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所作的变通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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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所作的变通规定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追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所作的变通规定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2月2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1982年10月1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的变通规定,决定给予追认。

附1: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摘要)

(1982年7月10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农村社员,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附2: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请求我县农村结婚年龄变通执行的报告(摘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我县是一个以彝族为主体,包括回、白、苗、傈僳、布朗、汉等二十一种民族的山区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科学、卫生知识比较缺乏。过去,各民族都习惯于十五、十六岁就结婚。解放三十多年来,早婚状态虽有改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贯彻执行《婚姻法》中,广大干部、群
众对《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变通执行。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题讨论,特作如下报告:
一、鉴于我县各民族有通婚习惯,因此,在我县境内农村的各少数民族及汉族社员,婚龄变通为: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者,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双方,都是机关干部,国营、集体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农业人口,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

三、结婚的双方,有一方在农村的则按农村的规定执行。除以上三条外,其余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执行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1991年2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南涧彝施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执行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执行。



198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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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近年来央企涉外纠纷增加,败诉动辄损失数千万,国有资产严重受损,后果令人触目惊心。

  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势在必行。近年来,央企的涉外纠纷明显增多,涉外纠纷一旦败诉,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损失,有的还可能被排挤出国际市场。央企必须从维护国有资产的高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完整链条。深入做好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和控制。加快完善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链条。要通过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将法律审核把关嵌入境外业务的各个环节,从可行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运营,努力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法律顾问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央企要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章程,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总法律顾问在跨国公司受到普遍重视,被赋予重要职责。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在美国500强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并定位在高级副总裁层面,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一是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参加公司所有重要会议。二是负责合规管理。三是负责政府公共关系。四是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五是负责公司内部调查。六是领导公司法律团队。除上述职责以外,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还负责领导法律部门开展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这与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日常职责基本相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央企法律顾问履职现状不尽如人意。今年上半年国资委对央企总法律顾问履职现状的调查显示,重大事项经总法律顾问签字才能上报企业主要领导的仅占43%,另有11%的总法律顾问未能确保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要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依法维护央企合法权益上的作用,严格把住企业决策层面的法律审核关。拓展央企法制工作的服务领域,为重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问责制也是遏制央企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进一步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机制,对央企涉外纠纷败诉要查清责任,严格问责,追究总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央企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责任。境外业务因法律风险防范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来源:人民法院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漳政〔2002〕综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业经200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等62件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2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元月三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
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HT3〗(共62件)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漳政〔1986〕综47号
)
2、关于确实加强渡口管理的六条规定(漳政〔1986〕52号)
3、批转《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1987〕111号)
4、关于开展漳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漳政〔1988〕93号)
5、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漳政〔1989〕综38号)
6、关于明确我市“三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漳政〔1990〕综83号)
7、关于转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1991〕综157号) 
8、关于印发《执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漳政〔1991〕综1 81号)
9、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漳政〔1991〕综190号)
10、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2〕综54号)
11、关于在高龄、孤寡病残老人中实行“三优”社会系列服务的通知(漳政〔1992〕综86号 )
12、批转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20号) 
13、关于批转《漳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50号)
14、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革试点管理和明确审批权的通知(漳政〔1993〕综33号)
15、关于市区排水系统的通告(漳政〔1993〕综104号)
16、关于同意《漳州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漳政〔1993〕综109 号)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1994〕综94号)
18、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漳政〔1994〕综136 号)
19、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1994〕综161号 )
20、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
21、关于批转《漳州市城市道路当前产业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1995〕综 4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5〕综71号)
23、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漳政〔1995〕综95号)
24、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5〕综10 0号)
25、关于批转《漳州市药品经营网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漳政〔1996〕综3号)
26、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16号)
27、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96〕综161号)
28、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1996〕综190号)
2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8号)
30、批转市外资企业收费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19 97〕综26号)
3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42号)
32、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67号)
33、关于颁布漳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1997〕 综78号)
34、关于对从事生产、收购、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漳政〔1997〕 综106号)
35、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128号)
36、关于扶持发展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42号)
3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漳政〔1997〕综162号)
38、关于漳州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政〔1997〕综204号)
39、关于同意鼓励市直外贸企业收购本地农副产品奖励办法的批复(漳政〔1997〕综217号 )
40、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34号 )
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漳政〔1998〕综47号)
42、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8〕综104号)
43、印发《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21号)
44、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 134号)
45、批转《漳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1998〕综154号) 
46、批转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放宽漳州市重点(卫星)城镇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漳政〔1999〕综60号)
47、关于市家具日用品工贸公司拆迁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7号)
48、关于车辆通行费计提代征手续费及超收分成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49号)
49、关于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政〔2000〕综94号)
50、关于设立市级漳浦火山地貌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漳政〔2000〕综95号)
51、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户粮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2000〕综160号)
52、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漳政〔2000〕综206号)
5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通知(漳政办〔1990〕21号)
54、关于全面推进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1996〕52号)
55、关于成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漳政办〔1997〕57号)
56、关于销售处理1996年度定购粮食周转库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00〕18号)
5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 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8、关于印发《漳州市“一控双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0〕140号)
59、关于同意成立市直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漳政办〔2001〕12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漳州市2001年霍乱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1〕28号 )
61、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顿领导小组《2001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 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01〕55号)
62、关于召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污染与生态环境综合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漳政办 〔200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