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ATM机(指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而运行的,实际处于银行管理者的地位。ATM机与自动售货机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基于判断,后者基于响应,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现代银行系统是由服务器+终端组成的二元网络结构。服务器是核心,ATM机是终端,银行窗口的电脑加柜员也是终端,终端与服务器配合,可以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等交易服务。
特别强调,终端只能向服务器发出请求,各终端的请求统一由服务器进行处理,服务器处理后指令各终端执行。终端收进存款和支出取款,完全听命于服务器的指令。无论是ATM机,还是银行窗口的柜员,一定程度上都只相当于单纯执行服务器指令的出纳员。现代银行资金的进出完全掌握在服务器手中,与过去银行资金掌握在银行管理者手中完全不同。现代网络技术在银行中的应用,使得银行资金管理者的角色,实现了从人到机器的重大变革。
刑法学家们认为,ATM机与自动售货机一样,是基于响应而为客户办理存款、取款交易的。这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ATM机实际上基于判断而运行工作的,并且根据判断的结果,来执行不同的操作程序。
当我们将ATM机的操作程序和服务器的操作程序,用流程图画在纸上进行分析,就会赫然发现,银行电脑系统完全是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进行工作的。
当要求输入密码时,客户在ATM机上按下数字键,输入的密码将由ATM机进行判断。当输入正确的时候,银行电脑系统会让客户进入操作界面,此时,客户可以选择取款、转账等选择项进行操作。当客户输入密码正确后,才有资格请求取款等,此时银行系统已经确认了客户的身份,可以公开进行交易了,双方已无秘密可言。当客户输入错误时,ATM机会提示,“密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当客户在ATM机上输入取款金额后,ATM机将客户输入的取款请求传递到服务器,服务器将要作出判断,取款请求金额是否小于该客户的存款余额。当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金额之差额小于1时,意味着客户没有这么多的存款可取,ATM机将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差额不小于1时,服务器将从客户存款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差额将作为新的存款余额保存,作好取款记录,服务器同时向ATM发出支付指令,从而启动ATM的付款机构支付现金给客户,ATM机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
在ATM机与服务器的操作程序中,核心内容就是ATM机与服务器都能够进行判断。这与自动售货机的工作原理有本质的不同,因为自动售货机只有响应,没有判断。判断是思维的合理内核,基于判断,就能够实施代表意志的行为。从前面分析可知,ATM机的行为完全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因而是代表银行的,无庸置疑。
判断基于意识,没有意识,就没有判断。实际上,当客户在ATM机上按数字键时,ATM机是有响应的。人是有意识的,意识的合理内核同样是响应,无响应,则无意识。客户正是通过按动ATM机数字键盘触发银行电脑系统(银行管理者)的“意识”。这个“意识”与人的意识相比,很低级、很有限,但却是客观真实的。当客户输入取款金额1000元后,ATM机立即“意识”为一个数字字符1和三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字符串“1000” (相当于人的感觉系统),然后ATM机操作程序会将字符串“1000”转换为整数,再通过网络(相当于人的神经传导网络)传递到服务器(相当于人的大脑),服务器收到后自动将保存在数据库(相当于银行的账簿)中的客户账户资料提取出来,并计算账户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金额的差额,然后判断差额是否不小于数字1(这里的计算与判断相当于人的思维),进而决定所要实施的行为。可见,有了这个“意识”,银行电脑系统可以进行判断,有了判断,就能够实施代表银行意志的行为。
综上所述,银行电脑系统正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与客户进行存款、取款交易行为的,银行电脑系统实际处于银行资金管理者的地位。
研究发现:如果没有管理上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可以完美地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也就是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管理上存在疏失,银行电脑系统有可能模拟出银行管理者异常的职务行为——例如:因重大误解而与客户达成交易;发生给付错误;或者既因重大误解而与客户达成交易,又发生给付错误等。云南何鹏案就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达成交易的实例,英国汇丰银行的一台ATM机双倍吐款,银行称错在自己不必归还的案例属于给付错误的情形,广东的许霆案就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达成交易,并发生给付错误的实例。
刑法学家们和司法机关因没有及时掌握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变化,固守传统观念,只承认自然人才能成为银行资金管理者角色,结果在许霆案上闹出了司法大笑话,给司法权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根本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2012年8月2日
参考资料: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许霆何鹏的行为与陈兴良张明楷的行为之异同》
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技术监督部门:
为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完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管理体系,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现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名称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该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颁布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人事部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的单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与珠宝玉石质量相关的其他单位中,从事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获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其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关键岗位工作和依法独立执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十年。
(二)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六年。
(三)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四年。
(四)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二年。
(五)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博士学位。
(六)已正式受聘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机构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编写培训教材,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后,送人事部备案。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授权的地矿部所属国家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秘书处负责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试、命题、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每一次考试结束后,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合格标准的意见,与试题及其考试情况一并报人事部验收核准。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用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为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者,须在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登记后,统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质量检验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质量检验师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质量检验师的执业情况,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人事部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再次注册,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凡脱离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二十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向原注册机关申请吊销其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分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必须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个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鉴定检验机构专职执业,只具有该机构质量检验报告的签字权。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师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质量检验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质量检验师的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师以个人名义出具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验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未经注册以质量检验师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行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质量检验师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后,应及时记录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由发证机构收回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验师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对已在须由质量检验师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