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1997年-1999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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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1997年-1999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1997年-1999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中秘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1986年11月4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协定,就1997年-1999年度两国文化交流签订如下计划:

              文化、艺术

  第一条 中方派一个京剧团访问秘鲁。

  第二条 秘方促进一乐团指挥访华,指挥北京某一交响乐团演出。

  第三条 秘鲁在中国举办一个曾在华学习美术的画家绘画展。

  第四条 中国将在秘鲁举办一个工艺品展。

  第五条 双方互办图片展。

  第六条 双方将在1997-1999年度计划期间促进博物馆专家互访。

  第七条 双方将为组织一个关于中秘关系史的文化、人类学研讨会提供特殊方便。

  第八条 双方同意为文化及传播性质的展览相互提供场地。

  第九条 双方互派民间音乐家互访,组织有关两国不同音乐方式的讲座及报告会,以便进行该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教育

  第十条 中国政府每年向秘鲁提供四个进修生或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秘鲁政府向中方提供便利,以便中国学生在秘鲁的国立和私立大学里学习和进修获得年度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方继续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派遣一名教师到秘鲁天主教大学开展中国语言、文化和文学的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大学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校际联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秘鲁太平洋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根据已签定的协议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 双方将派教育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互访,以便相互了解对方教育现代化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大学教师的互访,通过国立农业大学、国立工程大学和特鲁希略国立大学与相应的中国大学实施研究项目。

               友好往来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和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七条 双方积极促进两国青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双方负责全国青年事务的机构建立定期交往关系。

               报刊出版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一个出版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广播、电影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对方的电影电视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间的专业合作、节目互换和人员互访。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电影界专业人员的互访和交流经验。

               财务规定

  除有关互派奖学金生及派往对方国家任教的教师或进行研究工作的专家等项目外,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的派出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方支付食宿、当地交通以及确保访问、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必要费用。

                其它

  对本计划各项条款的落实将事先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调。
  本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利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鲁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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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公捕大会上的“口罩”

杨涛


据2004年第17期的《新闻周刊》报道,近日,安徽阜阳市清河广场人声鼎沸,全市伪劣奶粉案件涉嫌犯罪人员公开处理大会在此举行,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宣布对24名涉嫌犯罪人员实行依法逮捕。
笔者注意到在图片中,24名犯罪嫌疑人是戴着口罩,一字排开站在公开处理大会上的。
所谓公开处理大会实质上就是我们司空惯见的公开逮捕大会,即公捕大会。对于举行公捕大会,笔者向来就不持赞成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等同于罪犯,而公捕大会却给公众留下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表像,对于日后的公正审判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而,公捕大会是不可取。
即使退一步讲,对罪犯在人声鼎沸的广场进行公开宣判,即进行所谓的公判大会,也是不足可取。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和透明的要求,但这种审判公开一般是贯穿审判的全过程,而且宣判是在法庭这种能让人理性张扬的特定场所。而公判大会却听凭于公众的感性与激情宣泄,把罪犯当作服务于某种公共政策的道具,也不考虑罪犯的其他并未被法院剥夺的各种权利的保护,本质上仍是一种运动式的司法,与一个法治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精神并不相符。
尽管如此,但笔者对安徽阜阳市在伪劣奶粉案件的公捕大会上,给犯罪嫌疑人戴口罩的做法还是有着些许感动。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法治的意识并未得以充分的张扬,公捕大会、公判大会的危害不为人所知或不为人所理解,并且伪劣奶粉案件为万众瞩目。阜阳市有关部门在承受巨大压力下举行公捕大会时,还是注意了给犯罪嫌疑人戴口罩这一微小细节,正表明了他们的人性关怀和保护人权的法治意识的萌芽,比较于其他地方举行的公捕大会,这是令人可喜的进步。
谁也无法指望一步登天,法治也不可能在是暴风骤雨式革命或运动中诞生,制度的建设植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人文环境土壤上。法治社会的实现与人文环境的改变息息相关,而人文环境的改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为其添砖加瓦。因此,公捕大会出现的口罩,我愿意将其理解为是我们的司法人员为法治大厦的建设所加的一砖一瓦,尽管绵薄,却提醒了有关部门在今后公捕大会、公判大会如何给予犯罪嫌疑人、罪犯更多的人性关怀进而考虑废止这些做法带来示范的意义,实为可喜可贺。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界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提高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五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六是坚持改革创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法官职业化
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职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2、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
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许入“门槛”。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1)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常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2)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3)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5)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6)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7)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革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8)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4、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
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5、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6、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
通过职业化建设,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尤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7、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1)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3)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8、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北安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