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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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511号




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4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的水污染物项目不作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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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02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义务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坚持除害防病,自觉纠正和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爱卫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管理范围的各单位和居民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均应指定内设机构或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健康教育、除四害等任务。
第十二条爱卫会委员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科普知识;
  (二)新闻媒体负责设立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对公众关心的卫生问题进行报道和舆论监督;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围绕居民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卫生行为;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在候诊场所和住院病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传播卫生健康知识;
  (六)各单位负责在办公、生产、生活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地宣传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三条本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内吸烟的规定。
第十四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统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脏乱差等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当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要求实施除四害活动。
第十六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保证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市爱卫会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
  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第二十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由同级爱卫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授予卫生先进称号的,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8日印发的《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1995〕5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0〕0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05-2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办理2 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每超过20万元可再申办1个名额,并免缴城市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城镇户口员工入户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1、申办的对象


  (1)民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投资,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三胞”投资企业)。


  所谓为主投资,是指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最大份额,掌握控股权。


  (2)民营企业自1995年起,年实际纳税额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退 税款,下同),可一次性申办2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每超过20万元的可再增加1个名额 ;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办1名业务骨干户 口迁入我市。


2、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营企业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或主要业务骨干;


  (2)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续签5年劳动合同,具有城镇户口;


  (3)年龄界限: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男的在50周岁以下,女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市紧缺的技术性强的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男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本市紧缺专业的人员,男的在38周岁以下,女的在35周岁以下;户口落在本市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5周岁。


  (4)在本市自有居住条件;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大专毕业以下(不含大专毕业)的一般 干部或工人原则上不予迁入本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


4、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企业代码证书和近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缴税单;


  (2)当事人已履行的连续3年的劳动合同和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


  (3)当事人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当事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当事人原籍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粮管部门出具的户粮关系证明;


  (6)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粮籍证原件和复印件;


  (7)拟落户地镇(街)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二、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一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督管理处(地址:湖滨南路69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401室;电话:2220042)领取《厦门市民 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经市工商局确认企业性质后,再分别报请主管国税局和地 税局确认实际纳税额。


  2、经市工商局和主管国(地)税局确认后,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二点至第七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申办户口手续。


  3、经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后,再到市粮食局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三、对民营企业人员入户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办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厦门市民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