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4:34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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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穗字〔1992〕12号)、《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穗字〔1995〕17号)的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明责分权,依法办事的原则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领导,市规划局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详细规划如需调
整、修改时,经调整、修改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 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区属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区属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由各区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用地会议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范围内的区属开发建设项目,由区人民
政府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需分解建设用地,由规划分局按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项目需要,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由区政府按指标限额审批土地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次审批的地块具体分割,经区规划分局根据详细规划提出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30层以上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审批,包括受理和审批建筑设计要点、建
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验收和办理有关复文:
(一)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单位建设工程。
(二)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的综合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四)本区辖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和经市规划局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
(五)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含原状维修)。
(六)办公或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
规划分局审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其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必须在15日内做出会审决定。
第七条 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经街、镇或区其它部门越权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其中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直接查处。
第八条 规划分局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委托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规划设计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规划分局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必须包括应承担的公共建筑配套要求。审批区属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镇的意见,并符合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第九条 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超过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使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测绘的地形图。
第十条 规划分局审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单体建筑设计要点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或报建,其建筑设计图应与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性质,用地单位、界址和面积。
(二)审批建设工程报建应核准建设工程与规划路、规划河涌、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关系,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可报市规划局协调。
(三)报建的地形图必须是广州市统一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四)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市规划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规划分局进行验线。主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城市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的报建应由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图纸应有报建特许人盖章。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一条 规划分局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均必须在审批或作出处罚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在收到备案后15天内否决,责令规划
分局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规划分局必须在15天内重新审批或作出行政决定。规划分局审批文件不备案的,市规划局有权在发现后予以否决。
市规划局的各类规划审批文件(含一书两证),必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划分局的审批文件进行建设,审批文件被市规划局否决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规划分局的各项规划管理权限,不得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发展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可由规划分局委托所在镇建设部门受理报建申请和进行初审,报规划分局审核后以规划分局名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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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允许对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期货市场税收管理,扩大外贸出口,同意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
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请你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农业产品,凡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一律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购进并出口的货物,请你局在严格审核、确保货物出口并完税的基础上,特准免于提供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1999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统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