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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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3分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分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5分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缺1项扣2分。
6分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3分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5分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1项扣1分。
3分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1项扣2分。
10分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到位。
2分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总分:8分)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分。
3分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记录。
3分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2分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
3分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16分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审批。
4分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8分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4分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2分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2分




五、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

1.考核办法:听取复议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抽样座谈会听取意见、对照评分标准打分等。

2.考核时间: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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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吉林省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城镇维护建设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必须认真征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提价或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违反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征收。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一至五月份应征税款,限七月三十日前征收入库。

吉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及有关规定,应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均应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凡是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包括县级市的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市区与郊区、镇区与镇郊的划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划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其工矿区属于市区的,按市区税率(百分之七)征税;属于县城或建制镇的,按县城或镇税率(百分之五)征税;不属于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按百分之一税率征税。
第四条 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与三税分别计算,单独填开完税凭证,单独统计有关资料。
按照规定代收、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按其所在地的适用率,在代收、代扣三税的同时,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与三税分别缴库。
个体工商业户和临时经营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分别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采取定期定额合并征收的方法。
第五条 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以及农民个人在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产品交纳的产品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纳税人因偷税、漏纳、滞纳税款而被查补三税、处以罚款或课征滞纳金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罚款或课征滞纳金。由于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多征或少征三税需要退补税款时,应同时退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对出口产品按规定退还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经批准用三税归还贷款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代收、代扣、代缴和定期定额方法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办理退税。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办理减免税事宜。对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八条 纳税人不依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纳税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罚款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只补税不罚款的,可在应补税款的百分之十范围内)酌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征收管理、奖罚等事项,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外,均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应保证用于城市、县城或镇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从企业利润提取百分之五,按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提取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授权省税务局解释



1985年6月4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9人)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叶 飞
副主任委员
  何 英  司徒慧敏 陈宗基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伍觉天  庄世平  李 普  洪丝丝  徐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