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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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等综合条件,将企业分类、分级、分档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分类分别设置指标与权重,并按照企业特点设置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经营难度调节系数为0.8—1.2,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四)资产营运的效率。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以下简称备选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基本评价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比较指标作为企业跟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比较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企业)中一级一至三档选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企业)及区域垄断型企业(简称C类企业)选用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备选指标作为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指标,在附件一中选择确定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要求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比较指标及备选指标的设置,根据企业分类、行业特点及企业所处发展时期与主导目标的不同,企业可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委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以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相关数据为目标值;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以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备选指标以预算相关数据或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备选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预算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申报及核定备选指标。每年申报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时,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两个指标(特定行业可选择其他量化分类指标),向市国资委提出备选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选定的备选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二)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负责人岗位贡献及民主测评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及任免适度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与企业负责人的岗位挂钩,并结合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四)参与职工民主测评人员的构成、程序等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安全性、增长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综合社会贡献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三)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总体评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指标的选用。
(四)考核的主要过程和方法。
(五)考核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指标的实际情况。
(六)考核的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其他状况的评价。
(七)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的运用:
(一)作为出资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及重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当年该企业经营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E级。事后查实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经营班子及成员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调为E级,并扣回多兑现的奖励,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会计作假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建议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年薪。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



项目





分类
(一)基本指标
(二)比较指标
(三)行业分类指标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
1、净利润(30)
50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
30
根据备选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0
2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15)



B类及C类企业


1、净利润(20)
40
1、总资产周转率(15)


30


根据备选指标或特许经营权合同、年度预算等约定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5
3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成本费用利润率(15)






附件1

企业备选指标



一、A类一级企业

[二档]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档]

(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商品房闲置率

[二档]

(三)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四)珠海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速动比率

7.应收帐款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五)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成本费用利润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总资产周转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10.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B类一级企业

[一档]

(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七)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集装箱吞吐量

[二档]

(八)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技术投入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C类一级企业

[二档]

(九)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十)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5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2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B类及C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比较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2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2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B类及C类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0.2次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0.2次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三)备选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中一至三档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2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2.B类及C类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3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其中1、2中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D类企业的指标及计分方法另行约定。

三、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虽达到A级分数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A级,相应降为B级。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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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业经2010年12月30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展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封山禁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山,是指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法对山区采取定期封育、禁止砍伐垦荒的措施。

  本规定所称禁牧,是指禁止在林地范围内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四条 封山禁牧坚持统筹兼顾、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相结合,从严管理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对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舍饲圈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确立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均实行封山禁牧。

  第七条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起草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乡(镇)政府、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封山禁牧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封山禁牧计划。

  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中应当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封山禁牧具体区域(四至范围)、禁封方式、期间、警示标志、措施、投资概算、效益估算和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封禁区域后,应当通过媒体和在禁牧村(屯)发布通告。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山口、路口、周界明显处设立界桩、警示牌和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在牲畜活动频繁和交通要道区域,应当采取拉护栏、开沟挖壕、垒墙或者栽植有刺林木等防护措施。

  第十条 在封山禁牧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封禁;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封禁。

  第十一条 县(市)区林业部门可以根据封山禁牧区域实际,结合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设立护林员。护林员应当学习、宣传有关封山禁牧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所看护封禁区域实施定期巡护,制止破坏封禁秩序行为。对发现破坏林地资源的,有权利和义务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应当承担封山禁牧的有关管护义务。

  林业部门应当鼓励、指引和协助使用权人打破权属界限,跨县(市)区、乡(镇)、村、组等多种形式联合封育。

  第十三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非法焚烧、野炊、垦荒、采伐;

  (三)违法捕猎、采挖植物、采集珍贵树木种子;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公开电话、网络等通信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扶持封山禁牧区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移劳动力,引进、改良畜禽品种,提高圈养比例,推广秸杆饲料,节柴改灶、发展沼气。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畜禽圈舍用地。

  第十六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使用权人结合封育合理进行林下种植业、养殖业的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每年11月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林木生产情况和生长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

  封山禁牧规划设计、成效调查文件和各类审批文件等应当归档,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从事封山禁牧管理和管护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限为3年。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8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
2、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0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10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30分,做强做大30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4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一定比例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奖励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奖励4分。
4、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奖励4分。
5、当年新增1个国家级品牌,奖励3分;
6、当年新增1个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奖励3分;
7、当年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奖励3分;
8、当年新增1个上市公司,奖励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经济运行得分×30%)+(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5%)+(“三重”工作得分×2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本市系统工业部门(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6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