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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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正)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28日鞍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促进和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指鞍山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办学及与境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依法申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全日制职业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地方教育规划,对民办学校的布局、专业设置、层次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四条 兴办民办学校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坚持公益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办学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二)有与办学层次、教学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学场所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附属设施(实验室及音、美、劳技等专用教室);
(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劳动教育设施和体、音、美器材符合办学层次要求,中小学农村不低于义务教育的二类标准,城市要达到义务教育的一类标准。
(四)开设外语、微机课的学校要有标准的语音室和微机室。对培养有特长学生的学校要有专业场地和设备;
(五)寄宿学校应有独立的学生宿舍,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8人;
(六)有专供学生用餐的学生食堂,食堂面积每名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七)学生活动场地每名学生不少于5平方米;
(八)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九)有相应的建校资金。
第七条 民办学校实行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中学(含职高)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5年以上领导工作经验,并经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离退休人员,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民办学校正、副校长要报市、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健全党、政、工、青、学生会组织,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开展各种组织工作。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有一支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办学方案);
(二)董事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学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验资证明);个人办学有经过公证的经济担保单位或个人;
(四)师资来源及教师名单;
(五)学校名称、校址、规模、招生范围及发展规划;
(六)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及必要的规章制度。
(七)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初中、小学者,要在每学年开学前6个月向拟办校址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职业高中的,直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一
个月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及可行性论证,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申请举办民办高中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批准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为民办学校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校名应体现其性质、层次,前边一律冠以“民办”字样。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用于建校)、建筑校舍、兴办校办企业等,与公办学校同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变动计划、增减课时,不准搞违背规定的补课。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册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对在校生的学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转学要履行转学手续,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和拖延。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会考、毕业和升学考试,凡因学籍管理不善,影响学生考试的应由学校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在评优、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学生毕业,颁发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并承认其相应学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不得设分校和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按批准的规模、层次招生,不得随意改变招生对象,扩大招生范围,学校的招生计划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刊发、播放。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聘用在职或离退休教师,也可到市人才中心招聘。聘用在职教师,须经教师所在学校和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在职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教师人事工资关系应同时调到聘任单位。初中、小学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中、职业高中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职工,聘任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聘任学校负责。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所聘用的在职或招聘的教师可参加职称评定和市、县(市)、区组织的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待遇由聘用学校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取各种费用,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政策、法规,对自有资金、捐助资金、物资、学杂费、学校固定资产等要认真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更换办学负责人、扩大招生范围、办学规模、调整专业和教学计划等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因故终止,应在终止前6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终止方案。批准终止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资产处理,优先安排学生就学安置费、教师、职工工资和应退回的学费等。如资不抵债,其亏损部分由办学单位或个人
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的,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2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三、《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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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已经2007年第2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地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署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告诫制度。
行政效能告诫以《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的形式实施。
第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委、行署工作要求,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行为。
第四条 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工作由地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信访、行署法制办、行署督查室、地区纠风办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县(市)、本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及督办批件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态度生硬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乱摊派的;
(五)擅离职守,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不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或文件质量不高存在明显错误的;
(九)对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审查的;
(十)其它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不组织或不及时组织听证的;
(三)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四)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及时移交的;
(五)对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审查而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的;
(六)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或不及时举行听证的;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牵头单位不及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的;
(六)对已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或不及时监管、监管不力的;
(七)其它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滞留财物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通知书、决定书及清单的;
(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或不及时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不按法定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不开具法定征收专用票据的;
(四)其它违反行政征收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其它违反行政复议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而没有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应给予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申请人申请应当公开政务信息而行政机关推诿、拒绝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应给予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通过下列途径提起:
(一)同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要求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二)地区行署组织的机关作风建设检查活动;
(三)地区行署办公室、行署督查室日常的督查工作或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活动;
(四)地区监察局、纠风办依法开展的监察工作或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监察活动;
(五)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等部门(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六) 地区行署法制办日常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或牵头组织的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七)地区信访局日常接访工作;
(八)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建议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九)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舆论监督;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地区监察局负责作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对本县(市)、本行政机关所属部门或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各县(市)监察局、地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作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监察局可作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一)收到地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给予行政效能告诫通知的;
(二)收到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信访、行署法制办、行署督查室、地区纠风办等部门(单位)要求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建议,经查证核实的;
(三)被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经查证核实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经查证核实的。
