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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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根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工程类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1.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2.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3.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4.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

  5.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6.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商方式融资实施一级开发的,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合同》。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实施的,融资成本应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偿还融资期限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年(不包括项目施工期)。可优先偿还征地、拆迁等非工程类融资款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按比例分期偿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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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撤率低的统计分析

李保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的相对落后与大幅增长的车辆之间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进入法院的该类案件也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出诉讼标的大、诉讼参与人复杂、举证困难等一系列特点,调解难度比较大,相对调解撤诉率较低。
  一、2006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总体上升。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1—9月份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7件。
  (二)调撤率基本维持在50%左右。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大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力度,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逐年提高,但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仍一直维持在48%—52%之间,上升效果不明显。
  (三)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调解难度增大。近年来,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不断增加,2009年1—10月,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案件38牛,占总数的81%。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案件调撤率比该类案件的平均调撤率低。
  (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理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理由主要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不能达成调解;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存在争议未能调解;因赔偿责任比例达不成一致而未能调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等争议较少。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度大的成因分析
  (一)诉讼请求金额一般较高。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在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都比较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标准,使得当事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大幅度增加,而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从总体上讲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保险不全的车辆和贷款买车运营的情况,当事人赔偿能力有限,甚至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加大了法院调解工作难度。同时在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因事故造成的身体或生命的重大损失,使得当事人在情绪上比较激动,对肇事者一般不愿让步,也为调解增添了一定的障碍。
  (二)当事人身份复杂,意见较难统一。由于相关部门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加之,目前社会上存在机动车交易不过户的现象,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发生死亡事故的案件,通常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员均作为原告方出现。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责任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对自身责任认知不足,相互推诿,经常出现部分被告同意调解,但是其他的被告不同意;有时被告同意调解,但是对于责任分担又达不成协议,最后无法调解成功。
  (三)证据认定较困难。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证据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而且认定困难。有时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由于对损害赔偿方面的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其对当事人的答复容易产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观点,造成了当事人的疑虑以及对于法院的不信任,为调解增加了困难。同时,在误工费方面,由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出据的工资凭证不规范或数额不符合常理,往往得不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为调解设置障碍。
  (四)送达较难。由于近年肥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商品贸易、输运行业十分发达,每年又有大量的游客,涉及的肇事车辆及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同时由于事故发生,又存在部分当事人躲避情况的发生,这样给实际送达造成很大困难,法院在缺席审理的情况,无法调解,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调解率低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有时即使最终能够成功送达,留给调解的时间也比较少,很难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五)交通部门的工作缺失。在审判实践中,有些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另外有时沟通部门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争议也很大,但事故认定书仅简单的记明了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责任,没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造成法院无从了解交通事故事实。在实践中也存在因各种原因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极力辩解自己没有责任,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六)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专业性较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何计算,残疾级别有何作用等等,都是专业性较强的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很难准确理解。另外关于赔偿一般采取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以及机动车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都与一般人常识性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别,造成了当事人对于赔偿理念产生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情况,造成了调解的问题。
  三、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的几点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实践调解过程中的经验,对调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况,适当选择理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乃至家属现进行调解,然后由他们再劝说当事人。
  (二)在调解实践中,由于部分车辆在当年缴纳交强险,使得在一定程度上给调解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所以要充分的利用保险公司的参与,尽量协调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承包金损失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限等问题,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向被告释明主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同时积极作原告工作,使其尽快接受调解,得到赔偿。
  (四)利用人民调解的力量及社会上其它机关、团体或者是村委会、有威望的长者参与调解,将调解扩大化,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沪卫中医[1999]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局属医疗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现制定《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医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采取跟师带教为主的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继承研究著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专家的学术经验,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含临床科研)人才的教学工作,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本市的师承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师承教育的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师承教育办公室,负责本市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老师的评议。
  第五条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或在岗的中医专家。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三)在全国或本市享有盛誉。
  (四)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师承教育工作。
  第六条指导老师遴选程序
  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评议,由市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中医基础扎实,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研究的决心。
  第八条选拔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择优录取。选配时需征得指导老师同意。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培养目的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的师承教育并制订相应的继承人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应当签订师承教学协议,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师承教育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有足够的时间承担师承教育,并为师承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继承教育,应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坚持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相结合,着重提高中医理论水平与临床创新能力;采取分级管理,集中上课,分散带教,定期考核的教学方法。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转跟相近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继承人继承学习不满两年半者,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师承教育过程中必须进行考核,师承考核的内容分临床实践和专业理论的考核,采取学分制。师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跟师随诊记录和月记,平时考核由师承办公室实行。阶段考核每半年至一年一次,由师承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师承继承人资格。继承人学习期满,由师承教育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的中医师承教育专款,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单列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进行匹配,作为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师承教育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带教津贴、集中培训、外出进修、临床科研等。师承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师继承人的结业考核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者,发给出师或结业证书,对合格者的指导老师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其带教津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