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39:18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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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对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应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
(一)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需作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还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编号、登记。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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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2013年8月1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6月25日公布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电石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电石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电石行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全行业装备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经济技术指标大幅提高,节能降耗和减排治污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到2010年,全国共淘汰落后电石生产能力305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计划任务。但应当看到,在下游产业的需求带动下,国内电石产能仍出现了过快增长势头,产业集中度不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推动电石行业结构调整升级,现将近期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行业摸底调研

  “十一五”期间,电石行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淘汰了部分落后生产企业和装置,部分企业进行了扩能改造,也有一批新的企业进入电石生产行业。为进一步了解行业状况,为“十二五”期间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提供准确的行业信息,2011年将开展一次全行业摸底调研。请各地按要求(详见附表1、2、3)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逐户登记,并对现有电石生产装置以及在建、拟建装置分别进行统计汇总。

  二、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请各地在行业调查摸底基础上,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电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行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目标和主要措施。请按要求(详见附表4和5)填写《2011年电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拟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011年电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须与各地根据《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上报的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相衔接。

  三、开展对已准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已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的管理,2009年我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 〔2009〕107号),要求各地对已经公告的准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已经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2011年我部将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为前四批已经公告准入的所有企业,检查主要事项为企业生产运行是否与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一致,即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是否较好保持了工艺装备、环保治理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等生产条件。各地在行业摸底调研过程中,要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再次进行核实,并汇总填写《已公告准入电石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6),同时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四、继续组织做好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请按照《关于继续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107号)的要求,继续组织企业做好电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的申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做好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是推动和落实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环保等政策协同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各地在电石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差别信贷等政策措施的主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早部署,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关于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十二五”淘汰计划安排(附表4和5),请于2011年4月底之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其他报表工作请于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上述所有报表需同时附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杨东伟 梅祖保

  联系电话(传真):010-68205203 68205202

  电子邮箱:yangdw@miit.gov.cn meizb@miit.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表:1.电石生产企业登记表 
  2.XX省(区、市)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统计汇总表 
  3.XX省(区、市)在建和拟建电石生产装置汇总表 
  4.电石行业2011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 
  5.电石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表 
  6.已公告准入电石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663971.files/n1366398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