公告。
二、对于行政收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违法收费、滥收费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财政、价格、监察部门举报。
附:《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序号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项目级次
一 发改委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270号 国家
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9号 国家
二 财政局
3、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3号 国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1994]4号
计价格[1999]465号
计价格[2001]537号 国家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302号 省级
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6号
计价格[2002]1575号 国家
7、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1号
计价格[2001]527号 国家
8、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7]52号 省级
三 国资委
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6]9号
吉财综联函[1995]142号 省级
四 人事局
10、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考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国家
11、职称、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0]546号
财预[2002]584号
计价格费[1998]1060号
计价格[2001]1969号 国家
12、评审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0]20号 国家
1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受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0号 省级
14、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4]4号 省级
15、计算机外语应用能力培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6号 省级
16、事业单位登记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433号
财综字[1999]192号 国家
17、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4号 省级
18、人才市场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协调人才流动争议)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吉省价收函[1995]42号 国家
五 安监局
19、特种人员作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1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18号 省级
六 劳动社会保障局
20、劳动合同鉴证和仲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
2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含人事局)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32号 省级
22、技工学校报名费、考务费、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劳计字[1995]8号
吉省价取函字[2001]24号 省级
2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取字[2001]24号 省级
24、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7号 省级
25、社会保障卡 财政专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569号 省级
七 国土资源局
26、矿产资源补偿费 财政预算 国务院1994年150号令
省政府1994年21号令 国家
27、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1号 国家
28、征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597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国家
29、用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省级
30、土地登记费 财政预算 国土籍字[1990]93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国家
31、土地造地费、荒芜费、闲置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吉土联字[1998]1号 国家
3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83号 国家
八 交通局
33、公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交联发字[1998]19号
吉市价收字[2000]31号
吉省市收字[2001]6号
吉市价收字[2003]28号 国家
34、车辆通行费(还贷公路) 财政专户 交公路发[1994]686号
省政府[1989]26号令 国家
35、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5]1号 国家
36、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 财政专户 吉交公联字[1990]384号 省级
37、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 省级
九 交通规费
38、公路养路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1992]第62号令
吉政发[1995]60号
吉政函[2004]99号 省级
39、道口监护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6]45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十 人防办
40、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财政专户 吉防办发[2002]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4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42、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凭收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财政专户 人防委字[1958]9号
吉政发[1987]103号
吉省价收字[1996]20号
吉财综[2002]573号 省级
十一 国税局
43、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11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4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5]62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十二 药监局
45、药品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5]340号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国家
十三 技术监督局
4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96号
吉技监质[1994]17号
吉省价收字[2002]16号 国家
(2)起重机械、电梯、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资格)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4]5号 省级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管理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68号
吉劳锅字[1996]18号
财预[2003]47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47、计量收费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含计量授权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价费字[1992]532号