第十六条 同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经查证核实,认为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地区监察局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通知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向地区监察局提出书面行政效能告诫建议,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信访、行署法制办、行署督查室、地区纠风办等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查证核实,认为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可向地区监察局提出书面行政效能告诫建议,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议单位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被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的,经查证核实,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经查证核实的,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告诫决定统计通报制度。
(一)由地区监察局作出的行政效能告诫,一份送达告诫对象(告诫对象是个人的送达告诫对象单位),一份地区监察局留存,同时分送地区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备案;
(二)由地区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所属单位(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效能告诫,一份送达告诫对象,一份本行政机关留存,同时分别抄送地区监察局、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备案;
(三)由县(市)监察局对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效能告诫,一份送达告诫对象(告诫对象是个人的送达告诫对象单位),一份由县(市)监察局留存,一份报地区监察局备案。
地区监察局、人事局、行署法制办要对行政效能告诫情况定期汇总,由地区监察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按照《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监察局会同行署法制办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
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科技部全体公务员必须从事关国家科技进步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彻底改革科技管理工作中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主动并善于运用各种法律制度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科技改革与发展事业的进程中,落实到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争取率先建成法治政府部门,为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改革科技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继续深化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正确处理科技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通过自律实现管理的科技工作,要通过创造环境发挥扶持和引导作用;对确需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科技工作,应当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和监督责任,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管理,不断提高科技行政的效率。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对于科技部保留的6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限制出口技术审批、实验动物原种进口登记单位资质认证、实验动物许可证等,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许可项目在条件、程序、步骤、期限等方面规定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实现行政许可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性、受理、审查、收费等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于我部保留的13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涉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认定、科技展览和重大国际性科技活动审批等事项,也要完善规章制度,在实施审批中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求,逐步实现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取消和调整的科技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管理改革。要根据这些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研究,确定改革措施。对于应当交由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监督的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定等项目,要扶持和组建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对于取消行政审批的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市场交易会的审批、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核、机电产品进出口登记等项目,要从审批向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引导监督方式转变;对于由行政审批转为常规管理或者转变管理方式的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审批、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等项目,应当转交地方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并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制度,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保证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三、继续推进政务公开
5.依法、及时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要按照切合实际、循序渐进、积极推进的原则,确定政务公开项目。对于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我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部署、国家科研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工作纪律、投诉程序等有关事项,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程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其它政务信息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6.尽快制定《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出台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领导、原则、主要内容、审定程序、督察机构、奖惩制度等提出明确规范,促进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7.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方式和途径。要充分利用我部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现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和广大科技人员对公开政务信息的获取和查阅。对于涉及重大变革和重要举措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要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渠道,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尽快创办《科学技术部公报》,使其成为我部法定的、权威的公开渠道。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检查
8.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要严格实施《行政复议法》,尽快修订出台《科技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保护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作用。
9.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开展专门监督。驻部审计局、监察局是代表国务院审计监督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公务员廉洁从政等的专门监督机关。要主动创造一切便利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审计监督、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自觉接受他们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并切实改进工作。
10.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归口审查制度。认真落实《科技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凡是科技部代为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法律、法规以及科技部令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我部法制工作机构归口审查。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归口审查职能,确保我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杜绝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同时,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我部制定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审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科技行政决策水平
11.在坚持和完善专家论证咨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的有效机制。继续坚持专家论证咨询制度,逐步推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同时,要建立有效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参与重大科技事项决策。对于重大科技立法项目、重大科技发展和改革措施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涉及地方和行业科技工作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办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及时通报,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动态调整制度。部内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收集信息,对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决策提出建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
六、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全面规范科技行政管理行为
13.重视和加强科技立法,把科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改变主要用“红头文件”实施科技管理的方式,更多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科技工作。全面梳理科技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措施,研究建立规范科技行政管理行为的规则和程序。认真分析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提出制度化的解决措施,积极争取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科技政策和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保障科技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被新制度取代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近期,要切实抓好《科技进步法》修订起草工作,深入开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中介机构、科研机构、生物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等立法研究。
14.加强科技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系统研究科技事业发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提出适应科技发展要求、相对完备、协调统一的科技法律框架体系。部内单位要根据业务和职能,提出全面、具体的立法需求,法制机构要汇总形成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并根据难易程度、紧迫程度、成熟程度,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持续不断地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同时,要大幅度提高科技立法质量,各项具体立法工作要明确立法目标,遵循上位法所确立的原则,所提出的主要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合理调整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效保障和促进科技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5.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将我部已经开展的邀请法学专家讲法的做法经常化,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和法律实务人员讲授宪法以及科技、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主动参加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16.分期、分批、分类开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培训教育。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尽快建章立制,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7.加强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我部已经成立了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各有侧重,目标都是推进我部依法行政工作。为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决定将以上三个领导小组合并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部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监督检查有力、保障措施完备。部内各单位要“一把手”亲自抓,主要领导率先垂范,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
18.加强对地方科技依法行政的工作指导。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通报我部依法行政工作进展,加强地方经验交流与工作培训,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全面推进科技系统实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