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79)交公安字81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使之减少和免受火灾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统一消防费收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航行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海港消防队实施。其主管业务包括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勘查火灾现场和提供技术鉴定书,对船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进行监护,以及其他有关消防事项的监督与协助。
第三条各海港消防队根据船方报警和申请,凡执行消防监督业务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本规定所附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计收费用。
第四条消防费收,均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结算。由海港消防队开具单证,经船舶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申请人计收消防费。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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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费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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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吨以上|艘时|300|
|消防船|100吨以下|艘时|100|
||两用拖轮|马力小时|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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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船舶||马力小时|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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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台小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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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每人工时|7|
|消防人员|中队长|每人工时|14|
||大队长|每人工时|21|
||专家|次|2,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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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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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消防船100吨以上,含100吨。
2.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费率50计收;节、假日附加费按费率100计收。
3.危险货物监护按费率50计收。
4.计费时间以消防车、船和人员从其驻地出动算起,至其返回原地时结止。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5.救火药剂消耗费另计。
一、 工程施工合同
国家工商管理局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这其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当属通用条款。在GF-1999-0201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共分四十七条十一个部分: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争议;11、其他。通用条款约定到合同中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其中的合同条款做到了如指掌,尤其应对其中的推定默认条款和期限条款给予足够重视。
二、 施工图纸
应注意施工图纸是否依法审核通过,未经依法审批的施工图纸不得擅自使用,必须取得建设方的签章认可。同时注意施工图纸与招投标、预算、合同的时间先后关系,如果施工图纸在后,则影响招投标、预算、合同的效力。此时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照图纸结算容易出现分歧。
三、 设计变更
对每一项设计变更应保存好设计变更申请、通知单、变更图纸等证据,应该明确变更原因、责任,最好进一步明确变更前后工程造价差额,在上述基础上形成每项变更协议,明确责任承担。
四、 工程签证
应注意审查签字人的权限、语言表达是否存在责任风险、是否具备证据要件等。
五、 会议纪要
从公平的角度讲,会议纪要应该各方签章,签字人须有身份证明和授权。从内容上讲,应该注意责任承担,通过再定协议或已定协议的期限约定化解责任。会议纪要应该每页签章,注意留存。
六、 现场日志
现场日志是对当时事实的记载,当然也不一定完全真实。因此,现场日志除非得到对方认可,否则应由其他证据印证方可作为有效证据。即使如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日志也可起到影响作用。其中,施工日志如对建设方有利,则一般会得到法院采信;监理日志如对建设方不利,一般也会得到法院认可。这其中监理日志的证明作用是较高的。日志的证明效力与日志制作人是否与诉讼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判断基点。
七、 付款凭证
诉讼实践中,仅有发票不能证实已经付款,付款预收据也不能证实已经付款。一般只有收款收据可以证实付款事实,有时还需要有付款凭证或银行记录进行印证。
有时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不产生付款效力的内容,在此情况下,付款方一定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财务部门应注意审查收款人是否有收款的权利,为此应严格审查收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财务部门不能想当然的抵销互欠款,除非合同约定了抵扣内容或者重新达成了抵扣协议或者对方有权人书面同意抵扣,否则不要出现少付工程款的凭证。为妥善起见,除非按照抵扣后的结算协议直接付款,一般应分别体现双方均按约定互相付款的凭证,否则一方一旦反悔则只能证实另一方少付款,是否符合抵销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证实。
八、 结算协议
如有了结算协议好处理,问题是一方拖延不予以结算。此时作为施工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推定默认条款,约定施工方向建设方送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发包方则应特别注意此约定陷阱。
(作者:于长义律师 13969082860 中国工程索赔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