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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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机电产品的收益低于内销收益的,可免征调节税;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征所得税。
二、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因出口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所减少的利润,视同实现利润,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
钩办法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收可视同上缴税利,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机电产品出口额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主管部门在按内外销差价核定利润指标时,应主要考核换汇成本和创汇额。
四、除按国家规定对部分行业实行外汇全额留成者外,有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将机电产品出口创汇额21%的留成外汇,按季核拨给提供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
五、一九八九年,由省财政厅安排一百万元贴息资金、省工商银行安排三千万元专项贷款,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该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工商银行另行制定 六、税务部门应全部退还机电产品出口各道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实行收购制的
,退还给外贸企业;实行代理制和自营出口的,退还给生产企业。
七、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用汇,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开立“出口机电产品进口料件用汇”专户,必须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配套件,不得挪作它用,经外汇管理局同意,也可用于在国内采购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材料。 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会同外
汇管理部门,对出口机电产品所提取的30%进口料、件用汇的核拨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八、凡年出口净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80%以上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省政府将给予荣誉奖励,并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发一至二个月的奖金,职工奖金纳入生产成本,免缴奖金税。



198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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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我省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请示》(劳险字〔1997〕第1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遇难船员工伤待遇问题。由于此起事故为内河航运交通事故,应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宜参照《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28
2号)的规定处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其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应按照该条文有关交通伤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定,处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具体意见是:
1.安徽省远洋运输公司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获得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应按其规定付给死难船员亲属。
2.鉴于该协会《关于实施船员人身伤亡补偿的规定的通函》(中船保字第〔9446〕号)已声明“此补偿标准包括与该船员死亡有关的所有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继续发给,企业如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该项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如未参加,该项费用由企业支付。



1997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私自制售土地证书的行为,有的证书已流入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质量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印制、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土地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安全,现将土地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部负责土地证书的统一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土地证书式样,监制土地证书,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违法制售、使用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二、受部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土地证书发行服务、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等具体事务工作。北京市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二厂承担土地证书的统一印制工作。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购买、使用非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土地证书。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没有经国土资源部编号的土地证书无效。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土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私自印制的土地证书坚决清理;对购买私自印制土地证书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部近期将对土地证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