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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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费的管理,根据《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委托的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代理村会计业务所发生费用由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四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实行“取之于村、用之于村、结余留存、超支不补”的原则,由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的提取标准为:所辖村数在10个以下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2000元;所辖村数在11至20个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1700元;所辖村数在20个以上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1500元。
第六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从各村提取代理费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第七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主要用于: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外聘财会人员的工资报酬及办公业务经费(包括会计材料费、电话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村会计委托代理费的使用情况向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县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应当每半年对代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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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 1990 7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即日起
施行。
附: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
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
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
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
理。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
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
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提
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行为。
第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以下简
称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的出让合同。
第九条 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具体报批程序和附送文件,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
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地块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
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有意受让人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
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和包括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土地
管理部门在接到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达成协议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
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投标对象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
息),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
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
标者,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开标、评标和决定中标者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四)中标者应在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就依法批准出让的地块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以及拍卖时间、地
点,报名时间、地点。
(二)有意参加竞投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购买“拍卖须知”、“用地规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持当事人姓名、国籍、单位或
组织的名称、主要营业场所或住所等有关证件报名,缴纳保证金后领取应价牌。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
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定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交付出让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受
让人应向出让方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
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中标者或竞投失败者所交保证金,
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六条 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保
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保证金,受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出让金应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币种支付。
第十八条 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交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九条 出让金的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和物价部门根据出
让地块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市政设施等条件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每年每平方米一元以下标准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出让期间,受让人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筑
要求时,必须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核准后变更,
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上进行的各项开发经营活动,应按国家和本省
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建成。
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
对受让人提出警告,或并处每平方米2-4元罚款,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受让人将土
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出让金全部交清,除出让金外,已投入
建设资金占总投资的30%以上方可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
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在转让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和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报经市、县土
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变更登记费,换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国境外进行。在
中国境内进行转让,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在中国境外进行转让,应取得所在国或地
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机构的
认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的转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转让人需要变更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
用途和规划建筑要求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转
让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按转让价格计收增值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价格低于核定
价格的,按核定价格计收增值费和土地管理费。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受转让人应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
地管理费。其标准按出让或转让价格的1%计收。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
县人民政府有按转让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社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实现双效益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使其更好地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和繁荣出版事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内容: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出版物结构与质量、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及办社条件。
第三条 评估依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评估工作作为高等学校出版社建设的一项制度,两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负责同志组成的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审核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教委的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其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社长、人事、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本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实测各项指标,写出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自评、复评和直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按照第八条要求建立评估领导小组,学习文件,进行评估业务培训,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2.自评阶段:出版社按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测,写出自评报告;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提出意见,写出评语。
3.复评阶段: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抽查项目,验证评语,评出分数。
第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高等学校出版社,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将适时表彰,并重点扶持,力争办成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第一流出版社。
第十一条 对评估不及格的高等学校出版社,给予整顿、停业整顿直至停办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指标体系(暂 行)
------------------------------------------------------------------------------------------------------
|Ⅰ级指标| Ⅱ级指标 |分 值| 满 分 标 准 |
|--------|--------------------|------|----------------------------------------------------------|
| |Ⅱ--1办社方向 | 5 |坚持办社方向和宗旨,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
| |--------------------|------|----------------------------------------------------------|
| 办 | | |能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措施落实,能严格执行各项 |
| 社 |Ⅱ--2管理水平 | 5 | |
| 方 | | |管理制度,效果良好。 |
| 向 |--------------------|------|----------------------------------------------------------|
| 20 | | |获政府办的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图书奖占评奖时限内全部品种 |
| 分 |Ⅱ--3获奖图书 | 5 | |
| | | |的2%。 |
| |--------------------|------|----------------------------------------------------------|
| |Ⅱ--4出版基金 | 5 |正式建立出版基金,并用于教材、专著的出版,效果显著。 |
|--------|--------------------|------|----------------------------------------------------------|
| |Ⅱ--5教材专著比例 | 6 |占当年初版种数50%~60%,占全部品种60%~70%。 |