财综[2001]7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2)计量标准考核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及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4)计量检定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5)计量器具(测试)修理费(法定或强制) 财政专户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吉省价收字[1995]19号 国家
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7]18号 国家
49、统一代码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584号
财综[2003]66号
发改价格[2003]82号 国家
十四 公安局
50、公安出入境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外国人签证费 (94)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2)外国人证件费(准予停留证、居留证、出入境证、旅行证、准迁证) 同上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价费定[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51、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22号
吉财规[2001]774号
计价费[1998]29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2000]26号
吉财规[2001]774号
吉省价收字[1997]31号
计价格[1995]873号
吉公派字[1999]37号
吉省价收字[1998]13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吉省价收字,2002]8号 国家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 吉省价收收字[2003]12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52、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3)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4)机动车辆登记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5)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6)驾驶员考试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7)驾驶员记分卡收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十五 司法局
53、公证费(行政机关收取的)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9]3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十六 法院
54、诉讼费 财政预算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
十七 商务局
55、认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36号 国家
56、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
十八 旅游局
57、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7号 国家
十九 工商局
58、企业注册登记费(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59、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
6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工商联字[2000]第4号
财预[2000]12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61、集贸市场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1999]43号、8号
吉商联字[2000]4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国家
6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6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吉省价收字[2001]46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二十 海关
64、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65、进口货物滞报金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算第37号 国家
66、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签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67、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8、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财政预算 价费格[1999]1707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9、单证费 财政预算 署财[1999]456号
价费字[1992]239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0、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1992]293号
署财[1996]1707号
计价格[1997]8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72、ATA单证测调整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594号 国家
二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市办事处
7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357 国家
二十二 民政局
74、收养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费[1996]16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吉民政[1994]26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
75、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婚姻登记条例》
吉民政[1994]26号
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国家
76、殡葬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49号
吉省价收字[2001]44号
吉省价收字[2003]15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07 国家
77、城市地名标志收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字[2001]3002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4号 省级
二十三 农委
78、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79、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80、农机监理收费(含“九二”式拖拉机机牌证费、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号牌架、年检)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4]104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
吉发改管联字[2005]426号 国家
8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 财政专户 吉农(经)联字[1993第27号 省级
8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农(种)联字[1994]301号 省级
二十四 牧业管理局
83、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8]29号
吉省价收字[1996]43号
吉省价收字[1996]35号 省级
84、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国家
85、兽药委托检验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86、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52号
吉牧防联字[1993]77号 国家
二十五 林业局
87、绿化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 国家
