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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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办法(试行)

化工部


部分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办法(试行)
1993年9月20日,化工部

一、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重要化工产品在取消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后,顺利过渡到市场购销,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引导供需双方建立比较稳定的供需关系,是实行宏观调控、指导合理流通的一种方式。
三、化工生产产需衔接。以供需双方自愿、互利为原则。供需双方根据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目录(见附件)中的产品种类。在合理流向范围内。自行选择用户和供货单位。
四、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目录,由化工部根据供需双方的意见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而制定,并视客观情况变化作适当调整。
五、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为化工产品产需衔接的组织部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产需衔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石化)厅(局、总公司)、物资局(总公司及中央各部委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物资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底前,向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申报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的需求计划。
2.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根据上述各单位申报的计划,在化工部年度生产计划预安排会议上,会同化工部计划司与有关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协商、落实可供产需衔接资源。
3.按照供需平衡、流向合理、保持水平、稳定关系的原则,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在年度全国化工物资订货(交易)会上,以下达产需衔接通知单的形式,组织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的衔接订货。
六、产需衔接产品的价格,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市场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
七、产需衔接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切实维护供需双方各自的企业信誉。
八、合同执行中出现产需衔接的有关问题,由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协调。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目录(49种类)
硫铁矿、磷矿、硼矿、硼砂、硼酸、浓硝酸、纯碱、烧碱、氰化钠、氰化钾、电石、黄磷、无水芒硝、硫化碱、氧化锌、钛白粉、精甲醇、丁醇、辛醇、冰醋酸、氯磺酸、丙酮、苯酚、苯酐、粗苯、硝基苯、苯胺、邻甲苯胺、氯化苯、邻硝基氯化苯、对硝基氯化苯、2-萘酚、硫酸二甲酯、环己酮、橡胶、轮胎、乳胶、己丙酰胺、炭黑、防老剂、促进剂、催化剂、聚氯乙烯、增塑剂、工程塑料、农药乳化剂、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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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一、应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分别会见了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谢辛亲王、国会主席韩桑林亲王和首相洪森亲王。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形势。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相信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自1958年7月19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近年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柬关系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中柬两国深化战略互信,密切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深厚友谊,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加紧制定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持高层互访和交往的良好传统,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柬友好合作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充分肯定党际交流合作对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根据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四项原则和两国执政党交流合作备忘录,保持两党领导人互访,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交流借鉴治国理政经验。

  (三)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深化中柬经贸合作,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质量和水平。

  第一,结合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双方务实合作的统筹规划,促进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两国贸易额将达到50亿美元,在现有的25亿美元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第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现有经贸合作项目。中方愿继续为柬埔寨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支持柬埔寨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增进合作效益。中方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工业、旅游和合作区建设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合作。

  第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合作文件。

  (四)深化两军合作,保持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各层级人员往来,密切开展军事训练、人员培训、院校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合作。

  (五)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执法部门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推进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案件协查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各领域对口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传媒、体育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将2013年中柬建交55周年确定为“中柬友好年”,共同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扩大人文交流和民间往来。加强青少年友好交往,培养中柬友好接班人,夯实两国友好的民意基础,使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

  (七)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高度赞赏。

  (八)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等多边论坛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中方支持柬方作为今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推动东亚合作所做努力。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密切合作,坚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支持将发展作为区域合作的主题,共同推动东亚合作健康发展,为维护地区稳定、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六、双方愿密切配合,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年来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互联互通、社会文化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继续坚持东盟主导、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照顾各方舒适度等行之有效的原则,深化“建立信任措施”(CBM),重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重申支持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早生效。

  八、双方认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继续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精神,充分发挥《指针》等现有各机制的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办好年内举办的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研讨会。大力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使南海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九、双方一致认为,胡锦涛主席对柬埔寨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胡锦涛主席对西哈莫尼国王以及柬埔寨政府和兄弟的柬埔寨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邀请西哈莫尼国王方便时再次访华,西哈莫尼国王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于金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制止闲置浪费土地和投机囤积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区(含港口区、防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组织实施处置。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及江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企沙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财政局、市政局、交通局、公路局、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办、防城港供电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闲置土地核查,公布涉嫌闲置土地名单,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土地闲置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情况。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中属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所批准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历史形成的工程补地等未确定具体项目和投资额的经营性用地,按最低土地投资强度核算总投资额:
1.市级中心城区(含沙潭江核心区、防城组团、渔万组团、公车组团)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50-200万元/亩,其中:城市主要道路、街道两侧地块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其他地块土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
2.企沙半岛、江山半岛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00-150万元/亩,其中:城市主要道路、街道两侧地块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其他地块土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00万元/亩;
(四)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已具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发条件但已具备下列条件的,土地闲置的责任由土地使用者承担,视为土地闲置:
1.道路已达到用地开发区域,与用地边界直线距离低于150米的;
2.水、电系统线路已通到用地开发区域,与用地边界直线距离低于150米的;
3.合同约定由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的;
4.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时按生地(即出让方不需进行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计收土地出让金(或抵债)的。
5.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申请修改规划设计条件和总平布置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的,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土地闲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为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审查属实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迟延的情形包括: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两年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由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同一地块上的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项目报建并进场开工建设后,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等造成动工迟延的;但由于土地使用者管理不善导致群众抢建抢种造成无法动工或迟延的除外;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七条 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闲置土地不满1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约定或者规定开发土地;
(二)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发;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申请由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闲置土地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已取得土地证书的以一本证书为一宗地)为单位核定,不以项目为单位核定。同一项目由多宗土地组成的,计算开发程度时,以宗地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征收土地闲置费起算时间:
(一)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的,约定的动工时间满一年之日;
(二)没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的,以用地批准书颁发满一年之日;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收取
土地闲置费根据宗地所处位置分成A、B、C三个等级:
A等: 沙潭江核心区、防城组团、渔万组团;
B等: 公车组团、企沙组团、江山半岛;
C等:A、B等级之外的其他宗地。
A 等级土地闲置费按0.5-0.8元/平方米.月收取,B等级土地闲置费按0.3-0.6元/平方米.月收取,C等级土地闲置费按0.2-0.4元/平方米收取.月收取。一年以12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土地有偿收回规定
(一)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收回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协商,制定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应当在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其优惠部分在补偿时予以扣除。
(三)土地使用者申请有偿收回已抵押登记的闲置土地时,应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四)被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然后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或执行标的涉及闲置土地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法院发出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时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由土地权利承继人承担原权利人的闲置土地责任,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时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不办理产权过户,由政府给予以权益人补偿后对土地进行收回。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收集闲置土地的证据。
(三)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闲置土地处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五)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通知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财政局、市政局、交通局、公路局、供电局、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办等相关部门。
(六)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生效后,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向住建部门报建并已进场连续施工。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市政局、交通局、征地拆迁办、防城港供电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