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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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9号

2004-08-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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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第九条 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挂牌价格;

  (四)挂牌时间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拟订的《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就我市实行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以下各类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国债;
  (二)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及各类专项基金、附加;
  (三)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各项国内借款及国外借款。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仍需保留审批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需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
  (二)《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项目;
  (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四)需要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
  (五)享受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减、免、缓等优惠政策的项目。
  需保留审批项目的具体目录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国家和省规定仍需保留审批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实行登记管理。
  (一)项目登记的方法与程序:
  1、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为项目登记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发展计划部门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按原审批权限办理项目登记,市、区项目登记库实行计算机联网。
  2、项目登记与项目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在办理登记的同时取得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3、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受理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登记,并在当日办结。
  4、项目登记由项目建设主体向项目登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用地、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主体还应填写《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2)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政府对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的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法人中标文件;
  (4)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联席会议审查意见。
  (二)登记项目的管理:
  1、登记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登记项目的跟踪服务,并根据项目建设主体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已登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有关内容的,应进入审批程序。
  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向项目登记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表,市发展计划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表编制年度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登记主管部门报送完工情况表。市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市发展计划部门做好项目进度报表、完工情况表及其他信息的收集工作。如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登记主管部门可取消项目登记:
  (1)项目因故不能实施的;
  (2)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项目进度表的;
  (3)项目登记超过一年未办妥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或规划用地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4)其他原因需要取消项目登记的。
  四、需要审批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审批权限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2000〕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由现行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环节改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个环节办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统一受理需要审批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市发展计划部门取消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许可证发放。
  六、本次取消的审批事项不下放,不搞横向转移,任何部门不得出台类似的审批事项。
  七、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表
   2.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