88、森林植物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6号
吉省价收字[1994]20号
财预[2000]127号 国家
89、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财政预算 林护字[1992]72号
财综字[1996]9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格[2002]599号 国家
90、占用林地砍伐树木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林资字[91]876号
吉政发[1990]54号 国家
9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林财字[1990]802号 省级
二十六 水利局
92、水资源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吉省价工字[[2003]39号
吉市价工字[2003]32号 国家
93、水土流失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水保字[[1995]136号 省级
94、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7]2500 国家
95、河道采砂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水管字[1991]156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9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161号 国家
9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国籍证书、登记证书)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9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559号, 国家
99、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计司收费函[1996]2号 国家
二十七 气象局
100、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8]28号 省级
101、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1998]13号 省级
二十八 建委
10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2001]27号
吉市价经房字[2001]25号 国家
103、(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6]15号
吉省价收字[2002]2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4、(公路)工程定额测定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585号
财预[2000]127号
吉财综[2004]1047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5、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查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20号 省级
二十九 房产局
10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107、房屋权属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省级
108、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建房字[1993]12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8]14号 国家
三十 市政公用局
109、城市污水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1]14号
吉市政办发[2001]18号 国家
110、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省价收字[2001]9号
吉建城[2005]12号 国家
111、城市卫生费 财政预算 吉建城字[1994]15号 省级
112、城市出租车客检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省级
113、证、签、卡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三十一 市容管理局
114、城市占道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市价收字[2002]2号 省级
三十二 规划局
115、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176号
国测发[1998]382号 国家
三十三 环保局
116、排污收费(污水排污、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排污) 财政预算 财综[2003]38号
四部委令第31号 国家
117、环境监测服务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9号
吉省价收[1997]17号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家
三十四 教育局
118、义务教育一费制 财政专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160、161、162、163、164 国家
119、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0、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1、高中会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2000]8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7号 省级
12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 省级
123、各类普通(含成人)高、中等学校报名费、考务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吉省价收函字[1997]34号 省级
124、职业高中收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9]24号 省级
125、中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2001]7号 省级
126、电教教材与计算机上机费 财政专户 吉教学[2001]4号 省级
127、幼儿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0]23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省级
128、报名考试考务费 财政专户 国家
(1)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 吉省价收函[1997]34号
教财[1996]101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研究生考试收费 财综字[1995]16号
计价格[1995]346号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129、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7]150号
计价格[2002]66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国家
130、教师资格认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省级
131、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财政预算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国家
三十五 文化局
132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2000]120号令
吉财综[2001]1231号 省级
三十六 卫生局
133、《出生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4、执业医师资格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3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94]8号 国家
13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7、职业安全卫生检测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3号 省级
138、护士执业考试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函字[1995]51号 省级
139、护士注册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字[1995]47号 国家
140、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7号
财预[2003]470号
财综[2003]27号 国家
