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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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5月26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追认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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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

  
  根据《温州市2005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温委办发〔2005〕32号)的精神,为客观反映招商引资成果,切实做好全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完善统计体系,规范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效率,确保统计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
  一、内资的范围
  市外内资主要是指投资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市外资金,且用于在温州市投资举办企业。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引进县域以外且属以上投资领域的即视为市外内资。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主要指温州市以外国内各地(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县域以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非温州市户籍)以及由在外温州人创办的法人企业等来温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以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温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统计对象考核内容为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到位资金指从建设开始至报表期已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度,包括注册资金和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两部分,不包括流动资金、负债、贷款。
  三、上报分类(原始凭证)
  (一)单个项目每月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有关部门(协作办)审核把关后,每月将数据、凭证报市协作办。
  (二)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类项目每月上报报表时,如按月提供有效凭证有困难,经市协作办核准后,数据每月一报,有效凭证可半年一报。
  (三)单个项目每月到位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有关部门(协作办)审核把关,只上报综合表(附件2:内资1表),市协作办负责项目抽查。详细资料由各县(市、区)存档,不再送市协作办。
  四、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限。
  1.反映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当月引资项目(新建项目)、续建项目以及引进的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在本月到位资金的综合表(附件2:内资1表,须分管领导签署)于次月5日(含)前以书面形式上报。
  2.季度统计分析总结于季末次月5日(含)前上报;年度统计分析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季(年)度情况分析要包括国内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到位资金情况及同比情况、重大项目进度分析等)及具体做法、先进经验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思路。
  3.重大项目跟踪表(附件3:内资2表)为次月8日前上报。重大项目特指: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报材料。
  1.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到位资金:(1)注册资金,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主体是个人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需加盖企业公章;(2)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须提供银行进账单和相应的财务凭证(发票、项目决算表、收据、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三)确认原则。
  1.投资主体的确认。投资主体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必须来自于温州市以外(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县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外温州人创办的法人企业;个人投资的,其身份证地址(户籍)必须为市外(在洞头、文成、泰顺三县投资的为县域以外)。
  2.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确认。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注册资金确认,基础设施建设类中房地产项目的,不纳入考核统计,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有关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鼓励和引导的投资领域及纳入内资统计的产业(项目)见附件1。
  3.投资比例的确认。对非独资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所占的股份确认投资额。外来投资者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内资引进是两家(或以上)单位共同洽谈并完成的,按比例计入考核(具体比例由引资单位按工作情况协商确定后上报),并在上报凭证加以说明。市直属各单位引进内资上报凭证中须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具体部门(协作办)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到位资金引入比例等)。
  5.市直属各单位自行包装推出的项目、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等由市直属各单位直接上报,全数计入市直属各单位引资实绩。
  五、考评要求
  (一)审核。
  审核现采取常规审核的办法,逐步推广网上审核,每月审核一次。为提高效率和增加透明度,常规审核试行市协作办与各县(市、区)两级会审的方法,当场确认。市直属各单位引进内资项目上报的实际到位资金,原则上由市协作办负责审核、统计。
  (二)核查。
  核查分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两种。定期核查主要由市协作办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一般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核查一般每季一次,由市协作办组织。主要采取抽检方式,重点抽查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对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即“上报分类”中的第3项)的抽查数不低于20%。通过查看资料,走访企业及相关部门,了解引资情况和引资质量。
  (三)考评。
  考评重点分两块,一是对上报统计资料的考评,二是对统计上报结果的考评。凡迟报、漏报又无特殊理由的,除指标不予确认外,还要另行扣分,对存在差错的视差错情况扣分;在核查中凡发现有瞒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次即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一)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是客观反映我市国内经济合作成果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确保国内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真实。
  (二)负责内资考核、统计的各县(市、区)具体部门及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办法由市协作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州市内资引进项目考核统计的范围

  为确保我市引资的质量,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纳入我市内资考核统计所涉及的具体产业是:
  一、先进制造业
  主要依据《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等要求。对续建项目中、引进的改建项目和扩建项目有属《温州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统计。
  1.构筑轻工业发展高地的项目。壮大电工电器、鞋革、服装、泵阀等支柱类产业项目;发展汽车零部件、轻工机械、包装印刷等成长类产业项目;提升锁具、制笔、眼镜等特色类产业项目;培育水暖洁具业、不锈钢业、食品制造业、模具业、金融机具业等潜力类产业项目。
  2.构筑临港工业发展新格局的项目。着重发展船舶工业、石化工业、滨海出口加工业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依据《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领域是:
  重点引进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和新技术等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要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4〕159号)执行。
  三、现代服务业
  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主要发展商贸物流、金融、商务办公、信息服务、科研教育业和旅游业。
  商贸物流主要发展商贸和现代物流等项目;金融主要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和金融租赁业等项目;商务办公主要发展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和会展等项目;科研教育业主要发展研发、设计、专业技术服务等科研服务业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服务业项目;旅游业着重发展观光旅游、休闲旅游、专项旅游和特种旅游等项目,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集散中心。
  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等项目。
  2.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的项目。
  五、农林牧渔业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安全农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经济作物,提高养殖业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引进发展、改造和提升现有农家乐、渔家乐、农业休闲观光游等新产业的项目;引进特色农产品精深开发利用、引进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及动植物品种改良、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的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发展海洋产业,引进调整渔业结构,重点提升以养殖、加工和拓展流通的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


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

为做好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湘发〔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要信访案件的范围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市以上(含市)领导批示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
  (四)大规模群体上访和存在潜在大规模群体上访因素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二、重要信访案件的管理
  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信访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三、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程序
  (一)立案。对上级向市人民政府交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市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信访局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来信,经市领导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移送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市信访局对其他需列入重要信访案件管理的,填报《重要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二)交办。市信访局对被列入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访局的文件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三)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15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信访局。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四)结案。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访局行文函复上级,其中对于上级交给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以市政府文件回复。
  (五)归档。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由市信访局按规定归档备查。
  四、办理要求
  (一)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60日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
60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二)市信访局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行政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行政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三)市信访局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四)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信访局应发出重要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五)市信访局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六)市人民政府定期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湘办发〔2003〕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长沙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请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