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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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5]3号
2005-03-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5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技能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个方面30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9项)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7.劳务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劳务输出人数;
  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
  9.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面(2项)
  10.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
  11.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与省联网。
  (三)技能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9.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
  20.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2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5.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
  26.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27.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28.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9.市与省、县实现网络连接;
  30."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政府落实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负责考评,采取市考评督查组考评与市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帐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综合工作位次居前2名的,评定为综合工作先进单位;对出色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且排位在前2名的(扣除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评定为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评选为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创造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3.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利用民间资本,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创业或社会各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当年新办的,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8人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成功项目。 4.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州、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就业的人员。省外劳务输出人数:指向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出就业的人员。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指报告期末各级财政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拨付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的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拨付到位的担保基金金额)。 6.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指报告期末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累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7.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指报告期末最低应完成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在册不在岗职工,与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最低应完成解除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人数。 8.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指到报告期末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要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9.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0.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培训后就业人数培训后就业率=  ×100%    参加培训人数 1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12.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占报告期应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基本养老金发放率= ×100%    基本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1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占报告期末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社会化管理率= ×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1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高风险企业参保率:指将矿山、建筑施工、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15.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应保尽保率是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应保尽保率= ×100%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分类施保率是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与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分类施保率= ×100%     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是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与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100%      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 16.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指省与市县实现低保信息网络联通,省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市县低保工作信息。 17.“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指全面建立“阳光超市”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有规章制度、有操作规程、有明细账册),充分发挥救助作用。注:其他指标解释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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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农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有效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安全,我部决定启动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现将《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沿海、沿边各省(区、市)按照该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建设方案,切实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力度,确保阻截带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请其他省(区、市)参照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的基本思路,针对本地区农业有害生物传入、扩散的主要途径,做好检疫性有害生物阻截防控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许多重大植物疫情传入蔓延并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检疫限制,凸显我国植物检疫能力的薄弱。沿边、沿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我国疫情防控的前沿地带,在植物检疫防疫方面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增强沿边、沿海的疫情防御能力,抵御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是保障国家的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必然选择。根据近年新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传入特点,农业部决定在沿海、沿边地区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从而达到阻截疫情传入、遏制疫情扩散的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二、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当前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的形势严峻
