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计划外生产资料允许在系统外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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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计划外生产资料允许在系统外经营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计划外生产资料允许在系统外经营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决定,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更好地促进为国民经济发展、为生产建设服务,经研究,同意国务院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含其直属机构)对其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生产资料,在优先保证本系统生产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扩大到本系
统以外经营。计划内物资仍限在本系统内供应。接文后,请各物资供销机构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199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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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为使有关单位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
《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屋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
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
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税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二、税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下同)的产业属性、投
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做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前已批准立项,但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或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收尾、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预备项目,也必须按照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计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税金,并将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压缩不必要或不
急需的工程,节约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按协议或原资金来源比例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或自筹等办法解决。
三、基建项目按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税。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时,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
四、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编制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在项目投资计划中,包括
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指标。技术改造限上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计委、经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筑工程投资和税金计划。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定和下达。其中基本建设可按项目产业属性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但对楼馆堂所仍应按30%的税率列出税金。技术改造项
目按建筑工程投资列明税金。
五、实行项目就地征税。为了适应地域征税的要求,中央管辖的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经委。地方投资项目计划中由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列明税金并汇总后,抄送同级计委。跨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计划,由主要投资方负责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
投资项目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时,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无权否定。经同级税务部门对审核、汇总的投资项目税率和税金核定后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和税务局在审核各单位
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对其应征税金,发现有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按《暂行条例》进行修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切块给地(区)、市和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区)、市和县自主安排的投资项目计划,按本规定第四条,也必须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报送省级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经其按规定核定后再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和计委(计经委)。
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交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发),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交税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见附件)。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后的1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交税金,一次交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9月底以前缴齐
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交。多交的税金,可抵交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3个月内补交;多交税金的
,税务部门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可以委托各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
八、计划外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4个经济特
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在《暂行条例》中属于零税率范围的计划外项目,则采用其他方式给予处理。
九、如建设《暂行条例》附表二中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设外,还要采取没收建设投资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内建设项目,统一按《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在优惠办法公布之前,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先按《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附件略)



1991年7月12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和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doc
附件: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 导 纲 要


(试行)









目 录

n 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1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2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2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5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6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7页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等,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抓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
1.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2.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
3.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遵循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坚持专项教育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二、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是,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交往中,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自觉维护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
5.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中华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加强 “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了解和把握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坚持“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原则;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
6.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中华和各民族的特征,普及民族知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知道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基本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的、世界的视野分析和探讨各种民族现象,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联系实际进行思考、探讨,在思想和行为上培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必须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各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

◆小学中年级阶段(三、四年级)
民 族 知 识 启 蒙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②知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的总称;③初步了解56个民族的基本特征;④了解自己所属民族的分布区域、人口数量,以及语言、文字及主要的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等;⑤形成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


◆小学高年级阶段(五、六年级)
民 族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56个民族的地域分布及居住特点;②了解各民族的主要风俗习惯;③了解各民族语言文字特点;④知道各民族著名人物;⑤了解各民族在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⑥知道中华各族人民凭借勤劳、勇敢和智慧,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和文化;⑦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⑧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必要性的基本认识。


◆初中阶段(七、八年级)
民 族 政 策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科教文卫事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②知道党和国家制定上述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取得的巨大成就;③正确认识与对待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日常生活中,能遵循并运用民族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树立和巩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十、十一年级)
民 族 理 论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和掌握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
民 族 理 论 常 识 实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理论,提高理论素养;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基本国情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以上标准在整体篇幅中可适当压缩)④对在职业生涯中注意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有较全面的认识;⑤在职业生涯和交往中具备较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能力。

四、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
8.中小学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学校是对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安排,保证活动质量。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要因地制宜组织好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的选择要符合各族学生的年龄特征,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生活中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自豪感。
9.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灵活选择、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注意发挥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方法和途径的综合作用,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竞赛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相关学科渗透,与学校艺术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师生参观互访,相互学习,积极开展各民族学生之间结对帮学等活动。
10.民族团结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从学生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中捕捉有教育意义的内容。要通过地域性民族特点的介绍,使学生知道家乡的民族特色、风俗文化,关心本地区民族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通过对各地区民族特点和发展现状的了解,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各民族人民的力量,不断增强不同民族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11.融合多种教育资源,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有效配置文本资源(如图书、报纸、杂志、照片、地图、图表等)和音像资源(如电影、电视节目、录像、VCD、磁带和各类教育软件)。聘请各民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顾问或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五、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
12.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是关键。要致力培养一支爱党爱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民族知识和民族理论素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献身民族团结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13.应对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组织专门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都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民族团结教育的骨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并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
14.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地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政教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
15.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骨干队伍建设的长远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岗前培训、教学研究 、集体备课、集体教研、教学竞赛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师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各学科教师要提出民族团结教育的具体要求,使每个教师将民族团结教育自觉地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
六、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
16.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制订相应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方向发展。
17.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都应有相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或分管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级教(科)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校有关教师具体实施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工作,定期举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总结与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18.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编写和制作,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资料、图书、音像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上述教材的使用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教学网络资源库的建设和共享。
19.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及时总结和交流研究成果。学校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校本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20.要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制订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评价方案,加强对教学效果的考察考评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21.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这也是一项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注意从政治的高度掌握政策,既要积极稳妥做好把关、指导工作,又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妥善解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各地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以便为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