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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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5号

各直属单位、市容环卫行业协会: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两办两局”新职能和行业综合改革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本细则所指文明单位包括市级文明单位和局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是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弘扬行业精神,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员工素质,树立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市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共性标准: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员工素质文明。具体是: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我心灵美,创造市容美”、“忠诚敬业,公正文明”的行业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深化“七不”规范活动,落实“七建”目标,干部职工普遍遵守社会公德,具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素质,特别是带头遵守市容环境公德,从“文明用厕”等小事做起,爱护身边环境。

  (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示范作用显著。具体是: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积极参与文明行业等全行业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志愿者团队;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参加城乡结对共建,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同创共建活动,积极促进网络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的场地和人力等资源,开展拥军优属等同创共建活动。

  (三)管理科学民主公正,人际关系和谐。具体是: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列入考核;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落实厂(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单位职工利益矛盾,人际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开展单位文化建设,学习风气浓厚。具体是:积极组织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班组学习,形成学习制度,搞好学习考核;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广泛开展科普教育,重视智力投资,培养员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增强单位创新活力;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无“黄毒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五)优化整洁内外环境,卫生环保达标。具体是:深入开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教育,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加强单位的环境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建设、卫生防疫、医疗保健体制健全,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达标;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不同性质的文明单位还应符合下列分类标准:

  (一)企业文明单位分类标准:

  1、两个效益突出。具体是:经济效益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前列;环境效益突出,得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市民的认可。

  2、管理制度完善。具体是:按照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建立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企业领导制度等共同构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文化建设有特色。具体是:形成以企业精神为核心价值观、以企业品牌为外在表现的企业文化体系。突出诚信建设,无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发生,企业社会声誉良好。

  (二)事业文明单位分类标准:

  1、三个效益突出。具体是:管理效益突出,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经济效益突出,单位经济运行正常,得到上级财务部门认可;社会效益突出,各项工作得到社会、企业和市民的认可。

  2、管理制度完善。具体是: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共同组成的内部管理制度。

  3、单位文化建设有特色。具体是:对内积极弘扬行业精神,形成干部职工一致认同的价值理念和自觉遵守的工作规范;对外积极倡导市容环境公德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与社会互动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职能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单位初审后,择优上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办)。

  市容环卫行业内的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市局文明办申报。

  属于市容环卫行业范畴、但党政隶属关系不属于市容环卫系统的单位,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申报,由行业协会初审后,择优上报市局文明办。

  企业的车间、分厂,机关的处室原则上不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经济独立核算历史3年以下及职工在2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局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其数额一般控制在局级文明单位的10%左右,局级文明单位其数额一般控制在基层单位总数的60%左右。

  第十条市级和局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局级文明单位在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上报的预申报单位中择优产生。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由市局文明委从连续两届局级以上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至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全国文明单位及全国同行业文明单位一般由市局文明委从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需要申报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在评选年度的年初向上级单位、行业协会预申报,经上级单位、行业协会预审后择优推荐至市局文明办。凡预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同时预申报局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局级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主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鉴定,分层考核,统一命名”的原则进行,考评依据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准入性标准》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考评标准》。市局文明办负责牵头对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直接向该办申报的其他单位的创建考核,市局各职能部门结合年终工作考核进行准入性审核和综合评分。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准入性审核和综合考评,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局文明办。凡考评达到80分的申报单位,经市局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局党委、行政批准并命名、表彰。

  市级文明单位的考核由市文明办依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组织进行,凡考评达到9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凡已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授予局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局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局文明委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凡获得局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三分之二个月标准工作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直接向市局文明办申报的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市局文明办管理,其他局级文明单位由市局文明办委托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文明单位考核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七)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的文明单位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八)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第十九条市局文明办和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其荣誉称号,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该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消程序:由市局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消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消决定。局级文明单位的撤消程序:市局文明办调查核实,并征求直属单位、行业协会意见后,报请市局文明委批准,作出撤消决定。被撤消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贯彻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市局文明办,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沪容环委[2002]1号)自本细则实施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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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医院和彭巴医院。

  第四条 莫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
  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工资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20%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并免费提供使用水、电。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旅差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三十天带工资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代表
     史  锐          埃恩妮·德·阿尔梅伊达·玛托斯
     (签字)               (签字)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策发[2004]228号,2004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防止和纠正某些偏差,维护和发展林业的大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方向,把握大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支持林业发展是我们一贯的指导思想。社会力量造林在过去为推进我国林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也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盛世兴林的大好局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的地位、作用和效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公众生态意识不断提高,对林业的关注程度和投资热情日益增强,以多种所有制经营形式和多种投资形式发展林业的景象空前活跃。要引导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使林业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服务,及时指导,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越是在林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林业主管部门越是要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广大群众愿意投资发展林业,但对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由于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切实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抓住重点,宣传到位,加大对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的普及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造林,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方向;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的核发程序、用林木进行抵押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当地速生丰产林生长量和出材量、速生丰产林工程的规划布局、涉及速生丰产林的有关政策、速生丰产林与普通营造林之间的不同;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业税费政策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现实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服务,广而告之。

关于投资回报的宣传,重点是: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树木的生长量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关于采伐的宣传,重点是: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让公众认识到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意见办理。

关于抵押贷款的宣传,着重要明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而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对群众的咨询服务工作,客观评价投资造林的收益回报,科学引导社会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指导群众客观分析投资造林的经济收益,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林权证发放的法律程序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根据目前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严格把住林权证与实地相符这一关,对已经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违法、违规发放,切实把住林权证审核的每一道环节。

五、勤政爱民,公正廉洁,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目前,绝大多数的林业法律法规都要依靠林业主管部门来执行,林业主管部门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到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甚至关系到林业历史性转变的实现和林业事业的兴衰。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同时,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合作(托管)造林,属于以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商业性经营,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已经参与的要立即退出。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倍加珍惜林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治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责任和义务,构建高效、公正、廉洁和权威的执法机制,不断提高执政水平,恪尽职守,为林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各级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林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予以上报。

以上,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