  一是国外植物疫情传入呈显著上升之势。近年来,国外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呈现出数量剧增、频率加快之势。仅在2006年,我国就相继在海南、辽宁等地发现了三叶斑潜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新疫情。据统计,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仅发现1种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80年代发现2种,90年代迅速增加到10种,2000年至2006年发现近20种。新传入的疫情对我国农业生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国外植物、植物产品的大量进口,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更大,如不加大检疫工作力度,新疫情随时有可能传入和蔓延危害。
  二是国内局部发生植物疫情呈扩散蔓延之势。稻水象甲1988年在我国河北首次发现,以后陆续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山西、安徽、浙江、福建、陕西和湖南等11个省(市)发生,今年,又在云南、黑龙江和江西3个省发现,据专家推测,如果防控不利,疫情极易随交通工具迅速传遍我国水稻主产区;马铃薯甲虫从1993年发现以来,已经蔓延到新疆北部9个地(州、市)35个县(市),危害面积达17万亩,疫情一旦传出新疆,将严重威胁我国马铃薯产业的发展;苹果蠹蛾1953年传入我国新疆库尔勒地区,1989年进入甘肃河西走廊地区,2006年传入甘肃省山丹县,距黄土高原苹果优势产区只有600多公里,疫情极易随着果品的运输传入苹果优势产区,严重威胁我国水果生产及贸易安全。
  三是边境地区是植物疫情传入的高风险区。我国大部分检疫性有害生物首先是在沿边和沿海地区被发现。如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等疫情从欧洲经中亚传入新疆;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河北、辽宁等地;芒果象甲从印度、缅甸传入云南;黄瓜绿斑驳病毒从日本、韩国传入辽宁;红火蚁、香蕉穿孔线虫等疫情首先传入广东。同时,周边国家还有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正向我国边境地区逼近。如俄罗斯滨海地区已经普遍发生马铃薯甲虫和苹果蠹蛾,距黑龙江边境仅有50公里;中西亚的玉米切根叶甲正向新疆边境逼近;小麦印度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线虫、马铃薯金线虫、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有害生物经常在进口货物中被截获。
  四是沿边沿海的防疫能力严重落后。目前,我国沿边沿海的检疫水平总体不高,难以适应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检疫机构不健全,人员少;二是工作手段差,绝大多数检疫站没有基本交通工具,工作条件非常简陋,常规检测工作难以开展;三是经费缺乏,许多检疫机构基本没有固定的检疫经费,无法系统开展疫情调查和监测。近几年新传入的红火蚁、三叶斑潜蝇等重大植物疫情均是在发生范围较大、为害较严重后才被发现。
  (二)阻截重大植物疫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选择
  一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战略选择。阻截重大植物疫情主要是加强植物疫情监测和封锁控制能力建设,即通过检疫监管主动切断植物疫情传入的途径,管住人为传播的渠道;通过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通过彻底的检疫治理,努力扑灭新传入疫情,逐步压低发生区疫情流行度,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阻截的目的是发现疫情于新传入之际,扑灭新疫情于立足未稳之时,控制疫情于局部区域。实践证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危害严重、局部发生、人为传播的特点,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可以将疫情扑灭在传入初期,围堵在局部地区,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事业,是主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战略选择。
  二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农产品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扩大出口的难度越来越大,进口冲击的压力越来越大。当今国际农产品贸易普遍实行检疫准入制度,农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家的检疫要求,才能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只有提高我国本身的检疫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我国农产品才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才能要求农产品出口国满足我国的检疫要求。因此,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是提高我国的植物保护水平,打破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拓展现代农业的发展空间,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发展出现矛盾时,就要把长远和全局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考虑。从生物学规律上看,重大植物疫情一旦传播开来,很难像人类和动物疫情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扑灭,给整个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后患,长期影响农业、贸易和食品的安全。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就是通过采取强制的检疫措施,将疫情控制在局部,保障全局的安全,将疫情阻截在国门之外,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具有科学性、预见性、法制性等特点,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
  (三)重大疫情阻截带建设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
  一是阻截经验。我国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阻截防控方面具有很多成功的经验。通过检疫阻截,我国在局部地区先后扑灭了传入的谷斑皮蠹、香蕉穿孔线虫、蚕豆染色病毒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效地将红火蚁、苜蓿黄萎病菌等有害生物封锁在局部地区,大大延缓了它们的传播与蔓延速度。此外,国内对于SARS病毒和禽流感的成功防控方面的经验亦可以借鉴。
  二是法制保障。经过50多年的检疫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防范植物疫情的法规体系,在《植物检疫条例》框架下,农业部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逐步建立了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和隔离试种制度、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制度、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植物疫情发布管理制度、植物疫情监测制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制度、突发疫情和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控制和扑灭制度、专职植物检疫员制度、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制度、植物检疫奖励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建设阻截带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是政策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把现代农业建设列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要求加紧健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加强植物疫情防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农业部提出“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确立了建立新型植保体系的目标。加强生物灾害的防控,明确提出植保工作要由保障农产品数量安全向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由应急防治向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转变。这些政策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是队伍和技术支撑。目前,全国有县级以上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2000多个,专职植物检疫人员1万多名。检疫人员长期战斗在第一线,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有效地控制了有害生物的扩散和蔓延。同时,目前国内已深入开展了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快速鉴定、监测和控制技术攻关研究,通过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建立了必要的技术储备。
