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1)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2011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2月9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40
上年结转 2.25 2.6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4.00
五年以上 4.30 4.5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4.00 到期还清 104000.00
2 4.00 4342.49 104219.81
3 4.00 2952.40 106286.35
4 4.00 2257.91 108379.46
5 4.00 1841.65 110499.13
6 4.50 1587.40 114293.01
7 4.50 1390.02 116761.35
8 4.50 1242.32 119263.05
9 4.50 1127.76 121798.00
10 4.50 1036.38 124366.09
11 4.50 961.87 126967.20
12 4.50 900.01 129601.18
13 4.50 847.87 132267.88
14 4.50 803.38 134967.14
15 4.50 764.99 137698.79
16 4.50 731.58 140462.64
17 4.50 702.25 143258.48
18 4.50 676.32 146086.12
19 4.50 653.27 148945.31
20 4.50 632.65 151835.85
21 4.50 614.12 154757.48
22 4.50 597.39 157709.95
23 4.50 582.22 160693.00
24 4.50 568.42 163706.36
25 4.50 555.83 166749.74
26 4.50 544.30 169822.87
27 4.50 533.72 172925.44
28 4.50 523.98 176057.14
29 4.50 514.99 179217.68
30 4.50 506.69 182406.71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地税局关于《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
(二○○三年九月)
为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强税源控管,保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级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半年(1月、7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并专题研究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安排部署或协调处理下一阶段综合治税工作。
(二)各级综治办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研究制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全面抓好落实。
(三)各级地税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分析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提出通过综合治税堵塞税收漏洞的措施,并向同级综治办汇报。
二、税源信息传递制度
地税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就信息传递的形式、内容、责任等联合签定正式协议,建立起正常的信息传递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综治办报送所有涉税信息资料,有条件的可与地税机关进行微机联网。
(一)工商、地税部门在计算机联网后,相互传送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各类业户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经常性地核对。
(二)科技、教育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新办科技、校办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情况,按年传递年检、核查、变更等情况。
(三)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各类新办福利、社团组织、劳服和再就业服务型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等情况,按年传递审核、年检、变更等情况。(四)国税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国税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各类业户信息情况,并定期与地税部门进行核对。
(五)技术监督、卫生、文化等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涉税情况。
(六)计划部门在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及时将各项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
(七)经贸部门按季将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八)交通部门按季将县、乡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名称、投资人、投资数额、投资地点,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成立、注销、变更情况,客货运车辆增减变化情况、营运车辆的年审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九)公路部门每年初将本年度国道、省道公路工程计划审批项目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部门按季将工程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投资人、投资数额、投资地点等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
(十)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施工项目、施工许可及上季度审批的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点等涉税信息。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许可权权属变更、土地转让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二)房产管理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房屋租赁许可权权属变更和房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有车辆的数量、型号、车号、载质量等涉税信息后,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增减变化及车船年审情况。
(十四)农机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已落户、挂牌农机的数量、型号、车号、载质量、权属等涉税明细资料后,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
(十五)招商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地点等有关信息。
(十六)财政、物价等部门按季传递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的名称、收费项目、金额等有关信息。
(十七)审计部门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十八)建设单位自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30日内,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工程预算、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
三、委托代征税款的统计结报制度
受托代征单位按月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票证使用情况统计表及其他资料。主管地税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报上级综治办。各级综治办进行汇总后,按规定报送上级综治办和同级领导小组。
四、涉税举报信息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地税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并为检举人保密。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并设立举报信箱,在网上公布地税局“举报投诉”栏目的网址。
(三)地税部门要按月向同级综治办汇报举报案件的受理及查处情况,综治办每季向同级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对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综治办应督促有关部门重点对涉税案件进行查处,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五)受托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税部门,主管地税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五、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
(二○○三年九月)
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调动各方面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调动各部门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与综合治税工作有协作配合任务的计划、建委、财政、工商、物价、经贸、交通、公路、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农机、招商、审计、国税、技术监督、人民银行、工程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国税部门
能够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各类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信息内容准确、全面。
2、科技、教育部门
能够对各类科技、校办企业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并切实加强对该类新申请企业的严格把关,使其全部符合认定资格;能够按时传递各类涉税信息。
3、民政、劳动保障部门
能够对各类福利、社团组织、劳服和再就业服务型企业等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对该类新申请单位严格把关,使其符合认定资格;能够按时传递各类涉税信息。
4、技术监督、卫生、文化等部门
能够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涉税信息。
5、计划部门
能够按时将各项宏观经济数据资料、建设项目立项等涉税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
6、经贸部门
能够按时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7、交通部门
(1)能够按时将县、乡道路的交通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的涉税信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成立、注销、变更情况,客货运车辆增减变化情况、营运车辆的年审情况等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2)交通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8、公路部门
(1)能够按时将本年度的国道、省道公路工程计划审批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等的涉税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
(2)公路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9、建设管理部门
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等涉税信息资料。
10、国土资源部门
(1)能够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许可权权属变更等有关涉税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11、房产管理部门
(1)能够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房屋租赁许可权权属变更和房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
(2)房产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3)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产部门在为其他单位、个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前,首先要代征销售不动产的地方税收。
12、公安部门
(1)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度检验前,首先要代征车辆的车船使用税。
13、农机部门
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已落户、挂牌农机的数量、型号、车号、载质量、权属等涉税明细资料。
14、招商部门
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有关涉税信息。
15、财政、物价部门
(1)按时传递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的涉税信息。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各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16、审计部门
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
17、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淄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在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未拨付工程款应纳税款两倍以上的资金,确保税款不流失。
(3)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1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能够从机构设置、资金投入、宣传报导、工作协调等各个方面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本辖区内能够基本杜绝税收漏征漏管现象,综合治税工作成效显著。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效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综治办提出意见,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综合治税有功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资料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利、税款流失的;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社团组织、再就业服务型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船检验、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不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四)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督查考核范围,按季进行考核,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
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