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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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证监机构字[2000]27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2000年度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已结束,为了使资格审核及授予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申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从业资格需具有大学本科或证券相关专业(财经、财会、法律、计算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学科的专科学历或高中毕业须具有连续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历。以上学历须为国家认可。

  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业经历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经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岗位上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的工作经历;

  (四)参加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自律组织举办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五)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证券从业资格:

  1、《证券法》规定不得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

  2、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受过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的;

  3、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受过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党纪政纪处分的;

  4、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受过刑事处罚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且没有定论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两科合格者,可申请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两科合格者,可申请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两科合格者,可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已取得从业资格者如被查实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中国证监会将撤销其资格,并视情节给予三年内或永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的处罚。

  二、申请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即退还原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即退还原件);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即退还原件);

  (五)连续两年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业经历证明(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提供);

  (六)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其中两张自行贴在《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本。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三、审核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即可通过所在法人机构统一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异地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分公司的人员以分公司或指定的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单位直接向当地的派出机构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的正本以及初审意见于2001年2月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各派出机构对拒绝受理的申请或初审未通过的从业人员,应说明原因。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的以往经历和学历状况的审查,要对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原件进行同一认定,要与出具证明的机构核对申请人员的以往经历和表现。

  各派出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有关投诉。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向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复审未通过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说明原因。

  为了建立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各代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须按我会统一制定的 EXCEL格式上报申报材料,各派出机构对初审通过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按我会统一制定的EXCEL格式进行汇总后,须将软盘于2001年2月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附件: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略)

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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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1979年2月23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

建城[2010]17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动物园管理,促进动物园(包括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动物园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动物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中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的专类公园,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示范场所,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其中心任务是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和科学研究,并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和环境保护宣传。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动物园的发展,切实抓好动物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动物园行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丰富群众生活、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及自然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和动物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偏离了动物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出现了把动物园变成营利性机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情况,导致动物保护和动物园管理水平下降,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给野生动物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与动物园的公益性质和中心任务相悖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和取缔。

二、切实加强动物园管理

(一)加大投入,保障动物园可持续发展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资金、机构、政策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以保证动物园具备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动物资源、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兽医等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要设立动物园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不能将动物园视为“财政包袱”,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公益性动物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得转让。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认养等形式支持动物园的发展。

(二)严格管理动物园选址和搬迁,确保动物园的公益性质

新建和搬迁动物园,要按照动物园的公益性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把关。论证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结果要通过两种以上的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最终论证结果要经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确需搬迁的,搬迁后不得改变动物园的公益性质,不得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动物园安全运营

各地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园日常运行管理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动物园要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安全警示标识等设置,及时检查维护园内设备设施,确保动物和人的安全。要制定动物逃逸、伤人等突发事故及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

(三)切实保障动物福利,保证动物健康

动物园要保质保量供应适合动物食性的饲料;建设适合动物生活习性、安全卫生、利于操作管理的笼舍,配备必要的防暑御寒设施;加强兽医院建设,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和救治措施,为动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死亡动物的尸体;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让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

不能提供上述基本福利保障的公园不得设立动物展区。

(四)健全档案管理,科学规划发展

动物园要建立健全园内动物饲养、管理档案;设立动物谱系员专门负责登记、整理动物谱系资料,依据动物园行业的种群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动物种群发展计划。

(五)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规范行业管理

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力量,在行业现状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动物园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动物园建设、管理配套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使动物园行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动物保护意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动物园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动物园在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普及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发挥重要作用的认识,使动物园成为向公众传递关爱自然、保护动物等良好信息的窗口。对于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问题,要积极响应、妥善解决。

三、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当前动物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全面清理各类动物表演项目

各地动物园和其他公园要立即进行各类动物表演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

(二)严格禁止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

动物园和其他公园内严禁开设野味餐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非法销售野生动物产品。存在上述问题的动物园、公园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三)坚决纠正对动物园进行租赁、承包等违规经营

禁止将动物园、公园动物展区、动物场馆场地或园内动物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存在上述问题的动物园、公园要限期整改,尽早恢复动物园的公益性质。

(四)严肃处理侵占动物园等公园绿地的事件

严禁借改造、搬迁动物园,变相侵占公园绿地;对侵占动物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

各地要对照本意见各项内容,全面开展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各动物园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园的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部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把动物园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和复查内容。对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动物园,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配合检查、不进行整改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动物园,将予以停业整顿,并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