  三、指导思想与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经济、面向国际、面向未来,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贯彻“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科学监测、依法阻截”的工作方针,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跟踪周边地区疫情动态变化,明确阻截对象,规范阻截措施,通过构筑沿海沿边地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提升沿海、沿边地区对重大有害生物疫情的监测预警能力和疫情防控能力,将地中海实蝇、玉米切根叶甲、马铃薯金线虫、梨火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在国门之外,将新传入的红火蚁、芒果象甲、香蕉穿孔线虫、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等重大疫情封锁在局部地区,从而确保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目标的实现。
  四、阻截带范围及特点
  沿海沿边地区是外来生物传入的高风险地区,根据地理特点、有害生物传入的规律,重点建设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阻截带。
  (一)沿海地区阻截带
  沿海地区阻截带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12个省(区、市)。该阻截带的特点:一是海港与国际航线密集,疫情来源复杂;二是农产品贸易往来频繁,是蔬菜、水果、观赏植物等园艺产品进口及国外引种的主要地区;三是出口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的重要基地,各类农副产品加工运销龙头企业众多;四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机率高,口岸截获有害生物种类多,频率高;五是地理环境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气候条件适宜入侵生物定殖;六是道路交通发达,物流量大,一旦有害生物入侵定殖后,可迅速向内陆地区扩散蔓延;七是有红火蚁等已经局部发生的重大疫情需要封锁控制。
  (二)沿边地区阻截带
  沿边地区阻截带包括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甘肃、西藏、云南7个省(区)。该阻截带的特点:一是与周边国家接壤边界线长,陆路口岸多,是南亚、西亚、中亚、欧洲及日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主要通道;二是属多民族聚居区,区域幅员辽阔,经济基础薄弱;三是边境贸易频繁,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边境贸易逐年增加,新疫情传入风险增大;四是该区域有全国最大的玉米和外繁制种基地,疫情随制种亲本直接传入风险大;五是有得天独厚的阻截条件,高山大川和千里戈壁等天然屏障可延缓疫情扩散;六是有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大豆疫病、芒果象甲等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亟待阻截。
  五、重点阻截对象
  根据沿海沿边地区阻截带优势作物布局、周边国家或地区疫情以及农产品出口国疫情情况,分别确定各阻截带的主要阻截对象。
  一类是口岸经常截获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通过风险分析具有较高传入风险的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口岸经常截获的和农产品出口国发生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风险较高,可通过严格检查和监管,防止其入侵;通过严密监测,在其传入后能够及时发现,将疫情扑灭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另一类是沿海、沿边地区现已局部发生的重大植物疫情。通过采取监测、检疫、封锁和铲除等措施,将其封锁在局部地区,防止其进一步向内陆地区扩散蔓延。
  (一)需阻截的潜在重大植物有害生物
  沿海地区阻截带:重点阻截来自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南美等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潜在侵入风险的重大植物有害生物,如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烟霜霉病、南美香蕉叶疫病、梨火疫病、谷斑皮蠹、咖啡果小蠹、地中海实蝇等。
  沿边地区阻截带:重点阻截来自南亚、中亚、西亚、日韩、欧洲等地区的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马铃薯金线虫、亚洲梨火疫病、玉米切根叶甲、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和辣椒实蝇等。
  (二)需阻截的局部发生重大植物有害生物
  沿海地区阻截带:重点阻截红火蚁、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美国白蛾、假高粱、香蕉穿孔线虫、香蕉枯萎病等。
  沿边地区阻截带: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芒果象甲、大豆疫病、美国白蛾等。
  六、阻截措施
  (一)疫情监测
  疫情监测是发现疫情和掌握疫情动态的有效手段,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阻截、早扑灭”疫情的重要前提。通过科学设置疫情监测点,规范监测方法,构建严密的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为及时采取防控行动、进行有效防除提供保障。
  1.监测方法及内容。疫情监测方法:收集周边国家及主要贸易伙伴的疫情发生信息;定点定期进行田间调查、空中孢子捕捉、灯光诱捕、昆虫性信息素诱集等。疫情监测内容:对于现已发生的重大有害生物,主要是监测其疫情发生动态、危害情况、扩散蔓延范围及速度等;对于潜在重大有害生物,主要是监测高风险区域及周围主要寄主植物生长区内有无疫情发生。
  2.监测布局。对于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监测点重点设置在进出机场、港口的道路两旁,陆路边境、通商口岸、国外引种隔离场圃,国外引进农产品的集散地、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处。对于已经定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根据疫情的发生分布范围,将监测点重点设置在发生中心区、发生区外围边界及其主要寄主作物生产基地、繁种基地、铁路和公路枢纽及沿线、货场、农产品集贸市场、加工场所等处(《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任务表》见附件)。
  3.监测预警。根据各有害生物监测技术规范,各监测点统一填写监测数据,及时整理上报。对于监测中发现的可疑疫情,必须及时查清情况,采取检疫措施进行封锁控制,并立即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农业部发布疫情信息。
  4.监测设备。为切实搞好阻截区域的疫情监测工作,农业部及相关省要利用植保工程等基建项目,加强阻截带监测点建设,配备疫情监测仪器设备。根据监测任务主要配置植物有害生物采集、保存、鉴定相关仪器设备、全球卫星定位仪以及监测所需的其他设备,信息系统及网上远程诊断硬件,监测调查交通工具等。
  (二)疫情封锁
  1.管制目标。对于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传播特点,确定需封锁管制的重点植物、植物产品及应检物品,并将检疫管制要求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或个人)。
  2.管制区域。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疫情普查结果等,确定疫情发生范围。疫区的划定,由当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疫区范围涉及两个省(区、市)以上的,由有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划定疫区的,应根据有害生物发生分布情况及传播情况,结合地理环境,确定疫情发生区,并报农业部备案。
  3.管制手段。对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要实施严格的管制措施。实施管制的手段主要有发布疫情公告;在疫区或发生区周边设立检查哨卡,严禁相关植物、植物产品及可携带疫情的物品外运;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查;加强宣传,与有关企业签订落实检疫措施的责任状。为有效封锁疫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重要交通枢纽及关隘要塞等处,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4.封锁控制设备。疫区或疫情发生区的县级植保植检站应配有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检查用交通通讯设备、除害处理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等。
  (三)疫情铲除
  1.铲除原则。疫情的铲除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铲除对象主要是针对新发现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面积不大,有扑灭可能的;二是铲除时机应及早、及时;三是铲除措施应得当、得力,应用技术应科学有效,管理措施应依法从严;四是铲除后应跟踪监测,确保彻底铲除。
