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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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2]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审价工作的重点是36个大中坡市。36个大中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36个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的审价工作,由各省、自泊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城市名称:

水厂数量
 
企业所有权类型(a )
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民营;6、其他投资

企业组织形式(a )

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6、合资或合营企业;

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企业资本构成(a )
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利润(万元)
     
净资产利润率(%)
     
一、资本与资产(万元)

1、注册资本
     
2、固定资产
     
3、流动资产
     
4、递延资产
     
5、实收资本
     
6、国家资本
     
7、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供水能力(万吨)

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
     
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
     
3、高日供水量
     
4、平均日供水量
     
5、年供水总量
     
6、年售水总量
     
7、产销差率(%)
     
8、管网漏损率(%)
     
9、管网长度(公里)
     
三、人员(人)

1、职工总数
     
2、管理人员
     
3、工程技术人员
     
4、生产人员
     
5、服务人员
     
5、离退休人员
     

注:1、上表相关指标均按主营业务口径填写,非主营业务主要指标可在分析时说明。

2、每个城市报送一套调查表。如一个城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供水企业,请另附每个企业的调查表。

3、按调价周期审价的,可将本套表格中年度划分改按调价周期划分填写,并注明起止时间。


 

附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城市及企业名称:

项目
行次及关系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年供水量(千立方米)
1
     
年售水量(千立方米)
2
     
产销差率(%)
3=2÷1×100%
     
一、制水成本
4=5+8+9+12+13+15+16
     
1、水费
5=6+7
     
1)原水费
6
     
2)水资源费
7
     
2、原材料
8
     
3、动力
9>10+11
     
1)基本电费
10
     
2)电度电费(含基金、附加)
11
     
4、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
12
     
5、固定资产折旧
13
     
其中:机器设备
14
     
6、机物料消耗
15
     
7、其他费用
16
     
二、输配成本
17=18+19+21+22+23
     
1、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
18
     
2、固定资产折旧
19
     
其中:管网、泵站
20
     
3、动力
21
     
4、机物料消耗
22
     
5、其他费用
23
     
三、销售成本合计
24=4+17
     
四、期间费用
25=26+28+31
     
1、销售费用
26
     
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
27
     
2、管理费用
28>29+30
     
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
29
     
2)固定资产折旧
30
     
3、财务费用
31
     
其中:利息支出(不扣除利息收入)
32
     
汇总净损益
33
     
五、销售税金及附加
34
     
六、完全成本合计
35=24+25+34
     
七、单位售水成本(元)
36=35÷2
     


附表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城市名称: 单位:元/吨

项目名称
年份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现行水价

城市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特种用水
       
单位平均售价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
       
水费回收率(%)
       
 
随水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标准
年度收费额

(万元)
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万元)

         
         
         
         
         

注:1、各类用水价格按不含污水处理费及随水价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填写。

2、各地水价分类如与上表不同,可适当调整表格。

3、单位平均售价根据各类用水价格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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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十五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信访风险评估。

  信访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经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

  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多项目业主同地块有紧密关联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制度,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理建设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予以调整:

  (一)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

  (二)因工程建设条件等出现不可预测因素,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

  (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造价累计额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10%以上;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5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四)政府投入资金2亿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和1亿元以上的农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造价累计超过项目估算10%以上或变更造价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按规定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跟踪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情况对项目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情形调整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9日,邮电部

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陆续试开了电子信箱业务。根据这些单位的试开情况,在总结经验,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
(一)已是分组网的用户140元。
(二)不是分组网的用户240元。
二、通信费
(一)信箱使用费每月40元。
(二)信息传送费(进出信箱均收费)
1.每址按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标准(计时计量)计收。
2.多址传送的,每增加一址加一址信息传送费。
三、存储费
(一)存储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的,免收存储费。
(二)存储时间超过30天,每天每千字符收取0.20元。
四、至其他网络投送费
(一)国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传真传送费。
(二)国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传真传送费(暂不开放)。
五、其他收费
用户开办电子信箱业务所需软盘费、软件复制费、培训费及用户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所需费用,由各局按实向用户收取。
六、以上收费,除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用户电报通报费、传真传送费按现行标准计收并列入相关科目外,其他收费列“电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其收费标准可结合当地情况上下浮动20%。
上述收费标准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