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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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为了规范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特制订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好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三、申请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有商标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十)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每两年认定一次。
根据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近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评审的程序、办法,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聘请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人数19至27人,按单数确定。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认定的知名商标,应当公告,颁发证书。
七、金华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金华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金华市知名商标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九、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除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收受其他物品。
十、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核准登记。
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发现他人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可在其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5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予以更名,但恶意登记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十一、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十二、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可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金华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权益的行为。
十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十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延续或未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有损于知名商标声誉的行为。
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八、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十九、本办法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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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者.rtf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7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为表彰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养、造就一支优秀的企业家队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和我市经济快速崛起,经研究,现将市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经营者,调动企业经营者搞好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造就企业家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工交商贸行业中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企业须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第三条 市级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推荐、申报条件: 1.连续三年以上担任厂长(董事长、总经理)工作经历的企业现职领导人。 2.有强烈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大胆推进企业内部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企业生产(经营)性投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开拓,加快企业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 3.善于经营、勇于开拓。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企业无重大质量、设备、安全、交通、环保等事故。 4.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清正廉洁、忘我工作。实现企业职工收入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章纳税,按时足额交纳社保资金。能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企业、建设“四有”职工队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经常性地开展文化活动,活跃和丰富职工的精神生活,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 5.企业效益好、成长快。年利润在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交通、商贸企业为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同时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创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交通、商贸企业为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连续3年以上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后劲。 6.要优先推荐带领企业职工艰苦奋斗、经营有方、扭亏脱困的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性投入较大、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利用外资出口创汇额较大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创名、技术创新、质量创优、产品创牌”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第五条 成立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由市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县区经贸局(经县区委、县区政府同意)提出优秀企业家的推荐名单(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联提出),并向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公室报送有关企业经营者的业绩材料。评选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调查、整理、汇总并提出初评意见,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七条 评选出来的优秀企业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下文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