  2.组织发动。重大疫情的铲除由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在阻截带区域内依托地级植物检疫机构设立区域性疫情扑灭处置中心,增强应急处置植物疫情能力,达到及时、有效地铲除或控制发现的植物疫情。
  3.铲除方法。一是化学方法,即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药剂处理,如药剂熏蒸、喷洒、拌种、浸渍等;二是农业方法,如对所发生疫情地块采取改种、休耕等措施;三是物理学方法,即对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进行机械处理、热力处理、冷冻处理、辐射处理、高频或微波处理等;四是生物学方法,如对某些带病毒病的苗木通过茎尖脱毒等手段处理;五是生态学方法,如将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运往不适宜其生存的地区去加工、销售。
  4.铲除设备。主要包括施药器械、防毒设施熏蒸除害设备、运输工具等。
  5.效果评估。疫情铲除后,应坚持在铲除地及其周边地带继续予以定期监测和调查,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监管。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等评估铲除效果,确实达到铲除目标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公布铲除信息。
  (四)联防联控
  区域联动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开展公共植保的具体表现。通过区域联动,开展联合监测、联合检疫,共同防范有害生物传入。
  1.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协作组。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结合自然生态区域与行政区划,由农业部牵头组织成立协作组,组织开展跨区域的统一监测和防控。
  2.建设植物检疫信息网络平台。植物检疫机构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疫情发生情况,实现疫情监测数据的传输和共享,共同促进防控工作。
  3.加强科技的研发合作。植物检疫机构要联合科研教学单位开展潜在重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监测技术及新发生重大疫情的传播与防控技术的攻关研究,加强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使用开发,提高我国对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阻截能力,为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五)宣传发动
  重点向公众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宣传重大疫情阻截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当地政府的植物检疫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争取当地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支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宣传有关植物检疫技术要求、有害生物基本知识、防范及预防措施等,使公众掌握了解有害生物的简易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达到群防群治、统防统治的目的。
  (六)国际合作
  1.收集疫情信息。通过派团出访、参加会议及联合调查等形式,收集周边国家/地区及有关贸易国/地区疫情发生及防控信息,根据境外疫情动态及有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系统开展有害生物传入风险分析,为明确阻截目标提供依据。
  2.加强与接壤国家/地区双边协作。探索双边植物检疫的合作模式,建立定期互访会晤、疫情通报机制,协同开展监测、调查与防控。
  3.积极开展国际技术研究合作。通过科研合作等方式,加强国际间植物检疫技术研究,提升我国植物检疫科技水平,以协同控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跨境传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疫情阻截带建设,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疫情阻截带建设区域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疫情阻截带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检验检疫、财政、计划、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为明确职责,农业部与相关省(区、市)政府签订《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权利,确保疫情阻截带建设的顺利进行。农业部负责制订疫情阻截带建设规划,下达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制订并颁布疫情阻截带有关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管理;发布应该重点拦截的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和疫情发生信息;协调省际间监测和防疫行动。相关省(区、市)政府负责当地的疫情阻截带建设,按照农业部编制的阻截带总体方案要求,编制当地的疫情阻截带建设规划,健全区域内的检疫机构,落实项目的基建配套资金和监测防疫经费的落实,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划定疫区或疫情发生区,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保证区域内监测和防疫任务的完成。疫情阻截带建设相关省份要与有关地县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机构,责任落实到人。
  (二)完善制度建设
  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除必要的基本建设和资金投入外,相关的制度建设是确保疫情阻截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要逐步建立各类有害生物的监测技术规程,明确和规范监测的方法,保证监测效果和结果的规范性;要进一步健全发现新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制度保障。要建立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自我约束督导机制。
  (三)做好技术保障
  现有局部发生有害生物的封锁扑灭和外来重点有害生物的防范都需要科学的技术手段作为武器,要成立由植物检疫机构和科研院校等机构组成的专家组,开展风险分析和相关研究,根据有害生物的适生性和我国的作物布局,结合农产品进出口情况,提出我国不同阶段不同区域需要重点阻截的目标有害生物,提出监测的关键方法。有关科研院校要协助鉴定新的有害生物,研究扑灭和防治疫情的关键技术,协助对阻截带建设区的检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提供技术咨询。
  (四)积极筹措资金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必要的手段和资金作为保障。为保证阻截带建设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将在植保工程项目中,结合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和非疫区项目建设,加大对疫情阻截带内的疫情监测点和检疫检查站建设力度,改善并提高其监测、检测、检测和防疫手段;同时还将结合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阻截目标有害生物的监测和封锁控制的投入力度。相关省、地、县政府也要将疫情阻截带建设所需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植物检疫机构的正常工作运转,并确保疫情监测、扑灭、封锁所需经费,努力建立我国植物检疫防疫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植物检疫工作的公益性,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检疫工作的支持,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检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证在疫情阻截带内的植保植检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3人以上的检疫人员、必要的运行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疫机构能承担起疫情监测和防疫任务。
  (六)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项目化管理,严格监督、考核和验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施进度和质量。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头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形成严密、高效、廉洁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把开支审批手续,严格实施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对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在疫情阻截带实施区域,所需试剂、仪器、农药和药械等主要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确保产品质优价廉和生产安全。对于工作失职,督导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灾情蔓延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附件: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任务表