141、执业医师注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2267号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42、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76号
财预[2002]584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576号 国家
143、医疗收费(含麻风病人住院费) 财政专户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273号 省级
144、卫生监测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5、卫生质量检验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6、预防性体检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7、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8、疫情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三十七 计生委
149、社会抚养费 财政预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
1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12号 省级
三十八 新闻出版局
151、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4号 国家
152、图书、报刊审读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函[2000]34号 省级
三十九 档案局
153、档案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 国家
154、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四十 信息产业局
15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
15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吉省价收字[1999]14号 国家
四十一 老干局
157、老干部活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26号
吉市价收字[2003]14号 省级
四十二 海事局
158、内河航道养护费 财政预算 吉交稽征联字[1989]198号 国家
159、船员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0、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1、船舶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2、油污水化验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3、浮油回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4、海事调节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5、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7、水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市价收字[2000]22号 国家
16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字[1998]800号 国家
四十三 广播电视局
169、卫星地面设施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2]23号 国家
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
周永坤
调解历来是中国特别钟情的纠纷解决制度,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高调解率为学界和社会所诟病,这是对偏重调解的人治传统的反思。在这一态势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逐年下降,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从71.73%下降到2002年的30.32%,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但是,步入新世纪前后,调解再次受到追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开始摆脱有此项统计以来连续14年的下降势头,从2002年开始呈现上扬态势, 2006年上半年,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了“无判决”现象,这是很可忧虑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股“调解旋风”正在走出民商事案件向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蔓延。调解的滥用与强制化正在日益严重地侵蚀着刚刚起步的法治机体。
调解的蔓延、特别是强制调解的兴起是建立在对调解的二大误读之上的。
第一,调解不是东方社会所特有,它是欠发达社会普遍性的制度,这已为现代法人类学所证实。澳大利亚的土著马努斯人(Manus people)原先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是“械斗、突袭以及短暂的媾和仪式”组成,后来他们从殖民者那里学习到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它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者, 这事实上是一个调解程序。可见调解是单纯依靠实力解决纠纷的野蛮行为的文明替代品。在非洲习惯法体制下,调解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菲律宾吕宋岛的伊富高人除杀人案进行血亲复仇外,其他的纠纷都用调解。 印第安人的部落社会也通行调解。 西南太平洋上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上的美拉尼亚人也钟爱调解。
人们将调解作为东方专利的思想很可能来自对古希腊社会的误解,仿佛古希腊没有调解,其实不然,调解同样是古希腊主要的纠纷解决制度。《荷马史诗》开头就是一个关于调解的故事。国王阿伽门农起先答应将美丽无比的布里塞伊斯作为战利品分配给英雄阿基琉斯,后来这小子看到布里塞伊斯貌若天仙起了色心,遂撕毁前约,向阿基琉斯讨要布里塞伊斯,阿基琉斯当然不买账。就在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流血冲突即将爆发的时候,先是雅典娜劝说阿基琉斯别动手,接着是涅斯托尔在两人间进行调解,化解了一场流血纷争。 至于希腊社会何以较早结束了调解的历史,答案只有一个:它的城邦制度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里,调解只能退居次要地位。这一理由同样适用于解释古罗马为什么有发达的判决和式微的调解制度。
第二,调解是落后的文化遗存,不是先进的法律文化。人们常常将调解理解为对现代性反思的产物,或者将它视为和谐文化(与判决相比)的一部分,这并不准确。恰恰相反,在现代,调解是落伍的法律文化。作为纠纷解决制度,调解具有“前国家”性,它是在一个结构简单的小型社会里的主导性纠纷解决制度,在国家产生以后,它退居于社会自治领域,在国家层面,调解只应该对判决起到“拾遗补缺”作用。东方调解(特别是官府的调解)的发达与长久,这不是东方的优势,恰恰是东方的劣势。与判决相比,调解有其内在的弱点。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日本和美国的学者都将调解归之于非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我国调解的实践来看,它也是非规范与非程序的,我们所理解的调解的优势其实都是建立在它的非规范性与非程序性之上的。就调解的过程来说,它本身没有一定的程式,一切都以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为归指。调解的内容的正当性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则,而是双方的认同,这就势必造成结果对规则的偏离。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本身对于纠纷的公平解决不利。由于遵守规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违反必然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产生潜在的威胁。(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对于这一点,西方学者多有论述。程序正义研究的佼佼者贝勒斯就指出程序正义的原则在协商式程序(包括调解)中不适用,因此,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法起码基于两条理由是缺乏公平的:“其一,一方当事人可能比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更大的讨价还价的能力(bargaining power)。其二,由于形式正义不适用,因此,与特定某人就相同问题进行协商的不同的个人,可能就无法得到比较正义。”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随着调解的增加、特别是强制性调解的发展,调解的执行难问题已经露出水面,相信随着强制调解的进一步发展,由调解所产生的执行难问题及其它的社会问题将日益显性化。调解解决执行难其实是以牺牲规范和公正为代价的,一旦当事人知道在调解中失去了规范所给予的权利或者上了对方的圈套,则反悔在所难免。