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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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制定的《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
          (2004年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二○○四年四月五日)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推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文化交流,省政府与农业部商定于2004年7月在我省酒泉市举办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以下简称“乡企贸洽会”)。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内容

  乡企贸洽会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为宗旨,以促进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开放开发、招商引资,合作交流、科技创新,劳务合作、产品展销为主题,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东、中部与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乡企贸洽会的主要内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技术交易、产业研讨,产品展示展销,省内外劳务合作。

  二、名称、时间、地点

  名称: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

  主办单位:农业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工商联合会。

  时间:2004年7月18-20日。

  举办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三、参加人员

  (一)国家领导人,国家有关部委及部分省(区、市)领导;

  (二)各省(区、市)乡镇企业及各方面经贸代表,各省(区、市)工商界、企业界、民间商会、协会等组织代表,劳务合作组织代表;

  (三)港、澳、台客商代表,外商及外方代表;

  (四)甘肃省各市(州、地)参展团和企业界代表;

  (五)酒泉市友好城市、经济协作城市党政领导、经贸代表;

  (六)国内从事经济、社会、“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新闻界代表;

  (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代表。

  参会代表及宾客约8000—10000人。

  四、组织机构

  乡企贸洽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及8个工作部,即综合秘书部、经贸洽谈部、展务展销部、劳务合作部、宣传文化部、环境建设部、旅游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各工作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组委会组成单位和酒泉市相关部门抽调。8个工作部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牵头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并报经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要详细、具体、责任到人,并明确时间进度。

  五、有关经费问题

  乡企贸洽会所需经费主要由省政府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酒泉市承担。同时,为了做好2004年全国乡企贸洽会的筹展、招商等工作,省上将给各市(州、地)补助经费2万元。

  六、有关工作安排

  (一)签约项目准备工作。各市(州、地)要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招商活动,与东部、中部等省(区、市)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劳务合作等。同时,要积极通过网络发布招商信息和项目。要拓展招商活动和劳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尤其要扩大民间商会、协会间的合作,开辟新的合作渠道,促成一批合作项目。各级外办、台办、商务部门要积极协作、牵线搭桥,扩大与外商、港澳台客商的洽谈合作。各驻外办事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调衔接当地企业界、工商界和商会、协会与我省的经贸合作。省工商联要做好与东部省(市)工商联的联络协调工作,积极促成一批合作项目。各市(州、地)要在6月中旬前确定需签约的经贸合作和劳务合作项目,并报组委会经贸洽谈部、劳务合作部,以便组委会编辑招商项目册,统一安排洽谈签约等活动。要认真做好洽谈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产品展示展销工作。本届乡企贸洽会,省上将组成统一的甘肃省乡镇企业展团参加产品展示展销,各市(州、地)要积极组织分团参加产品展示展销。展示展销活动要突出优势产业、强势企业,突出县域经济发展和示范园区建设,加大对省内名优特新产品的展示展销力度。省科技厅要牵头组织好省内外中小企业实用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成果的展示和供需对接洽谈,做好“河西星火产业带”主题报告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各市(州、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劳务合作洽谈准备工作。要拓展劳务合作范围,积极收集东、中部省(区、市)及全省用工需求信息,重点掌握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通过网络发布劳务合作供求信息。各市(州、地)要在6月中旬前做好劳务合作项目的大会签约准备工作,通过组织全省性的对外劳务合作对接活动,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劳务合作洽谈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各地劳务办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的搜集、统计、对外发布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劳务合作洽谈和签约工作,做好劳务合作签约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新闻宣传工作。要制定乡企贸洽会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组织企业通过广告、信息发布等形式,进行形象宣传和资源、项目、产品推介,对乡企贸洽会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

  (五)城市环境整治和主会场、主展馆规划设计工作。酒泉市要集中力量开展市容市貌整治活动,搞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工作。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确保市内道路交通畅通。要全面维修旅游景点设施,整顿规范宾馆、招待所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会展环境。广泛征集意见,比选场馆设计方案。要加快施工进度,做好主会场、主展馆的布置与搭建工作,确保会展场馆如期安全地投入使用。

  (六)组团参会和宾客邀请工作。参会代表和宾客邀请工作要按照“统一计划、对口联络、分别邀请、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方面提出计划,各有关方面负责实施。

  (七)安全保卫工作。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八)主要筹备工作。4月30日前,做好农业部召开的乡企贸洽会预备会的准备工作,完成《2004年乡企贸洽会甘肃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汇编》编印工作。

  5月20日前,乡企贸洽会组委会、酒泉市政府通过全国各省(区、市)主要媒体和网络发布乡企贸洽会信息,赴外邀请宾客;乡企贸洽会组委会向各省(区、市)乡镇企业系统发出邀请函,向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工商联、民间商会、协会,我省有关厅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发出邀请函。同时,完成乡企贸洽会开幕式实施方案和主会场设计方案,完成主展馆总体布置及甘肃省参展团展馆总体设计方案并报组委会审定。

  5月31日前,召开组委会第二次会议,检查筹备进展情况;审定乡企贸洽会主展馆、甘肃省展馆和大会开幕式实施方案和主会场设计方案。

  6月20日前,实地检查各工作部筹备进展情况,集中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企贸洽会宣传工作;确定接待宾馆。

  6月30日前,各市(州、地)完成产品展销组团工作;落实各省(区、市)组团情况及产品展销安排;上报各市(州、地)大会签约项目。

  7月6日,主展馆场馆清场,完成场地准备。

  7月8日,参展单位开始布展,组委会全面组织检查验收。

  7月16日前,主会场布置和各展馆布展完毕,大会开幕式准备就绪;召开组委会第三次会议。

  7月17日,进行预演预展。

  7月18日上午,举行乡企贸洽会开幕式和首场重点合同项目签约仪式。

  7月18—20日,开展项目洽谈及经贸项目、劳务项目签约、新闻发布、产品展销活动。

  七、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为各省(区、市)和我省各市(州、地)代表团及参展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重点技工学校提供1个标准展位。

  (二)免费为各代表团在住地提供1个洽谈室。

  (三)凡参加乡企贸洽会的外省车辆凭组委会统一发放的“通行证”,在甘肃省境内免收过路、过桥费。除违规车辆外,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拦车检查、扣留、罚款。

  (四)凡参会代表凭“代表证”、“出席证”,可在指定宾馆享受食宿优惠。

  (五)乡企贸洽会期间,对参展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

  (六)乡企贸洽会期间,所签合同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如相关资料完备,10日之内应办好相关手续。

  (七)乡企贸洽会闭会10日内,对在展厅未销售完的外地展销产品可协调其它场地继续销售,期间免收相关税费。

  (八)乡企贸洽会期间,在兰州中川机场、嘉峪关机场、鼎新机场、敦煌机场和酒泉、嘉峪关、敦煌火车站设立接待站,确保参会代表和宾客安全、方便、快捷往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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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严格依法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并注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以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和改善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适当调整。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现就居民个人外汇结汇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提出的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后,应当将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四、居民个人贸易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3号),及时向上级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的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六、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合规性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外汇管理部门、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