区域
省份
监测点(个)
监测对象

沿海
辽宁
160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烟霜霉病、南美香蕉叶疫病、梨火疫病、谷斑皮蠹、咖啡果小蠹、地中海实蝇等

河北
110

天津
60

北京
60

山东
230

江苏
200

上海
90

浙江
230

福建
200

广东
250

广西
190

海南
100

沿边
黑龙江
140
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马铃薯金线虫、亚洲梨火疫病、玉米切根叶甲、黄瓜绿斑驳病毒和辣椒实蝇等

吉林
140

内蒙古
100

新疆
280

甘肃
240

西藏
20

云南
200

合计
 
3000
 



攀枝花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攀枝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或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

  第六条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一)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旅游开发区规划;

  (二)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三)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开发利用地热、矿泉、地下水。

  第八条 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第九条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县级及其以下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旅游开发区规划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采矿权授予权限报送相应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它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不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地质环境保证金一并转让,同时变更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人,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采矿权人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应当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重新核定应缴纳的地质环境保证金。

  第十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实行收缴分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取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 复义务 , 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及其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治理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采矿权人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由收取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一般不予返还,分期治理确需返还的,首次返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物价、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应有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并按审批同意的方案施工。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必须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中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应当补充完整。

  第二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从事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 、弃土 、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小城镇建设在规划时应对整个规划区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该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但小城镇建设规划区未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虽经评估但未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均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治理;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为:

  “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内对人类有影响的所有地质体和各种地质因素作用的总和。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四十条 省政府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办法后,按省政府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