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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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
  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在行政相对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其它必要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行政相对人承诺主要内容: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行政相对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行政相对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行政相对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受审批过程技术性问题限制的;
  (五)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批:
  (一)行政相对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现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其它相应审批方式、审批过程及审批承诺时限。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部门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告知承诺书(样式)昆明市XX(委办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编号:200第号
  按《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    
  承诺时间内颁发(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本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规定作出承诺,如本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名)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表示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核发、变更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4.申请人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中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可向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投诉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本机关在移送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两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①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联系方式:
  ②昆明市××(委办局)××处(室)。
  昆明市路号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个工作日内内颁发(许可证件)。
  昆明市××(委办局)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份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昆明市(委办局):
  本申请人申请从事的行政许可,现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本申请人承诺在从事(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市级各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4.本申请人承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5.本申请人承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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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河北驼梁等1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6处)

河北省
  驼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高格斯台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白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赛武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延安黄龙山褐马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五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基础数据库和一个业务网络,将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作为横向联系的枢纽,整合五项业务的纵向功能和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到2015年,初步建立全国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到2020年,建立完善实用共享、覆盖城乡的全国卫生信息化网络和应用系统,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惠及居民,服务应用。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医疗卫生工作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方便居民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居民健康卡发放为建设重点,统筹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完善区域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保障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措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共享。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府履行对卫生信息化规划、标准规范、投入、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行政职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学术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优势和作用,合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优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流程,通过居民健康卡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卫生信息网络,动态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满足居民预约挂号,享受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一系列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的需要;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共享的疫情报告、医疗服务、血液保障、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统计等信息系统,实时生成汇总数据,实现对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开发的组织保障,支持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和应用,统一卫生领域各种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完善相应的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卫生相关部门信息标准协同与合作,开发医疗保障、药品购销、中医药信息交换标准,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二)建立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国家级、省级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省或跨地区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实时采集生成汇总数据,主要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国家级信息平台要统筹卫生综合管理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等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功能,共享信息。建设区域(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与上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面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支持远程会诊、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支持传染病防控、慢病防治与居民个人健康管理,实现患者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各地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县级卫生信息平台(或数据中心)。

  (三)完善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食品安全、血液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决策信息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加快12320卫生热线建设,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医疗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应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完善医疗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提高新农合基金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方便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支持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支持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物流配送、临床使用管理,造福人民群众,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综合管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卫生信息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卫生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实现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资金使用、内部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服务于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数据库。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各业务系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使用健康档案信息、识别健康危险因素、改变不良健康行为、增强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的能力,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推进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医院之间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以及患者基本健康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动态融合,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五)健全覆盖全行业的卫生信息网络。遵循网络建设服务于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公用网络,建立三级平台之间、平台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服务于卫生全行业信息交换,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

  (六)建立居民健康卡。结合新农合一卡通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用居民健康卡有效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与主要诊疗信息记录、跨区域跨机构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进行个人健康管理。以参加新农合人员、新生儿、职业病高危人群等重点群体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与应用工作。

  (七)完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中医药信息系统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构建中医药专项、转移支付等预算管理监控平台,开展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采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功能。建设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基于中医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继续开展国家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利用技术平台、科研信息平台以及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提高中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加强中医药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信息化建设。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基础数据标准等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资源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资源和需求,统筹部署和开展卫生信息化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卫生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单位内部业务和管理应用系统,并将信息化建设和业务系统应用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完善卫生信息化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的机制,细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同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落实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订完善适应电子签名、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投入,注重效益。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把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卫生信息化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卫生信息平台、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四)制定规划,整合资源。各地要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目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制订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项建设,分步实施。要整合本地区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统筹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逐步建成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区域卫生信息网络。

  (五)培养人才,提高能力。要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卫生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重点培养具有医学和信息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和服务于技术、应用的实用型专门人才。扶持一些有条件的院校或单位建设医学信息学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在岗培训力度,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评聘制度,提高信息化专业人才的能力。要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承担卫生信息化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