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
——执行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二元构造
◇ 张守国 崔 璐 程 立
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而申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裁定的法律制度,即对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进行救济,也称其为程序性救济的再救济。
相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权利救济的价值功能;相对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的纠正,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权力监督的价值功能。对执行复议制度而言,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执行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两个基本单元。这就是执行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二元构造。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严格地讲,我国没有建立程序性救济制度,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复议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以看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的程序性救济方法,也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复议制度。
一、执行复议制度权利救济的价值功能
(一)权利救济价值功能的法理分析
执行复议制度权利救济的价值功能,在于为初审遭受不利裁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纠正导致不公正结果的错误、不公或不当的法官自由裁量,以增加裁决的正当性。
由于人类的知识、经验都是有限的,纵然是学术经验极为丰富的法官亦无法完全避免误判之情形发生。异议事项如果仅仅经过一次裁决即告终结,势必难以期待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每次裁决只不过是绝对正义和公平的接近,当这种接近被人为扭曲时(如腐败、过失或疏忽等),就需要由另一种有效力量来矫正。因裁决本身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求,我们只能寻求更高一级的裁决力量来救济,通过再次行使并宣扬高一级裁决机构的权威,最终形成对裁决的确信。我们有理由确信,经过两次裁决后,裁决结果具有了向上述正义和公平进一步接近的可能。
设置执行复议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纠正错误而增加司法裁决客观上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裁决的正当性。过于简易的决策过程往往使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决结果产生怀疑,不满于一次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拥有一次倾吐机会,获得上一级法院的复审,那么程序的复杂性、法官人数的增加、审判者司法等级上的权威性,都可能令人感觉案件已经过慎重处理,这种感觉有助于强化司法的正当性。简言之,通过反复审查,不仅确保给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恰当且公正的权利保护,同时还能给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个充分陈述的机会,以便作出让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够接受的裁决。
(二)权利救济价值功能的具体形态
1.赋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二次救济的权利。
执行异议意味着对执行行为合法性和妥当性的否认,裁决者往往从自身或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否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或妥当性。另一方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债权的实现和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之间,前者容易受到重视,而后者却容易被忽视,这种观念上的倾向也容易导致裁决者在审查执行异议时,有意无意地放弃或忽略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利益的保护。由此可见,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二次救济机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2.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定执行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通过申诉、上访等非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的。申诉、上访等救济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必然引起救济程序的启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很难真正获得救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执行复议制度,规范了执行复议制度的运行程序,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定的执行救济程序。
3.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程序性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程序的设立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利益,其救济方法是一种程序上的救济,这种救济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而不涉及实体争议问题。执行复议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救济方式。
二、执行复议制度权力监督的价值功能
(一)权力监督价值功能的法理分析
作为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国家执行权力,需要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执行复议制度对执行权监督的价值功能即是这种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复议制度是控制法官偏私的有效程序装置,它使法官的偏私受到约束和控制,是为已完成的异议审理活动设置的纠错机制,通过对异议事项重新审查的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为了避免裁决被复议法院变更或撤销,执行法院必然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事实上也是执行复议制度权力监督价值功能的实现形式。
(二)执行复议制度权力监督的实现机制
现代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这两种方式进行的。执行复议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同样是通过上述两种权力制约机制来实现的,即通过执行复议权和执行裁决权对执行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1.执行复议权对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使轻工业集体企业放开、搞活,改变对企业统得过死的状况,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家和人民的需要,现对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轻工业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策法令和国家计划指导下,集体企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吞集体企业的财产,无偿调用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集体企业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办。集体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
二、轻工业集体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包括厂内车间、班组的逐级承包,以及各种单项承包。
集体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少数由联社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可实行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轻工业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由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厂长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对职工大会负责。厂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享受同级国营工业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等活动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负经济责任。
四、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实行自主经营,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集体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除国家计划供应的部分以外,企业可通过自行采购、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多种渠道解决。凡国家供应的物资,价格应同供应国营工业企业的物资一视同仁;自行采购的物资实行按质论价,议价议购。
五、轻工业集体企业的产品,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企业有权自销。可以自定销售对象和销售形式,取消各种限制和封锁,做到货畅其流。
集体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等所需业务经营费用以及企业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必须的交易费,可以列支。
集体企业可参与跨地区、跨行业的贸易中心进行业务活动,也可联合建立自己的贸易中心或供销经理部,采购物资,推销产品,搞活经营。
六、国家管理价格以外的产品,集体企业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有权自定价格;凡属用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随行就市,高进高出;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允许有季节差价。
七、轻工业集体企业在缴纳国家税收和完成上级联社规定的上缴任务以后,留下的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任何部门不得挤占。
上级联社向集体企业收取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的25%,并且保证用之于集体。对微利企业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上缴合作事业基金。
集体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国营企业同类设备的提取标准。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原则上留给企业使用。
八、轻工业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当多得。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就应当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集体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应有更大的自主权,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其经济效益高低,可以参照国营工业企业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同于、低于、也可以适当高于其工资标准。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实行适当的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职工工资收入要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企业工资基金应由主管联社掌握。
轻工业集体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予以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3%以内,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晋升面也可略高一点,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进入成本。
轻工业集体企业可以根据淡旺季节和任务多少,灵活规定劳动时间。各企业应注意以旺养淡,以丰补欠。
集体企业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可给予职务津贴,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主管部门(联社)应给厂级领导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轻工业集体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集体福利。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改革或建立劳保福利制度,如职工的医药费、病事假工资等,企业可按经营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离休、退休的老年职工,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离休、退休费用,凡按企业列支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县、市联社为单位或大中城市专业联社为单位实行统筹。
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体企业有权确定人员的增减,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拔,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待遇从优。
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按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推荐,自行在经过适当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招工,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任何部门(包括劳动部门)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硬性给企业安插人员。
集体企业还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录用季节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对于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企业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个别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或开除。
十、轻工业集体企业实行入股、集资。职工应按规定缴纳股金。股金同企业盈亏挂钩,企业盈利或亏损,按股金分红或以股金弥补亏损。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实行社会集资。
轻工业集体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同城乡其他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也可以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发展技术联合、人才开发联合,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外商、侨商、港商合作、合资经营。
在实行经济改组、归口管理和联合经营中,应保持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