| |--------------------|------|----------------------------------------------------------|
| 出 |Ⅱ--6重点图书比例 | 5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图书占全部初版书5%以上。 |
| 版 |--------------------|------|----------------------------------------------------------|
| 物 |Ⅱ--7重版图书比例 | 4 |品种占20%~50%,册数占30%~60%。 |
| 结 |--------------------|------|----------------------------------------------------------|
| 构 |Ⅱ--8内容质量 |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与 |--------------------|------|----------------------------------------------------------|
| 质 |Ⅱ--9编校质量 |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量 |--------------------|------|----------------------------------------------------------|
| 35 |Ⅱ--10装帧设计质量| 3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分 |--------------------|------|----------------------------------------------------------|
| | |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无 |
| |Ⅱ--11印刷质量 | 3 | |
| | | |不合格品。 |
|--------|--------------------|------|----------------------------------------------------------|
| | | |社长、总编、书记符合条件要求并配备齐全,其中主要负责人 |
| 队 |Ⅱ--12领导班子建 | 5 |的主要精力放在出版社,主要领导相对稳定。实行和健全社长 |
| 伍 | 设 | |负责制。 |
| 建 |--------------------|------|----------------------------------------------------------|
| 设 |Ⅱ--13职工队伍建 | 5 |人员结构合理,职称结构合理,其中高级职称占编辑人员的比 |
| 和 | 设 | |例为30%以上,新职工培训后上岗。 |
| 制 |--------------------|------|----------------------------------------------------------|
| 度 | | |按照新时期出版工作的指导方针,出版社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
| 建 | |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完善的决策管理办法,基本建立和健 |
| 设 |Ⅱ--14管理制度 | 5 |全以质量为中心的各项目标管理制度,并得以较好落实。有较 |
| 15 | | |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贷管 |
| 分 | | |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内部审计 |
| | | |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
|--------|--------------------|------|----------------------------------------------------------|
| | | |总码洋、总实洋及自办发行量均比上年有所提高,逐年扩大覆 |
| |Ⅱ--15图书发行 | 6 |盖面及发行网点,储备总码洋及结构合理,发行费用合理,利 |
| | | |润提高,应收书款占发行码洋80%。 |
| 经 |--------------------|------|----------------------------------------------------------|
| 营 | | |利润率达到5%~12%,销售利润率逐年增加,图书销售率逐年|
| 管 |Ⅱ--16经营管理 | 6 |有所增加,主要原材料消耗率有所降低,自留资金合理分配,国 |
| 理 | | |有资产逐年增值。 |
| 15 |--------------------|------|----------------------------------------------------------|
| 分 |Ⅱ--17市场调查及 | | |
| | | 3 |有制度,有效果。 |
| | 信息反馈 | | |
|--------|--------------------|------|----------------------------------------------------------|
| |Ⅱ--18办公、生产用| | |
| 办 | | 6 |办公用房满足需要,书库基本满足图书储备需要。 |
| 社 | 房 | | |
| 条 |--------------------|------|----------------------------------------------------------|
| 件 |Ⅱ--19技术装备 | 5 |运输工具满足需要,使用电脑管理、排版等。 |
| 15 |--------------------|------|----------------------------------------------------------|
| 分 |Ⅱ--20资金 | 4 |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自有流动资金。 |
------------------------------------------------------------------------------------------------------
说明:
1.出版物质量栏内各项质量分级标准依照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抽检率不得低于年度出书的10%,其抽检应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不得弄虚作假。
2.除上列指标要求外,被评估的出版社还需附文字材料,包括出版社概况、发展规划等。若出版了内容有严重问题的图书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亦需另写专题材料。
3.上述指标为满分值,评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档。即较好者为满分,一般者为满分值的0.7,较差者为满分值的0.4。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为及格。
4.上述评估指标一般以评估前两年数为准。
5.获国家级图书奖一种加6分,丛书最多加10分,提名奖加3分,丛书最多加5分。
6.被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有关方面发文通报批评的图书,一种书扣6分,丛书最多扣10分;被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图书,一本书扣3分,丛书最多扣5分;若受双重批评,按高分扣除。
7.本评估体系不包括音像及电子出版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坚持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出版社领导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由学校任命。社长为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出版社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社长离任后,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社长应为专职。如校长兼任社长,常务副社长应为专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八条 具备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和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具备较全面的出版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能团结人,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严于律己。
第十一条 社长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社长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和出版方针,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出版方向,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对国家和主管、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出版任务和出书范围,确定选题计划、出版计划和其他重要的工作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的优势,办出出版社的特色,确保完成国家和有关领导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五条 全面负责出版社生产经营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多种渠道组织本版图书的销售,根据市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决定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价格和折扣。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社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确保出版社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七条 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和精简机构的原则,提出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积极推进出版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改革方案,报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本社职工奖酬金和福利分配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提出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报请校长任免(聘任、解聘),或经学校授权,由社长任免(聘任、解聘),报学校备案。有权提名其他干部配备人选,在征求社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学校有关部门任免。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其他领导成员的积极性,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社长主持社务委员会会议。社务委员会委员由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社务委员会是议事机构。出版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社长每年应向职工大会述职或进行工作报告,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长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委)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社长,由国家教委、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办或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社长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出版经营的书刊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育、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立专职总编辑(包括副总编辑)。总编辑属行政职务。
第三条 总编辑应为专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职。
第四条 总编辑由社长提名,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任命。
第五条 总编辑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二、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九条 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编辑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过主编、主审或编辑加工500万字以上的经历。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二至三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副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一至二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
第十条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及著述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一定的出版业务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二条 总编辑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长领导下,分工负责编辑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纪律和法规,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协助社长制订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图书的组稿、编辑、校对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对书稿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 审定图书的装帧、设计方案。审查样书,组织再版图书的修订、重印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对书稿编辑和印装质量的检查,以及优秀图书的评选和重点图书的评介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出版社的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学术发展动态和图书市场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对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出编辑人员职称评定、聘任及晋级的方案。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协助社长做好版权管理工作,经社长授权,代表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及“出版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辑人员加强同作者的联系,加强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完成社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由国家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一)本版图书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出版物编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