时下不准反悔制度的确立,将纠纷延续到了执行阶段。同时由于调解与判决相较在程序上的劣势,它出错的可能性更大,这也埋下了执行难的隐患。(4)调解并不经济。如果一切天遂人愿,则调解无疑比判决要来得经济,但是这只是理想。就成本而言,法院的调解成本本身并不小,同时法院在计量调解的成本时是将社会成本忽略不计的。事实上,在所谓社会调解大格局的制度下,社会对调解的成本投入是相当高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制、乡镇司法所的建制、司法局的投入、乡镇政府的投入等等,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如果我们将这些成本投入到法院,相信将产生经济得多的效益。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强制调解的政策导向本身通过当事人的利益计量,转化为一种调解的成本,当强制调解成为一项公开的制度设计的时候,调解的成本将成倍增加。还有,我们计量成本的时候忘记了那些调解失败的案件。在那些案件中,调解的成本是无限大的。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调解出错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判决,因此它就要支付比判决更高的“错误成本”。人们在计算调解的成本时往往只计算“直接成本”,而忘记“错误成本”。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追求“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的最小化。(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调解有利于切断纠纷、有利于和谐只是一种臆断。诚如罗马格言所谓“有好篱笆而后有好邻居”,只有在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真正的和谐关系。许多调解协议、特别是强制性调解协议缺乏公平这个和谐的基本前提,它只是将纠纷掩盖起来,因此很有可能酝酿一场更大的纠纷。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特别严重,最早提倡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美国已经将此类案件排除在调解范围之外, 而我国恰恰强调此类纠纷必须调解。(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对调解的比较优势的肯定是建立在传统的息讼、耻讼观念之上的。“息讼有利于和谐,争讼有损社会和谐”这种和谐观念本身是有问题的:它将和谐理解为建立在人的利他主义行为方式和社会最小利益冲突状态。我国古代儒家的和谐社会正是这种和谐,恰恰在儒家的和谐社会理想中,人们对诉讼普遍表示厌恶。对于这一点,我国民国时期的大法学家吴经熊有精当的研究。他将争讼视为“自然现象”,认为,“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皈依处。”吴经熊认为,过分强调通过调解息讼对公民的人格会有不良影响:一是容易形成双重人格;二是造成心理的压抑,使民心不和顺,容易走向极端。
我国法律规定了调解的自愿原则,这是非常正确与重要的。但是,我国现实的调解制度却具有相当的强制性,调解的强调化正在日益严重地侵害着我们刚刚起步的法治事业。调解的强制性起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调解是必经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依本条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成了法官的义务。二是上诉程序与错案追究制度的结合,构成了迫使法官选择调解的强大的利益与精神压力。在当下的制度下,被改判或被驳回再审的案件将作为错案,一旦作为错案受到追究,法官失去的就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而调解可以避开错案追究的风险。三是调解在程序上排斥检察院的抗诉。对抗诉的排斥一方面强化了调解协议的强制性效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它减少了法官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风险而提高了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四是行政诉讼中禁止调解制度的虚置。
现在,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强化调解内部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调解的强制性。这些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在法院内强化调解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促使、甚至迫使法官调解。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将调解率作为考核内容,奖励高调解率者;规定调解为第一选择,甚至对个案规定最低调解次数,要求案案调解;规定硬性调解率指标。(2)动员法院外部力量参与调解,借助社会力量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3)对当事人施以利益压力。例如,有的法院规定撤诉可以退还一半诉讼费,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坚决要求减少诉讼费,法院对于选择调解的当事人许诺以适当少收诉讼费。更多的是对当事人施以利益“威慑”,法官以“背对背”的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判决对他的不利后果,例如,败诉、执行难等等,迫使当事人从利益考虑选择调解。
动员社会影响与政府权力参与的人民调解本身有阻隔权利人走向司法的消极作用,这本身是一个人权问题;法院的强制调解无疑构成对权利人权利的冲击。强制性调解其实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有害的遗产。我国古代衙门就通过对原告的关押甚至刑罚威慑来阻拦当事人走向司法。现代社会,强制调解是被禁止的行为。1960年日本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就宣布民事案件的“强制调解”是违宪的。
强制调解对人权法治构成严重的冲击。
首先,强制调解不利纠纷公平解决,这是由于调解本身的非程序性与强制调解的“准暴力性”所造成的;其次,强制调解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这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再次,强制调解对法治的根本价值构成威胁,强制调解威胁法律的至上性,强制调解排斥了公众对纠纷解决过程的参与这一法治的基本要求,强制调解对法院和法官的地位的冲击。因为在强制调解中法官扮演的不是裁判官的角色,而是行政官、甚至是一个自利的商人的角色,同时,强制调解使法官成为司法外权力的工具,使法官深深陷入社会之网中,对法官的人格也构成负面影响。强制调解一方面强化了法院的行政功能,它也强化了法院内部结构的行政化趋势。
总之,调解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制度,它是小型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在人类社会组织化的过程中,调解退化为一种基层社会的自治制度,同时它也作为诉讼中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制度,具有相当的意义。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与社会的政治原则有关。通常是法治社会与发达的裁判相伴,而人治社会则青睐调解,使调解具有强制性。我国发达的调解是与人治的社会样态相匹配的。钟情调解背后是单一的思维:人们只看到现实条件下调解比判决比较“好用”,人们忽略了它的基础:调解的优势是建立在人治社会之上的,它与人治社会相互促进,强制调解的发展必然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长远目标的实现更为艰难。
即使我们避开法治的基本价值——正义不谈,从单纯的息讼角度来看,在一个权利观念兴起的时代搞强制性的调解也是不行的。事情真有点吊诡:现代的息讼靠争讼。古代息讼的成功是以牺牲人的权利为代价的,是以人的权利麻木为条件的。当权利成为时代的特色的时候,当人的权利觉醒的时候,只有通过诉讼公平地分配权利与义务才是根本的息讼之道。
人们常常只是从工具理性的意义上来解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单纯地将调解、法院作为达到社会目标的一个工具,这是非常片面的。社会是一个整体,纠纷解决制度与社会的关联主要是“意义”的、而不是“工具”的。所谓“意义”的关联是指纠纷解决制度本身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与社会是互动的。因此,我们在思考纠纷解决制度的时候,就不能仅仅考虑现实社会,而应当考虑未来社会——我们的社会理想,我们要找到一个有利于理想社会实现的纠纷解决制度。既然我们已经选择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路,我们就要寻找与这一长远目标相一致的纠纷解决制度,这个纠纷解决制度必须以法院的判决为核心,至于调解,则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禁止权力对人民调解的介入,并加强对它的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的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的贯彻。
2006年11月3日于东吴研究室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